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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8120 號
要旨
依契約自由原則,租賃合約之內容苟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公序良俗,宜尊重當事人合意;惟為避免爭議,本部建議如左:
一 關於租賃合約第五條:如果乙方符合保險法第三條規定,本部建議宜明定乙方為要保人,文字修正為「該飛機之保險,以甲方為保險受益人及共同被保險人,乙方為要保人及共同被保險人,保險費由乙方支付。」二 按租賃合約第五條既約定甲方為保險受益人,於第六條卻約定保險賠償給付由乙方受領,此種合意若未通知保險公司,恐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產生應由何方受領之爭議,本部建議宜另在保險契約中訂明甲方同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乙方受領保險賠償給付之意旨。
全文內容
依契約自由原則,租賃合約之內容苟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公序良俗,宜尊重當事人合意;惟為避免爭議,本部建議如左:
一 關於租賃合約第五條:如果乙方符合保險法第三條規定,本部建議宜明定乙方為要保人,文字修正為「該飛機之保險,以甲方為保險受益人及共同被保險人,乙方為要保人及共同被保險人,保險費由乙方支付。」二 按租賃合約第五條既約定甲方為保險受益人,於第六條卻約定保險賠償給付由乙方受領,此種合意若未通知保險公司,恐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產生應由何方受領之爭議,本部建議宜另在保險契約中訂明甲方同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乙方受領保險賠償給付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