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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54-1 條(約定無效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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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社會公平正義、實質契約自由)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內容控制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民法247-1的雙胞胎 保險法抄民法247-1(皆繼受義大利法),但保險法先修法 🔵葉啟洲師: 立法拙劣,較消保法12不利,除了要符合顯失公平,還要符合這四款,幸好這四款包山包海不會太過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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