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36 條(複保險之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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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複保險,Exc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林勳發師:
事故發生前通知即可
*
🔵葉啟洲師:
疑似保險詐欺(例如自傷),常常會重複保單,29 2但書舉證困難,遂有保險法37惡意複保險(例如故意未通知)可能使保險契約無效(排除道德危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