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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86 條(貨物保險之期間)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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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保險法第 86 條,貨物保險期間自交運之時起,至目的地收貨之時止,契約得另訂期間。

Q · 貨物保險到底從哪一秒開始、到哪一秒結束?

依保險法第 86 條,貨物保險期間原則上自「交運之時」起,至「目的地收貨之時」止。「交運」是把貨交給運送人占有的那一刻,「收貨」是收貨人實際收到貨的那一刻。中間經歷的港口倉儲、報關等待都仍在保險期間內。除非契約另有約定,雙方可透過特約條款修正起訖時點,例如「抵達後 N 天自動終止」。

白話解讀

一件貨物從出發到抵達,中間經歷了裝貨、運送、轉運、暫存、卸貨、等待收貨人來領。在這條漫長的旅途中,保險到底從哪一秒開始、到哪一秒結束?第86條給了答案:從「交運之時」到「目的地收貨之時」。聽起來簡單,但魔鬼全在細節裡。「交運」是把貨交給運送人的那一刻,不是你把貨搬出倉庫的時候。「收貨」是收貨人實際收到貨的那一刻,不是貨物抵達目的地港口或機場的時候。貨物抵達目的地之後,如果在倉庫裡等了三週才被收貨人領走,這三週仍然在保險期間內。但如果收貨人已經簽收了,就算他還沒打開驗貨,保險期間已經結束。這個「最後一秒」的認定,經常是理賠爭議的引爆點。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86 條為貨物運輸保險之期間起訖條款,定義保險責任始於「交運之時」、終於「目的地收貨之時」,並允許契約另為約定。此條為陸空運送貨物保險與海上貨物保險期間爭議的核心法定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第 86 條是什麼?

規範貨物保險期間,從交運到收貨人實際收貨為止,是貨損理賠爭議的核心條款。

Q2什麼叫「交運」?

把貨物交給運送人占有的那一刻,不是搬出倉庫的時候。

Q3什麼叫「收貨」?

收貨人實際收到貨物那一刻,貨物到港等待領取期間仍不算收貨。

Q4貨物在港口倉庫的時間算保險期間嗎?

原則上算,因為收貨人尚未實際收貨。但要看契約有無特約條款限制。

Q5貨物保險可以契約另訂期間嗎?

可以,本條開頭「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即允許雙方自由約定起訖時點。

Q6簽收後發現貨損還能理賠嗎?

有機會,但要證明損壞在簽收前已存在,簽收時備註「未開箱驗貨」可保留空間。

Q7保險期間 vs 運送期間有差嗎?

有。交運可能比實際運送早(交給報關行就算),收貨可能比運抵晚(等領貨)。

Q8保險法 86 條時效是多久?

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2 年(保險法第 65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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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運時點保險期間起點貨交運送人占有(含交給報關行代管)
收貨時點保險期間終點收貨人親自簽收貨物
運送期間純物理運送時間從卡車起步到抵達卸貨碼頭
保險期間法定保險責任時間通常比運送期間更長,含交付前準備與抵達後等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 758 条(陸上運送)/国際海上物品運送法 第 4 条(海上運送保險期間)
🇰🇷 韓國상법 제693조(운송보험의 보험기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56 條/海商法第 216 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期間)
🇩🇪 德國VVG §§ 130 ff.(Transportversicherung)+ ADS(Allgemeine Deutsche Seeversicherungs-Bedingungen)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 172-13 à L. 172-30(assurance des marchandises transportées)
🇺🇸 美國Marine Insurance Doctrine(warehouse-to-warehouse clause)+ UCC § 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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