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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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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55條於民國96年7月18日刪除,原規範保險公司營業登記準用公司法,現行依第137條設立公司或合作社。

Q · 保險法第155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依保險法137條設立

保險法第155條於民國96年7月18日修法刪除。原條文規範保險公司營業登記及外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登記準用公司法相關規定,但配合同次修法將第137條改為「保險業之設立應採公司或合作社設立登記制度」,本條已失去獨立存在意義被一併刪除。現行保險業設立統一依第137條辦理。

深度解讀

本條曾規範保險公司營業登記及外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登記的程序,要求準用公司法的相關登記規定。民國96年配合第137條的修正(刪除保險業營業登記、改為公司或合作社設立登記),本條失去存在意義被一併刪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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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55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55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