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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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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54條於民國81年刪除,原規範外國保險公司特許要件,移至第137條第3項。

Q · 保險法第154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81年移至第137條第3項

保險法第154條已於民國81年(1992年)2月26日保險法全文修正時刪除。原條文規範外國保險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委託代理人時,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之要件。刪除後,外國保險業之許可規範整合至現行第137條第3項,由保險業設立要件條文統一規範外國保險業之進入門檻、登記與營運。

白話解讀

本條曾規定外國保險公司要在台灣設分公司或委託代理人,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民國81年修法時刪除,把外國保險業的許可規範移到第137條第3項,讓外國保險業的進入門檻、登記、營運規定集中管理。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5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外國保險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委託代理人時,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民國81年保險法全文修正時刪除,相關許可規範整合至第137條第3項,由保險業設立要件條文統一管理外國保險業之進入門檻、登記、營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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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154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外國保險公司在臺設分公司或委託代理人須申請特許之要件,民國81年刪除後移至第137條第3項。

Q2保險法第154條什麼時候被刪除?

民國81年(1992年)2月26日保險法全文修正時刪除。

Q3保險法第154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81年修法將內外國保險業之設立要件統一規範至第137條,避免分散在不同條文造成適用困擾,外國保險業之許可規定移至第137條第3項。

Q4外國保險公司在台設分公司現在規定在哪?

保險法第137條第3項及主管機關訂定之「外國保險業設立分公司及代表人辦事處許可標準」。

Q5保險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什麼?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許可條件、申請程序、撤銷及廢止許可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Q6想查保險法第154條原始條文要去哪?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保險法歷次修正條文查詢系統,可看到民國52年版的154條原條文與民國81年的刪除紀錄。

Q7保險法第5章規範什麼?

保險業之組織、設立、營業範圍、財務監督、業務檢查與裁罰,是保險業監理的核心章節。

Q8外國保險業在台特許跟銀行外國分行特許有什麼不同?

保險業由金管會保險局審查(依保險法第137條),銀行由金管會銀行局審查(依銀行法第116條),各有獨立的許可標準與資本適足要求。

Q9保險法第154條為何被刪除?

民國81年修法整合內外國保險業設立要件至第137條,外國保險業許可規定移至第3項,第154條因規範重複而刪除。

Q10外國保險業特許制度是什麼?

外國保險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須先取得金管會保險局許可之金融特許制度,依現行第137條第3項及配套子法辦理。

Q11金管會保險局是什麼?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轄之保險業監理機關,民國93年成立,前身為財政部保險司,負責保險業設立許可、財務監督、業務檢查、裁罰。

Q12外國保險公司想在台設分公司怎麼辦?

依保險法第137條第3項及「外國保險業設立分公司及代表人辦事處許可標準」,向金管會保險局提出申請,需符合資本適足、負責人資格、營業計畫等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article_154_oldarticle_137_para3_current
現行效力已刪除(民國81年起)現行有效
規範方式獨立條文規範外國保險業特許整合至保險業設立要件條文,內外國一體規範
規範密度僅原則性規定須申請特許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許可標準(外國保險業設立分公司及代表人辦事處許可標準)
適用對象分支機構 + 委託代理人分公司 + 代表人辦事處(涵蓋範圍更明確)
主管機關財政部(民國81年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民國93年起)

article_154_old

現行效力
已刪除(民國81年起)
規範方式
獨立條文規範外國保險業特許
規範密度
僅原則性規定須申請特許
適用對象
分支機構 + 委託代理人
主管機關
財政部(民國81年時)

article_137_para3_current

現行效力
現行有效
規範方式
整合至保險業設立要件條文,內外國一體規範
規範密度
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許可標準(外國保險業設立分公司及代表人辦事處許可標準)
適用對象
分公司 + 代表人辦事處(涵蓋範圍更明確)
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民國93年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保険業法 第185条(外国保険業者の許可)
韓國보험업법 제4조(보험업의 허가)— 외국보험회사 부분
中國保险法 第69条(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德國VAG § 67(Erlaubnis für Versicherungsunternehmen aus Drittstaaten)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321-1 et L.329-1(autorisation des entreprises étrangères)
美國McCarran-Ferguson Act 1945 + 各州 Foreign Insurer Admission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520820 全文修正)

外國保險公司在依公司法呈請認許前,應依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呈請特許。非經特許,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委託代理人。

(08101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並將外國保險業之許可規定移列於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20820 全文修正)

外國保險公司在依公司法呈請認許前,應依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呈請特許。非經特許,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委託代理人。

(0810116 刪除)

本條刪除,並將外國保險業之許可規定移列於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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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54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54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