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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070011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按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此,法院所為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裁定,於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受送達或當庭受告知時即生效力

主旨

有關民法 98 年 11 月 23 日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並增加「輔助宣告」制度,其戶籍登記記事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1 月 11 日台內戶字第 0990007958 號函。

二、旨揭疑義,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99 年 2 月 11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0990001558 號函略以:「…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604 條及第 605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該裁定自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受送達或當庭受告知時發生效力。雖同法第 60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對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裁定,得為抗告;惟該條立法理由三說明對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在抗告審審理期間,第一審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仍應依法執行相關職務。是法院所為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裁定,於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受送達或當庭受告知時即生效力。」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上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9070011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3 日發布,要旨:按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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