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87 條(保險契約應載事項)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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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87 條規定陸空保險契約除一般應載事項外,須額外載明運送路線、運送人、交取貨地點與運送期限。
Q · 陸空保險合約一定要寫哪些內容?少寫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87 條,陸空保險契約除一般保險契約應載事項(第 55 條)外,須額外載明:(1) 運送路線及方法 (2) 運送人姓名或商號 (3) 交運及取貨地點 (4) 運送期限(若有期限)。實務上欠缺任一項目時,保險人在理賠階段常主張保險範圍模糊、舉證不足、損害地不在約定範圍內,導致賠付延遲甚至拒賠。
白話解讀
你公司出貨一批精密儀器,從台北運到高雄,途中貨車翻覆,貨物全毀。你翻出保險合約要理賠,保險公司說:「合約上沒寫運送路線,我們無法確認這批貨是不是走你說的那條路。」你愣住了。這條法律就是防止這種事發生的。它規定陸空保險合約除了一般保險契約必備的項目(第55條那些),還必須額外載明四件事:運送路線和方法、運送人是誰、交貨和取貨地點、有期限的話要寫期限。少寫任何一項,等於在你的保障上開了一個洞。而這個洞,往往要到出事那天你才會發現。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87 條為陸空保險契約之法定應載事項規範,要求契約除依第 55 條記載一般保險共通事項外,另須具體載明運送路線、運送人、交取貨地點與運送期限四項風險定位資訊,作為事故發生後判斷是否落於承保範圍的合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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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 87 條規定哪四項陸空保險合約應載事項?▾
運送路線及方法、運送人姓名或商號、交運及取貨地點、運送期限四項。
Q2陸空保險合約少寫運送路線會怎樣?▾
事故地點若不在合約路線上,保險人可主張不在承保範圍而拒賠或減賠。
Q3保險法第 87 條跟第 55 條差在哪?▾
55 條是所有保險契約共通應載事項,87 條是陸空保險特有的額外四項。
Q4宅配保價跟陸空保險合約一樣嗎?▾
不一樣,宅配保價是運送契約附帶條款,陸空保險是獨立保險契約受保險法規範。
Q5陸空保險的運送人欄位寫錯能拒賠嗎?▾
實際運送人與合約記載不一致時,保險人可能主張風險主體變更影響承保。
Q6陸空保險合約沒寫期限保險還有效嗎?▾
依本條,運送有期限時才須載明,無固定期限的長期運送可不寫期限欄位。
Q7陸空保險合約上路線跟實際走的不同能理賠嗎?▾
依保險法第 88 條,若屬運送上必要(如原路封閉)保險仍有效,擅自改路則否。
Q8誰會用到保險法第 87 條?▾
物流業者、跨國進口商、自雇司機、大型家具網路賣家投保貨運險時皆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s | winner_condition | loser_condition |
|---|---|---|---|
| 陸空保險 (保險法 §87) | 宅配保價 | 高價值貨物、跨段運輸、需獨立理賠程序 | 低價單件包裹、單一物流公司全程承運 |
| 陸空保險 (保險法 §87) | 海上保險 (保險法 §83-§84) | 陸地或航空運送段、含內陸轉運 | 完整海運段、港對港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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