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04 條規定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建立第三人壽險訂立制度的法律基礎。
Q · 別人可以幫我買壽險嗎?
可以,但對方需對你有保險利益
依保險法第 104 條,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但第三人訂立須符合第 16 條的保險利益(家屬、被扶養人、債權人、財產管理人);若為死亡保險,須依第 105 條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可隨時撤銷該同意。
你公司幫你投保的團體壽險、你媽幫你買的儲蓄險、你的債主拿你的命當擔保買的保單,這些全都是合法的。保險法第 104 條只有短短一句話,卻開了一扇很大的門:人壽保險不限於自己幫自己買,第三人也可以幫你買。這裡的「第三人」不是隨便誰都行,他必須對你有保險利益(第 16 條列了四種人:你的家屬、你養的人、你的債權人、幫你管錢的人)。但問題在於,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有人在自己身上投了保。公司幫你保團險,保額多少、受益人填誰、什麼時候到期,你翻過那張表格嗎?這條是整個第三人壽險制度的起點,後面的 105 到 107 條全部建立在這條之上。不理解它,你就不理解自己在保險世界裡的位置。
保險法第 104 條為人壽保險契約訂立主體規範,明定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自己投保)或第三人(如配偶、父母、僱主、債權人)訂立。本條為第三人壽險制度的開端,後續第 105 至 107 條的同意權、移轉限制、未成年人保障皆建立於本條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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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會。團體壽險的被保險人資格以僱傭關係為前提,離職就脫離團體,保障自動終止。但有些保單有「更約權」條款,允許你在離職後 30 天內轉換為個人保單,不需要重新體檢。內行人提示:離職前一個月就該問 HR 有沒有更約權,等到離職當天才問通常來不及辦。
不能直接改。要保人是你爸,契約的主導權在他手上(第 111 條)。你作為被保險人,如果是死亡保險,你的權利在於同意和撤銷同意(第 105 條),但變更受益人的權利屬於要保人。實務上只能跟你爸協商,或請他把要保人變更為你本人。
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投保紀錄查詢,會列出所有以你為被保險人的保單摘要(保險公司名、險種、保額、要保人)。申請需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約 7 至 14 個工作天回覆,免費。產險意外險要另外向產險公會查詢。
建立第三人壽險訂立制度,允許本人或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是台灣團險、家庭互保、房貸壽險的法律基礎。
由非被保險人之第三人(配偶、父母、僱主、債權人等)為被保險人投保壽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
要保人對被保險人或保險標的具有經濟上或身分上的合法關係。人身保險的四種保險利益見保險法第 16 條:家屬、被扶養人、債權人、財產管理人。
要保人。要保人有權終止契約、變更受益人、辦理保單借款。被保險人僅有死亡保險的同意與撤銷權(第 105 條)。
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投保紀錄查詢,免費,需身分證影本,7-14 個工作天回覆。
確認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 死亡保險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 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 完成核保。
向公司 HR 索取個人投保證明書,上面會載明保額、受益人、保期,每年公司應主動發給。
免費。壽險公會與產險公會的投保紀錄查詢服務均不收費,僅需備齊身分證影本與申請書。
104 條開門(允許第三人訂立)、105 條裝鎖(死亡保險須書面同意)。一個是制度宣示,一個是要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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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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