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 二 節 保險公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刪除)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