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保險法 第四節 年金保險
§ 135-1–135-4共 4 條
-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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