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5 條(傷害保險準用法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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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5 條規定傷害保險準用人壽保險之十六條規定,包含未成年人死亡給付限制、保費寬限期、受益人指定、保險金不得強制執行等。
Q · 意外險的規則只看意外險章節就夠了嗎?
依保險法第 135 條,包括第 102 條至第 105 條(保險金額、代位禁止、契約代訂、他人保險限制)、第 107 條與第 107 條之 1(未成年人與受監護宣告者保險限制)、第 110 條至第 116 條(受益人指定變更、保費代付寬限期)、第 123 條、第 124 條(破產與責任準備金)、第 125 條第 2 項共十六條人壽保險規定,全部準用於傷害保險。意外險保單條款沒寫不代表不適用,這條是「隱藏規則索引」。
白話解讀
傷害保險(一般人說的「意外險」)其實沒有自己一整套獨立的遊戲規則。它的規則大量借用人壽保險的條文,像拼積木一樣把人壽保險裡適用的部分搬過來用。第 135 條就是這張「借用清單」。它列出了十幾條人壽保險的規定,說這些在意外險裡也照樣適用。為什麼你需要知道這件事?因為當你拿著意外險保單跟保險公司爭議的時候,你可能會發現保單條款裡根本沒寫的某個規則,其實透過這條「準用」條文,早就適用在你身上了。例如第 107 條關於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的限制、第 116 條關於保費寬限期的規定,這些看起來是人壽保險的事,但透過 135 條,全部適用於你的意外險。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5 條為傷害保險章之準用規定條款,將人壽保險章中關於契約成立、被保險人保護、受益人安排、保費繳納、強制執行限制等十六條核心規範,明文準用於傷害保險契約,避免立法重複並擴大被保險人保護範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35 條到底準用了哪些人壽保險條文?▾
第 102-105、107、107-1、110-116、123、124 條及第 125 條第 2 項共十六條規定。
Q2「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在性質不相牴觸的範圍內比照使用,遇到本質差異要調整解讀。
Q3意外險未成年保額有上限嗎?▾
有。透過 135 條準用第 107 條,未滿 15 歲死亡給付有上限(目前 61.5 萬喪葬費用為限)。
Q4意外險忘了繳保費會立刻停效嗎?▾
不會。準用第 116 條,至少有催告 30 天的寬限期。
Q5意外險理賠金能被法院強制執行嗎?▾
原則不能。準用第 123 條,保險金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Q6旅平險也適用 135 條嗎?▾
適用。旅行平安保險本質為短期傷害保險,準用所列十六條全部適用。
Q7意外險受益人怎麼指定變更?▾
準用第 110-114 條,要保人可指定受益人並隨時變更,但需通知保險人。
Q8意外險可以幫別人投保嗎?▾
可以但有限制。準用第 105 條,需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life_insurance | accident_insurance_via_135 |
|---|---|---|
| 保險事故 | 壽命(生存或死亡) | 意外傷害(含因意外致死) |
| 未成年人保額限制 | 第 107 條直接適用 | 準用 107 條(含意外死亡給付) |
| 保費寬限期 | 第 116 條直接適用 | 準用 116 條(30 天催告) |
| 強制執行限制 | 第 123 條直接適用 | 準用 123 條(理賠金原則受保護) |
| 保單貸款 | 第 120 條適用 | 未列入準用,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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