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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04 條(契約之代訂)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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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04 條規定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建立第三人壽險訂立制度的法律基礎。

Q · 別人可以幫我買壽險嗎?

依保險法第 104 條,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但第三人訂立須符合第 16 條的保險利益(家屬、被扶養人、債權人、財產管理人);若為死亡保險,須依第 105 條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可隨時撤銷該同意。

白話解讀

你公司幫你投保的團體壽險、你媽幫你買的儲蓄險、你的債主拿你的命當擔保買的保單,這些全都是合法的。保險法第 104 條只有短短一句話,卻開了一扇很大的門:人壽保險不限於自己幫自己買,第三人也可以幫你買。這裡的「第三人」不是隨便誰都行,他必須對你有保險利益(第 16 條列了四種人:你的家屬、你養的人、你的債權人、幫你管錢的人)。但問題在於,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有人在自己身上投了保。公司幫你保團險,保額多少、受益人填誰、什麼時候到期,你翻過那張表格嗎?這條是整個第三人壽險制度的起點,後面的 105 到 107 條全部建立在這條之上。不理解它,你就不理解自己在保險世界裡的位置。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04 條為人壽保險契約訂立主體規範,明定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自己投保)或第三人(如配偶、父母、僱主、債權人)訂立。本條為第三人壽險制度的開端,後續第 105 至 107 條的同意權、移轉限制、未成年人保障皆建立於本條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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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幫我保的團險,離職後還有效嗎?

通常不會。團體壽險的被保險人資格以僱傭關係為前提,離職就脫離團體,保障自動終止。但有些保單有「更約權」條款,允許你在離職後 30 天內轉換為個人保單,不需要重新體檢。內行人提示:離職前一個月就該問 HR 有沒有更約權,等到離職當天才問通常來不及辦。

Q2我爸幫我買的保險,我能自己改受益人嗎?

不能直接改。要保人是你爸,契約的主導權在他手上(第 111 條)。你作為被保險人,如果是死亡保險,你的權利在於同意和撤銷同意(第 105 條),但變更受益人的權利屬於要保人。實務上只能跟你爸協商,或請他把要保人變更為你本人。

Q3怎麼查有沒有人幫我買了我不知道的保險?

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投保紀錄查詢,會列出所有以你為被保險人的保單摘要(保險公司名、險種、保額、要保人)。申請需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約 7 至 14 個工作天回覆,免費。產險意外險要另外向產險公會查詢。

Q4保險法 104 條是什麼?

建立第三人壽險訂立制度,允許本人或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是台灣團險、家庭互保、房貸壽險的法律基礎。

Q5什麼是第三人壽險訂立?

由非被保險人之第三人(配偶、父母、僱主、債權人等)為被保險人投保壽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

Q6什麼叫保險利益?

要保人對被保險人或保險標的具有經濟上或身分上的合法關係。人身保險的四種保險利益見保險法第 16 條:家屬、被扶養人、債權人、財產管理人。

Q7誰才是壽險契約的主人?

要保人。要保人有權終止契約、變更受益人、辦理保單借款。被保險人僅有死亡保險的同意與撤銷權(第 105 條)。

Q8怎麼查有沒有人幫我買了壽險?

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投保紀錄查詢,免費,需身分證影本,7-14 個工作天回覆。

Q9怎麼合法幫家人投保壽險?

確認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 死亡保險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 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 完成核保。

Q10團險受益人欄位怎麼確認?

向公司 HR 索取個人投保證明書,上面會載明保額、受益人、保期,每年公司應主動發給。

Q11投保紀錄查詢要多少錢?

免費。壽險公會與產險公會的投保紀錄查詢服務均不收費,僅需備齊身分證影本與申請書。

Q12保險法 104 vs 105 條差在哪?

104 條開門(允許第三人訂立)、105 條裝鎖(死亡保險須書面同意)。一個是制度宣示,一個是要件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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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 第 38 条(他人の生命の保険契約)
🇰🇷 韓國상법 제731조(타인의 생명의 보험)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 31、34 条(保險利益與死亡險同意)
🇩🇪 德國VVG § 150(Versicherung auf das Leben eines Dritten)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32-2(assurance contractée sur la tête d'un tiers)
🇺🇸 美國Insurable Interest Doctrine(各州 Insurance Code 普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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