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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87 條(保險契約應載事項)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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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87 條規定陸空保險契約除一般應載事項外,須額外載明運送路線、運送人、交取貨地點與運送期限。

Q · 陸空保險合約一定要寫哪些內容?少寫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87 條,陸空保險契約除一般保險契約應載事項(第 55 條)外,須額外載明:(1) 運送路線及方法 (2) 運送人姓名或商號 (3) 交運及取貨地點 (4) 運送期限(若有期限)。實務上欠缺任一項目時,保險人在理賠階段常主張保險範圍模糊、舉證不足、損害地不在約定範圍內,導致賠付延遲甚至拒賠。

白話解讀

你公司出貨一批精密儀器,從台北運到高雄,途中貨車翻覆,貨物全毀。你翻出保險合約要理賠,保險公司說:「合約上沒寫運送路線,我們無法確認這批貨是不是走你說的那條路。」你愣住了。這條法律就是防止這種事發生的。它規定陸空保險合約除了一般保險契約必備的項目(第55條那些),還必須額外載明四件事:運送路線和方法、運送人是誰、交貨和取貨地點、有期限的話要寫期限。少寫任何一項,等於在你的保障上開了一個洞。而這個洞,往往要到出事那天你才會發現。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87 條為陸空保險契約之法定應載事項規範,要求契約除依第 55 條記載一般保險共通事項外,另須具體載明運送路線、運送人、交取貨地點與運送期限四項風險定位資訊,作為事故發生後判斷是否落於承保範圍的合約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第 87 條規定哪四項陸空保險合約應載事項?

運送路線及方法、運送人姓名或商號、交運及取貨地點、運送期限四項。

Q2陸空保險合約少寫運送路線會怎樣?

事故地點若不在合約路線上,保險人可主張不在承保範圍而拒賠或減賠。

Q3保險法第 87 條跟第 55 條差在哪?

55 條是所有保險契約共通應載事項,87 條是陸空保險特有的額外四項。

Q4宅配保價跟陸空保險合約一樣嗎?

不一樣,宅配保價是運送契約附帶條款,陸空保險是獨立保險契約受保險法規範。

Q5陸空保險的運送人欄位寫錯能拒賠嗎?

實際運送人與合約記載不一致時,保險人可能主張風險主體變更影響承保。

Q6陸空保險合約沒寫期限保險還有效嗎?

依本條,運送有期限時才須載明,無固定期限的長期運送可不寫期限欄位。

Q7陸空保險合約上路線跟實際走的不同能理賠嗎?

依保險法第 88 條,若屬運送上必要(如原路封閉)保險仍有效,擅自改路則否。

Q8誰會用到保險法第 87 條?

物流業者、跨國進口商、自雇司機、大型家具網路賣家投保貨運險時皆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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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空保險 (保險法 §87)宅配保價高價值貨物、跨段運輸、需獨立理賠程序低價單件包裹、單一物流公司全程承運
陸空保險 (保險法 §87)海上保險 (保險法 §83-§84)陸地或航空運送段、含內陸轉運完整海運段、港對港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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