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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37 條(惡意複保險無效)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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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37 條:要保人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契約全部無效,保費原則不退。

Q · 重複買保險想出事多拿錢,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37 條,只要符合「故意不通知其他保險公司有複保險存在」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兩條件之一,所有複保險契約全部無效。無效是自始不存在,不是事後終止,因此原則上已繳保費不返還、出事也沒有任何保險公司會賠。本條與第 38 條善意複保險(各家按比例分擔)形成對照,核心差異在於「主觀惡意」。

白話解讀

這條是保險法裡最冷酷的條文之一。只有兩個字:無效。不是部分無效,不是罰錢,是整份契約從頭到尾當作不存在。觸發條件也只有兩個:第一,你故意不通知其他保險公司你有複保險;第二,你買複保險的動機是想在出事時多拿賠償金。兩個條件只要中一個,你所有的複保險契約全部作廢。你繳的保費拿不回來,出事也沒人賠你。這條存在的理由很直白:保險是填補損害的制度,不是讓你靠出事發財的工具。如果你試圖利用複保險多拿錢,法律的態度不是「扣你一點」,而是「你什麼都別想拿」。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37 條為惡意複保險無效規定,建立於兩個獨立要件:要保人故意違反第 36 條通知義務,或主觀上意圖透過複數保險契約獲得超過實際損害的賠償。一旦符合任一要件,所有複保險契約自始無效,已繳保費原則上不返還,是保險法填補損害原則的最終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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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 37 條是什麼?

規範惡意複保險的法律效果。要保人故意不通知其他保險公司有複保險,或意圖透過複保險獲取超過損害的賠償,所有保險契約全部無效。

Q2惡意複保險和善意複保險差在哪?

惡意複保險適用第 37 條全部無效,善意複保險適用第 38 條各家按比例分擔。差別在於要保人主觀上是否故意隱瞞或圖謀不當得利。

Q3複保險契約無效,保費能退嗎?

原則上不退。因為無效是要保人惡意行為導致,法律不保護惡意行為人。除非能證明保險公司在核保時也有過失,才有部分主張空間。

Q4不小心重複買了保險會被認定惡意嗎?

不會。本條觸發要件是「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善意不知情或已盡通知義務者,適用第 38 條按比例分擔,契約仍然有效。

Q5怎麼證明自己是善意的?

蒐集要保書填寫紀錄、與業務員的對話、配偶投保未經手的證明等。客觀證據越多越能翻轉「故意」推定。

Q6保險公司可以隨便主張第 37 條無效嗎?

不行。舉證責任在保險公司,必須具體證明要保人「故意」或「意圖不當得利」,不能只憑「有複保險」就推定惡意。

Q7複保險的通知義務怎麼盡?

要保書如實填寫「其他保險」欄位 + 投保後新增保險立即書面通知所有保險公司。書面留存是關鍵。

Q8惡意複保險會涉及刑責嗎?

可能。若有詐欺保險金的意圖並付諸實行,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第 37 條是民事效果,刑責是另一條軌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37_maliciousarticle_38_goodfaith
觸發要件故意不通知 OR 意圖不當得利善意不知情 + 保額超過保險價額
法律效果所有契約自始無效各保險公司按保額比例分擔賠償
保費返還原則不退超額部分按比例退還(民法 179 不當得利)
舉證責任保險公司負舉證責任證明要保人故意 / 意圖要保人主張善意者,配合說明客觀情況即可
後續信用影響保險聯徵系統留紀錄,未來投保可能被加費或拒保無紀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 第13条・第27条(重複保険・通知義務),併用商法上の詐欺無効法理
🇰🇷 韓國상법 제672조 제3항(사기로 인한 중복보험 무효)
🇨🇳 中國保险法 第56条(重复保险),及第27条保险欺诈无效一般条款
🇩🇪 德國VVG § 78 Abs. 3(Mehrfachversicherung in betrügerischer Absicht ist nichtig)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121-4 et L113-9(assurances cumulatives frauduleuses)
🇺🇸 美國Common law anti-stacking doctrine; insurable interest doctrine; state-level fraud stat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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