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2 條(傷害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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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2 條規定傷害保險契約必須記載被保險人資料、受益人指定方式、請求保險金額事故與時期三項法定要件。
Q · 傷害保險契約上必須寫哪些東西?
依保險法第 132 條,傷害保險契約除一般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55 條)外,必須載明:(1) 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2) 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3) 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少了任何一項不會直接使契約無效,但會在理賠時觸發推定條款與舉證爭議。
白話解讀
你的傷害保險契約上密密麻麻的字,哪些是法律要求「一定要寫」的?這條列了三項。第一,被保險人是誰、幾歲、住哪、跟投保的人什麼關係。第二,受益人是誰、跟被保險人什麼關係,或者怎麼決定受益人。第三,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理賠、理賠的時間範圍。這三項加上第55條的一般保險契約記載事項,構成你保單的骨架。少了任何一項,不是保單直接無效,但會在理賠時造成嚴重爭議。特別是第二款「受益人」的記載方式:很多人投保時隨手填了「法定繼承人」,但不知道這五個字在不同情境下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理賠結果。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2 條為傷害保險契約之法定應記載事項規範,要求保險人在傷害保險單上除依第 55 條記載一般事項外,並應載明被保險人基本資料與要保人關係、受益人資訊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保險事故與請求時期三項,作為傷害險保單之核心法定資訊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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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傷害保險契約應記載哪些事項?▾
被保險人姓名年齡住所與要保人關係、受益人姓名或確定方法、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三項,加第 55 條一般事項。
Q2受益人欄填「法定繼承人」會怎樣?▾
依民法 1138、1144 條繼承順位與比例分配,配偶與子女分配比例不見得平均,可能與本意不符。
Q3保單上年齡寫錯保險公司會怎麼處理?▾
依保險法 122 條(透過 135 條準用),年齡不實但仍在承保範圍內,按實繳保費對應保額理賠,差額不退。
Q4保險法 132 條少寫一項契約會無效嗎?▾
不會直接無效,但會觸發法律推定(如 113 條受益人推定)與舉證爭議,理賠時痛。
Q5傷害險保單上要不要寫性別跟職業?▾
民國 86 年修法已刪除性別與職業之法定記載要求,由保險人自行決定是否調查。
Q6離婚後傷害險受益人會自動變更嗎?▾
不會。離婚協議書不會自動變更保單受益人,必須另外向保險公司提出變更申請書。
Q7傷害險和人壽險的應記載事項一樣嗎?▾
不一樣。人壽保險適用第 108 條,傷害保險適用第 132 條,兩者都另需記載第 55 條一般事項。
Q8保險公司要不要主動提醒我更新受益人?▾
法律上沒有持續通知義務。要保人有自行檢視責任,業務員只在投保時有說明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pecified_person | legal_heir | article_132 | article_55 | casualty_insurance | life_insurance |
|---|---|---|---|---|---|---|
| 受益人寫「指定特定人」 vs 寫「法定繼承人」 | 理賠金直接給指定人,不進入遺產分配,債權人不能對該款項主張權利。 | 依民法 1138、1144 條繼承順位與比例分配,可能與本意不符,且可能被主張納入遺產計算。 | — | — | — | — |
| 保險法 132 條三項應記載事項 vs 第 55 條一般應記載事項 | — | — | 傷害保險專屬:被保險人資料與關係、受益人、請求保險金額事故及時期三項。 | 所有保險契約共通:當事人姓名、住所、保險標的、保險事故、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間、訂約年月日七項。 | — | — |
| 傷害險受益人 vs 人壽險受益人 | — | — | — | — | 依本條第二款記載姓名或確定方法,未指定時依 113 條準用推定為法定繼承人。 | 依第 108 條第三款記載,第 110-114 條完整規範指定、變更、權利、法定推定、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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