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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3 條(定義-要保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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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主給付義務)之人。 🔵多數說(施文森師、林勳發師): 「🥷要保人」就是契約當事人,即應有保險利益/保險給付請求權(保險法3為基礎,保險法4不妥) 保險標的(財產/關係連結對象) =保險標的📌物(財產保險)=被保險人(人身保險)≠保險利益 🔵極少數說(江朝國師): 「🥷被保險人」才有保險利益/給付請求權,要保人負責繳保費(保險法4為基礎) 保險標的(各📌利害關係) =保險利益≠保險標的物(財產保險) ≠被保險人(人身保險) * 🔵葉啟洲師: 45保險契約可能為自益型或他益型,3是預設自益型,而非謂要保人不論為何人之利益投保均具有保險利益 * 保險利益之價值=保險標的之價值(保險價值;法定最高賠償限額)
solinvictus
2 years ago
企業法務
江朝國: 保險利益≡保險標的 保險利益之價值=保險標的之價值 保險標的之價值 ≡保險價值(保險價額) 保險價值: “法定”最高賠償限額 保險金額: “約定”最高賠償限額
wyatt12074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簡言之: 英美:保險標的=保險標的物(財產)=被保險人(人身)≠保險利益 大陸:保險標的=保險利益≠保險標的物≠被保險人
wyatt12074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保險利益紛爭: 英美法系:保險契約當事人(要保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所具有的特定利害關係。如甲擁有A車,A車存在對甲有正向利害關係,若A車毀損滅失,甲即蒙受損失,則二者具有利害關係。A車為保險標的,甲對A車有保險利益。 大陸法系:保險標的係指保險利益本身。而所謂保險利益,係指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之利害關係,其利害關係即為保險利益。 如甲與A車存滅之間具有之利害關係,即為保險利益,A車僅為保險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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