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保險法第 二 節 保險公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保險公司
第 151 條(適用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第 152 條(股票限制)

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第 153 條(負責人之責任)
  1.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2.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3.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第 154 條

(刪除)

第 155 條

(刪除)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68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320
NT$6,480
省 $2,1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保險法 第 二 節 保險公司」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