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5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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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54條於民國81年刪除,原規範外國保險公司特許要件,移至第137條第3項。
Q · 保險法第154條還有效嗎?
保險法第154條已於民國81年(1992年)2月26日保險法全文修正時刪除。原條文規範外國保險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委託代理人時,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之要件。刪除後,外國保險業之許可規範整合至現行第137條第3項,由保險業設立要件條文統一規範外國保險業之進入門檻、登記與營運。
白話解讀
本條曾規定外國保險公司要在台灣設分公司或委託代理人,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民國81年修法時刪除,把外國保險業的許可規範移到第137條第3項,讓外國保險業的進入門檻、登記、營運規定集中管理。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5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外國保險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委託代理人時,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民國81年保險法全文修正時刪除,相關許可規範整合至第137條第3項,由保險業設立要件條文統一管理外國保險業之進入門檻、登記、營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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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154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外國保險公司在臺設分公司或委託代理人須申請特許之要件,民國81年刪除後移至第137條第3項。
Q2保險法第154條什麼時候被刪除?▾
民國81年(1992年)2月26日保險法全文修正時刪除。
Q3保險法第154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81年修法將內外國保險業之設立要件統一規範至第137條,避免分散在不同條文造成適用困擾,外國保險業之許可規定移至第137條第3項。
Q4外國保險公司在台設分公司現在規定在哪?▾
保險法第137條第3項及主管機關訂定之「外國保險業設立分公司及代表人辦事處許可標準」。
Q5保險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什麼?▾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許可條件、申請程序、撤銷及廢止許可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Q6想查保險法第154條原始條文要去哪?▾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保險法歷次修正條文查詢系統,可看到民國52年版的154條原條文與民國81年的刪除紀錄。
Q7保險法第5章規範什麼?▾
保險業之組織、設立、營業範圍、財務監督、業務檢查與裁罰,是保險業監理的核心章節。
Q8外國保險業在台特許跟銀行外國分行特許有什麼不同?▾
保險業由金管會保險局審查(依保險法第137條),銀行由金管會銀行局審查(依銀行法第116條),各有獨立的許可標準與資本適足要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article_154_old | article_137_para3_current |
|---|---|---|
| 現行效力 | 已刪除(民國81年起) | 現行有效 |
| 規範方式 | 獨立條文規範外國保險業特許 | 整合至保險業設立要件條文,內外國一體規範 |
| 規範密度 | 僅原則性規定須申請特許 | 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許可標準(外國保險業設立分公司及代表人辦事處許可標準) |
| 適用對象 | 分支機構 + 委託代理人 | 分公司 + 代表人辦事處(涵蓋範圍更明確) |
| 主管機關 | 財政部(民國81年時)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民國93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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