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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五節 複保險

§ 35–384

38善意複保險之效力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保險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