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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0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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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04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監護宣告裁定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Q · 民事訴訟法第604條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604條已於民國102年(2013年)刪除。原條文規定監護宣告裁定應附理由、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自家事事件法施行、監護及輔助宣告全面非訟化後,相關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本條規範內容已由家事事件法接手。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監護宣告裁定應附理由、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規定送達對象。民國 102 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全部非訟化,本條規範內容由家事事件法接手,因此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04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屬禁治產(監護)宣告之非訟程序規定,於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刪除,相關裁定格式與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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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604條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604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條文規定監護宣告裁定應附理由、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相關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Q2民事訴訟法第604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監護(禁治產)宣告裁定的格式與送達,民國102年刪除後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Q3民事訴訟法第604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102年(2013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刪除,監護宣告程序全面非訟化。
Q4本條刪除後監護宣告程序去哪查?▾
改查家事事件法相關條文,監護及輔助宣告均依該法非訟程序辦理。
Q5禁治產宣告和監護宣告差在哪?▾
禁治產為舊制用語,民國98年民法修正後改為監護宣告,程序再於102年移至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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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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