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 三 節 陸空保險
第 三 節 陸空保險
第 85 條(陸空保險人之責任)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 86 條(貨物保險之期間)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第 87 條(保險契約應載事項)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第 88 條(暫停、或變更運路或方法之效力)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第 89 條(海上保險之準用)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768 人 正在學習
NT$4,320
NT$6,480
省 $2,1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保險法 第 三 節 陸空保險」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