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5-4 條(人壽保險規定之準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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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
Exc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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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保險代位
103 不適用人壽保險
130 不適用健康保險
135 不適用傷害保險
135-4準用103 不適用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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