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53 條(負責人之責任)
- 1.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2.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 3.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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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53 條規定保險公司違法經營致資不抵債時,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債權人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卸職三年內責任不解除。
Q · 保險公司倒了,董事會被追到傾家蕩產嗎?
依保險法第 153 條第一項,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得通知禁止其財產移轉並限制出境。第三項規定責任於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這是台灣保險業治理中對經營者最嚴厲的個人責任設計。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違法經營到資不抵債的地步,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以及負責決定那項違法業務的經理,全部要掏自己的口袋來賠債權人,而且是連帶、無限、個人責任。「連帶」的意思是債權人可以挑任何一個人要求全額賠償,不需要按比例分攤。「無限」的意思是不像一般股東只賠到出資額為止,這些人要賠到家產清空為止。第二項給了主管機關兩把鉗子:可以凍結這些人的資產(禁止移轉、設定抵押),也可以限制他們出境。你沒看錯,護照可以被扣。第三項給了一個期限:離職登記日起三年,責任才解除。也就是說,你今天辭掉董事,三年之內公司如果爆出來是你任內搞的,你一樣跑不掉。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53 條為保險業負責人賠償責任的特別規範,建立三項核心機制:第一項規定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違法業務之經理,對債權人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第二項賦予主管機關預防性凍結資產及限制出境之行政權;第三項明定卸職三年後始解除責任,構成台灣對保險業經營者最嚴格的個人責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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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153 條是什麼?▾
保險公司違法經營致資不抵債時,董監事與總經理對債權人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Q2保險公司倒了能告董事長嗎?▾
可以。本條建立債權人對負責人個人財產的直接追償基礎。
Q3獨立董事也要負連帶責任嗎?▾
原則上要。本條僅寫「董事」未區分獨立與否,但有反對紀錄可減免。
Q4卸職多久責任才解除?▾
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但已起訴則時效中斷。
Q5主管機關可以扣負責人護照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授權函請限制出境,不需法院判決。
Q6怎麼防止負責人脫產?▾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 向金管會檢舉啟動本條第二項凍結。
Q7本條和公司法 154 有何不同?▾
公司法 154 是有限責任原則,本條打破該保護建立無限責任。
Q8D&O 責任險賠不賠這條責任?▾
多數保單對「故意違法」除外不保,違反保險法令的責任可能裸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ny_law_23 | company_law_154 |
|---|---|---|---|
| 責任主體 |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違法業務之經理 | 董事個人 + 公司連帶 |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 |
| 責任性質 | 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損害賠償責任 | 有限責任原則 |
| 時效 | 卸職登記日起 3 年解除 | 民法一般時效(10/15 年) | 無時效(永久有限) |
| 主管機關介入 | 可凍結資產 + 限制出境 | 無行政權介入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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