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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36複保險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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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複保險時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違反可能依第 37 條導致契約無效。

Q · 我同時跟兩家保險公司買了類似的保險,要做什麼嗎?

要主動書面通知各保險人其他保單資訊,違反第 37 條會無效

依保險法第 36 條,要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重複投保時,必須將其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除非保單條款另有具體約定。通知形式雖無明文限制,實務以書面(如要保書欄位、掛號函、電子郵件附讀取回條)為宜,以利日後舉證。違反通知義務的法律後果規定在同法第 37 條(故意未通知者契約無效)與第 38 條(善意複保險之比例分擔),落差極大。

白話解讀

有一個義務藏在保險法裡,99% 的投保人不知道,直到理賠被拒才恍然大悟。當你對同一個東西、同一種風險買了不只一份保險,你必須主動把「我還有跟別家保了」這件事告訴每一家保險公司,包括對方的名字和保險金額。沒有人會來問你,沒有保險公司會打電話確認。這是你的義務,不是他們的義務。漏了這步會怎樣?接下來的第 37 條會告訴你:故意不通知,所有契約全部無效。不是罰你一點錢,是全部歸零。很多人覺得「反正出事再說」。出事再說的時候,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在被用來判斷你當初是「善意」還是「惡意」。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36 條為財產保險複保險之通知義務規定。要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向二以上保險人分別訂立保險契約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將其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此義務之違反觸發第 37 條(惡意)無效效果或第 38 條(善意)比例分擔效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通知要怎麼通知?打電話跟業務員說可以嗎?

法律沒有限定形式,口頭理論上也算。但口頭通知最大的問題是你沒辦法證明你通知過。實務上最安全的做法是書面通知:寫明你在其他保險公司的保單號碼、保險金額、險種,用掛號寄出或 email 附帶讀取回條。內行人提示:很多保險公司的要保書上有一欄「是否已投保其他同類保險」,如實填寫那一欄就等於完成通知,而且留下了白紙黑字。

Q2如果是公司團保我根本不知道保什麼,也算我沒通知嗎?

如果你確實不知道公司團保的具體內容,你很難被認定為「故意不通知」(第 37 條的無效要件是「故意」)。但「不知道」不代表沒有義務。你應該主動向公司人資部門要一份團保的險種和保額資料。實務上,法院會看你是「合理不知情」還是「刻意不去了解」。內行人提示:每年團保續約時人資通常會發通知,那份通知就是你該拿出來跟個人保單比對的時候。

Q3複保險是什麼?

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向二以上保險人分別訂立保險契約之狀態(保險法 §35)。常見於同一棟房屋投保不同火險、家人代為投保意外險、團保與個人保險重疊等情境。

Q4複保險通知義務是什麼?

依保險法 §36,要保人須將其他保險人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除非保單條款另有具體約定,否則此通知是要保人單方義務,保險公司不會主動詢問。

Q5什麼叫「同一保險利益」?

對同一保險標的,因法律上的同一利害關係(如所有權、抵押權、占有)而生的可保利益。同一棟房屋的所有權人與承租人雖都對該房屋有保險利益,但利益基礎不同,不構成複保險。

Q6「除另有約定外」是什麼意思?

如果保單條款已具體規定通知方式(例如以書面為限、應於投保後三日內為之),就依保單條款走;保單條款沒規定,才回到本條一般義務。但通知本身永遠不能免除。

Q7複保險怎麼通知保險公司?

1. 列出他保險人名稱、保險金額、保單號碼、險種、保險期間 2. 以書面方式(掛號附回執或 email 附讀取回條)寄至各保險公司客服信箱 3. 保留通知證明文件至少 5 年。要保書「是否已投保其他同類保險」欄位如實填寫也算完成通知。

Q8通知後保險金會怎麼分?

善意複保險依 §38 由各保險人「按其所保金額對於保險標的全部價值之比例」分擔。例如標的物 500 萬、A 保 300 萬、B 保 200 萬,發生 250 萬損害,A 賠 150 萬、B 賠 100 萬,合計不超過實際損害。

Q9沒通知會怎樣?

故意未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者依 §37 全部契約無效,保險人於不知情前所收保費亦不返還;非故意未通知(如不知道家人已投保)者,依 §38 善意複保險規則處理。關鍵在「故意」之舉證。

Q10怎麼知道自己有沒有複保險?

每年做一次「保單健檢」:把全家個人保單、公司團保、信用卡附帶保險(旅平險、刷卡險)全部列出,按「保險標的 + 保險事故」分類比對。發現同一格有兩張以上保單即為複保險。

Q11複保險 vs 共同保險差在哪?

複保險是「要保人」分別與多家保險公司簽約,每張保單獨立;共同保險是「保險公司之間」事先約定共同承保一張保單(通常由主承保人對外簽約)。複保險有通知義務,共同保險不需要。

Q12信用卡附帶保險算不算複保險?

符合「同一保險利益 + 同一保險事故」即構成。例如自己買旅平險 500 萬,刷信用卡又取得附帶旅平險 1000 萬,兩者標的(生命、健康)與事故(旅遊期間意外)相同,就是複保險,要通知。但因額外無對價,常被忽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善意複保險惡意複保險
通知狀態已通知或非故意未通知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
法律依據保險法 §38保險法 §37
契約效力契約有效,各保險人比例分擔全部契約無效
已繳保費依保險法 §23 II 比例返還保險人於不知情前所收保費不返還
理賠各保險人按比例給付,總額以損害為限全部不賠

善意複保險

通知狀態
已通知或非故意未通知
法律依據
保險法 §38
契約效力
契約有效,各保險人比例分擔
已繳保費
依保險法 §23 II 比例返還
理賠
各保險人按比例給付,總額以損害為限

惡意複保險

通知狀態
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
法律依據
保險法 §37
契約效力
全部契約無效
已繳保費
保險人於不知情前所收保費不返還
理賠
全部不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保険法第 20 条(重複保険における通知義務)
韓國상법 제672조(중복보험과 통지의무)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56 條(重複保險的通知義務與分攤)
德國VVG § 77(Mehrere Versicherer / Mehrfachversicherung 通知與比例責任)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21-4(Assurances multiples 申報與比例補償)
美國NAIC Model 'Other Insurance' Provision(各州保險法依此規定 pro-rata 或 excess 分擔規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其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係企圖不正當之利得,而違反損害保險之性質者,各契約皆無效。訂約時不知情之保險人,於未知其情形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0251127 全文修正)

保險契約因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受領之保險費。

(0520820 全文修正)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 要保人名詞
(0181224 制定)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其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係企圖不正當之利得,而違反損害保險之性質者,各契約皆無效。訂約時不知情之保險人,於未知其情形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0251127 全文修正)

保險契約因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受領之保險費。

(0520820 全文修正)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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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