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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37 條(惡意複保險無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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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要保人「1️⃣故意不為前條(36)之通知」,或「2️⃣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 複保險判斷時間點? 🥣實務:締約時說 🔵江師:契約重疊說 🔵事故發生時說 2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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