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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56 條(變更或恢復效力之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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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999941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本法另有規定:保險116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