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38 條(善意複保險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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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Exc另有「約定」(🔵葉師:例如溢額條款、比例條款、不負責任條款)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保險標的物)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Exc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損害賠償原則(利得禁止原則)
🔵葉師:
消極保險(例如責任保險)類推適用38
jimi1976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35+38狹義複保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