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2 條(傷害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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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2 條規定傷害保險契約必須記載被保險人資料、受益人指定方式、請求保險金額事故與時期三項法定要件。
Q · 傷害保險契約上必須寫哪些東西?
依保險法第 132 條,傷害保險契約除一般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55 條)外,必須載明:(1) 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2) 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3) 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少了任何一項不會直接使契約無效,但會在理賠時觸發推定條款與舉證爭議。
白話解讀
你的傷害保險契約上密密麻麻的字,哪些是法律要求「一定要寫」的?這條列了三項。第一,被保險人是誰、幾歲、住哪、跟投保的人什麼關係。第二,受益人是誰、跟被保險人什麼關係,或者怎麼決定受益人。第三,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理賠、理賠的時間範圍。這三項加上第55條的一般保險契約記載事項,構成你保單的骨架。少了任何一項,不是保單直接無效,但會在理賠時造成嚴重爭議。特別是第二款「受益人」的記載方式:很多人投保時隨手填了「法定繼承人」,但不知道這五個字在不同情境下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理賠結果。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2 條為傷害保險契約之法定應記載事項規範,要求保險人在傷害保險單上除依第 55 條記載一般事項外,並應載明被保險人基本資料與要保人關係、受益人資訊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保險事故與請求時期三項,作為傷害險保單之核心法定資訊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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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受益人填「法定繼承人」跟填特定人名有什麼差別?▾
填特定人名(如「王小明」),理賠金直接給那個人,不進入遺產分配。填「法定繼承人」,理賠金會依民法繼承順位和比例分配,而且可能被其他繼承人主張要納入遺產計算。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想讓某個人拿到全部理賠金且不被其他家人分走,一定要填特定姓名而非「法定繼承人」。反過來說,如果你擔心指定的受益人先於你過世而沒有備選,「法定繼承人」反而是保底寫法。
Q2保單上的年齡寫錯了會怎樣?▾
保險法第 122 條(透過第 135 條準用於傷害保險)規定:年齡不實但不影響保險公司承保決定的,按實際年齡調整保費或保額;如果實際年齡超過保險公司的承保上限,契約無效但保費要退還。不是寫錯就什麼都沒了。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投保時寫小了年齡、保費因此少繳,出險時保險公司會按「實繳保費對應的保額」理賠,你拿到的錢會比你以為的少。差額不退。
Q3傷害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是什麼?▾
依保險法 132 條,傷害險契約必載被保險人姓名年齡住所與要保人關係、受益人姓名或確定方法、請求保險金額事故及時期三項,加第 55 條一般事項。
Q4什麼是「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不指定特定人,而是寫一個規則讓事故發生時能確定受益人,例如「依民法法定繼承順序」「被保險人之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等。
Q5保單上的「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指什麼?▾
保險事故的範圍定義(例如意外傷害、殘廢、死亡等)以及請求理賠的時間限制與保險期間。
Q6傷害保險和人壽保險應記載事項一樣嗎?▾
不同。人壽保險適用保險法 108 條,傷害保險適用 132 條。兩者都需另記載第 55 條一般事項。
Q7傷害險受益人怎麼指定?▾
投保時於保單受益人欄填寫特定人姓名與被保險人關係,或寫明確定方法。建議填特定姓名避免推定爭議。
Q8離婚後怎麼變更傷害險受益人?▾
向保險公司提出受益人變更申請書,附保單正本與身分證明文件,變更從保險公司收件日生效,要保留申請書影本與收件回執。
Q9保單年齡寫錯如何補救?▾
主動向保險公司提出更正申請並補件年齡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依保險法 122 條規範調整保費或保額。
Q10怎麼一次檢視名下所有傷害險的應記載事項?▾
登入「保險存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產險公會聯合服務),可查詢個人名下所有有效保單清單與基本資料。
Q11受益人填特定姓名 vs 填「法定繼承人」差在哪?▾
特定姓名直接給該人不進入遺產;法定繼承人依民法 1138/1144 順位分配,可能與本意不符且可能被主張納入遺產計算。
Q12保險法 132 條 vs 第 55 條應記載事項差在哪?▾
132 條是傷害險專屬三項(被保險人、受益人、理賠事故);55 條是所有保險契約共通七項(當事人、保險標的、事故、金額、保費、期間、訂約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pecified_person | legal_heir | article_132 | article_55 | casualty_insurance | life_insurance |
|---|---|---|---|---|---|---|
| 受益人寫「指定特定人」 vs 寫「法定繼承人」 | 理賠金直接給指定人,不進入遺產分配,債權人不能對該款項主張權利。 | 依民法 1138、1144 條繼承順位與比例分配,可能與本意不符,且可能被主張納入遺產計算。 | — | — | — | — |
| 保險法 132 條三項應記載事項 vs 第 55 條一般應記載事項 | — | — | 傷害保險專屬:被保險人資料與關係、受益人、請求保險金額事故及時期三項。 | 所有保險契約共通:當事人姓名、住所、保險標的、保險事故、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間、訂約年月日七項。 | — | — |
| 傷害險受益人 vs 人壽險受益人 | — | — | — | — | 依本條第二款記載姓名或確定方法,未指定時依 113 條準用推定為法定繼承人。 | 依第 108 條第三款記載,第 110-114 條完整規範指定、變更、權利、法定推定、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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