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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三節 傷害保險

§ 131–1356

131傷害保險人之責任
  1.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2. 前項意外傷害,指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132傷害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132-1
要保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強制執行之標的。
保險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