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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55 條(基本條款)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保險之標的物。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五、保險金額。 六、保險費。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八、訂約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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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55 條規定保險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保險標的物、事故種類、責任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失權原因及訂約日期等八款基本事項。

Q · 保險契約一定要寫哪些東西?少寫一項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55 條,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八項法定事項:當事人姓名住所、保險標的物、保險事故種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無效及失權之原因、訂約之年月日。八項是保險契約有效性的最低骨架,缺項或記載不清時,保險公司事後援用的拒賠或失權理由,會在司法或金融消費評議實務中被質疑合法基礎。

白話解讀

一份保險契約如果缺了這八項中的任何一項,就像一棟房子少了一根樑柱,整個結構的可靠性都要打問號。這八項不是形式,而是你日後理賠的「座標系統」。第一款告訴你「誰跟誰簽的」,決定誰有權利請求理賠。第四款告訴你「從什麼時候開始保、保多久」,差一天可能就是「保險還沒生效」和「你被保障中」的差別。第七款最容易被忽略但最致命:「無效及失權之原因」。你的保單在什麼狀況下會失效?你在什麼條件下會喪失請求權?這些事如果沒有寫清楚,保險公司事後拿出來當拒賠理由時,你可以反問:保單上有寫嗎?沒寫就不能拿來限制你。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55 條為保險契約形式之強制規範條款,建立八項法定記載事項,作為保險契約的最低資訊架構。本條的核心法理是「保戶有權從保單本身知悉契約全部基本權義內容」,是大陸法系保險契約透明化原則的具體展現,亦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形式底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55 條規定什麼?

保險契約必須記載 8 項法定基本事項,缺一影響理賠權利結構。

Q2保險契約必載 8 項是哪些?

當事人、標的物、事故種類、責任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失權原因、訂約日。

Q3保單上沒寫的失權原因,保險公司能援用嗎?

原則上不能。保險公司事後援用未記載於保單的失權理由,欠缺契約基礎。

Q4保單收到後該檢查什麼?

依 8 項逐一勾選,特別檢查第 4 款保險期間和第 7 款失權原因。

Q5保險法 55 vs 消保法 13 哪個優先?

特別法優先,保險法 55 條為保險契約特別規定。消保法 13 條為定型化契約一般規定,於本條未規範事項補充適用。

Q6網路投保有沒有 55 條的適用?

有。網路保單亦須完整記載 8 項,記載不全可主張違反法定記載義務。

Q7受益人變更要怎麼處理?

向保險公司書面申請,依保險法第 111 條要保人有變更權,口頭通知不算數。

Q8保單十天審閱期能反悔嗎?

可。各險種規定不同,撤銷期內無條件退保,僅扣手續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保險契約_保險法55一般民事契約_民法153
強制記載程度8 項法定強制記載意思合致即成立,記載自由
失權原因援用須記載於保單方能援用可依誠信原則綜合判斷
形式違反效果記載不全得主張有利解釋無形式強制
撤銷權各險種規定撤銷期(多為 10 日)原則無撤銷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 第6条(損害保険契約に係る保険証券)/ 第40条(生命保険契約に係る保険証券)
🇰🇷 韓國상법 제666조(손해보험증권의 기재사항)/ 제728조(인보험증권의 기재사항)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18条(保险合同应当包含的事项)
🇩🇪 德國VVG(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 3(Versicherungsschein)+ § 7(Informationspflichten des Versicherers)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112-4(Mentions obligatoires de la police d'assurance)
🇺🇸 美國NY Insurance Law § 3201(Approval of policy forms)+ NAIC Model Standard Policy Pro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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