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54-1 條(約定無效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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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chih
17 day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 保險契約通常是定型化契約(附合契約),要保人對內容往往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
- 為保護要保人權益,保險契約解釋有三個重要原則:
1. 意外條款排除原則:超出一般期望的條款必須事先告知。
2. 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條款有疑義時應作不利保險人的解釋。
3. 內容控制原則:顯失公平的條款可能無效。
保險法第54條之1明確規定了四種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的保險契約條款。
這些規定旨在防止保險人利用定型化契約的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條款。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社會公平正義、實質契約自由)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內容控制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民法247-1的雙胞胎
保險法抄民法247-1(皆繼受義大利法),但保險法先修法
🔵葉啟洲師:
立法拙劣,較消保法12不利,除了要符合顯失公平,還要符合這四款,幸好這四款包山包海不會太過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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