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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04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04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監護宣告裁定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Q · 民事訴訟法第604條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604條已於民國102年(2013年)刪除。原條文規定監護宣告裁定應附理由、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自家事事件法施行、監護及輔助宣告全面非訟化後,相關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本條規範內容已由家事事件法接手。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監護宣告裁定應附理由、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規定送達對象。民國 102 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全部非訟化,本條規範內容由家事事件法接手,因此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04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屬禁治產(監護)宣告之非訟程序規定,於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刪除,相關裁定格式與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承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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