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 三 節 傷害保險
第 三 節 傷害保險
第 131 條(傷害保險人之責任)
-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 132 條(傷害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第 132-1 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33 條(保險人之免責事由)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 134 條(受益權之喪失與撤銷)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第 135 條(傷害保險準用法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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