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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38善意複保險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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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38 條規範善意複保險各保險公司按保額比例分攤理賠,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價值。

Q · 我不小心買了兩份保險,保額加起來超過東西的價值,會怎樣?

善意複保險各公司按保額比例分攤,總賠償不超過實際價值

依保險法第 38 條,善意複保險(被保險人不知情或已通知各保險公司)的情況下,保單仍然有效,但各保險公司只負擔其保額佔總保額比例的賠償責任,且所有保險公司加總賠償不能超過保險標的之實際價值。舉例:倉庫值 1,000 萬,A 保 800 萬、B 保 700 萬全損時,A 賠約 533 萬、B 賠約 467 萬,合計 1,000 萬。多保的 500 萬保額等於白繳保費。

白話解讀

讀完第 37 條你可能嚇到了,覺得重複投保就完蛋了。第 38 條是給善意的人留的活路。如果你是真心不知道、或者知道但老老實實通知了各保險公司,你的保單不會作廢。出險時,各保險公司按照各自保額佔總保額的比例分攤賠償,但所有保險公司加起來賠給你的總額不能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舉例:你的倉庫價值 1,000 萬,A 公司保了 600 萬、B 公司保了 400 萬。失火全毀。A 賠 600 萬、B 賠 400 萬,合計 1,000 萬,剛好等於損失。但如果 A 保了 800 萬、B 保了 700 萬,合計 1,500 萬超過倉庫價值,A 就只賠 800/1500 × 1000 ≈ 533 萬、B 賠 700/1500 × 1000 ≈ 467 萬,合計還是 1,000 萬。多保的 500 萬保額等於白繳保費。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38 條規範善意複保險的理賠效力。當被保險人在不知情或已依法通知的情況下,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危險、同一保險期間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且保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各保險公司就保險標的全部價值僅按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此規定建立善意投保人保障機制,同時堅守損害填補原則底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善意複保險和惡意複保險到底差在哪裡?

差在主觀狀態和行為。善意:被保險人不知道有複保險,或知道但已依第 36 條通知各保險公司;效果是保單有效,出險時按第 38 條比例分擔。惡意:故意不通知,或意圖藉此多拿賠償;效果是保單全部無效(第 37 條),保費也拿不回來。法院判斷善意惡意最看重的證據是要保書上的填寫和通知紀錄,不是事後的口頭解釋。

Q2保額加起來超過標的價值的部分,保費可以退嗎?

本條沒有直接規定退費。但可以參照保險法第 76 條超額保險的精神,向保險公司請求減少保額並按比例退還保費。實務上多數保險公司願意配合,因為超額部分它們也知道出險時不需要賠。實務提示:善意複保險被發現後,馬上做的事不是解約,而是調整保額至各公司合計等於標的價值,這樣既維持完整保障又不多花保費。

Q3保險法第 38 條是什麼?

規範善意複保險的比例分擔效力,各保險公司按所保金額比例賠償,總額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

Q4什麼叫善意複保險?

被保險人不知有其他保險存在,或雖知道但已依保險法第 36 條通知各保險公司的重複投保情況。

Q5比例分擔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各公司應賠 = (該公司保額 / 各公司保額總和) × 實際損失,總額封頂於保險標的價值。

Q6損害填補原則是什麼?

財產保險核心原則,禁止被保險人因保險獲得超過實際損失之賠償,本條但書為其具體化。

Q7複保險出險了要怎麼申請理賠?

確認善意要件 → 同時向所有保險公司報案 → 在申請書載明其他保險公司及保額 → 各公司按比例給付。

Q8複保險比例分擔的賠償金額怎麼算?

倉庫 1,000 萬、A 保 800 萬、B 保 700 萬全損時,A 賠 533 萬、B 賠 467 萬,合計 1,000 萬。

Q9複保險發現後保費怎麼處理?

依保險法第 23 條善意複保險超額部分保費返還,向保險公司主張調整保額並退還超額保費。

Q10保險公司拒賠時怎麼證明自己是善意?

提出要保書填寫紀錄、第 36 條通知紀錄、寄送存證信函等書面證據,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Q11善意複保險(38 條)vs 惡意複保險(37 條)差在哪?

善意保單有效比例分擔;惡意保單全部無效且保費不退。差別在是否通知或是否知情。

Q12複保險(38 條)vs 超額保險(76 條)差在哪?

複保險是多家保險人就同一保險利益重複投保;超額保險是單一契約保額超過標的價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ood_faith_38bad_faith_37
通知狀態已通知或不知情故意未通知
保單效力有效全部無效
理賠分配按保額比例分擔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保費返還依 23 條退超額部分已收保費不退還
總賠償上限不超過標的價值無賠償

good_faith_38

通知狀態
已通知或不知情
保單效力
有效
理賠分配
按保額比例分擔
保費返還
依 23 條退超額部分
總賠償上限
不超過標的價值

bad_faith_37

通知狀態
故意未通知
保單效力
全部無效
理賠分配
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保費返還
已收保費不退還
總賠償上限
無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保険法第 20 条(重複保険における保険者の責任)
韓國상법 제672조 (중복보험의 효력)
中國保险法第 56 条(重复保险)
德國VVG § 78(Mehrere Versicherer / Mehrfachversicherung)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21-4(assurances cumulatives)
美國Pro Rata Liability Clause / Other Insurance Clauses(各州 Insurance Cod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除契約別有訂定外,保險人應償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害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物價值者,保險人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負比例償還費用之責。

(0251127 全文修正)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給付者,要保人得請求返還。

(0520820 全文修正)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24 制定)

除契約別有訂定外,保險人應償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害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物價值者,保險人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負比例償還費用之責。

(0251127 全文修正)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給付者,要保人得請求返還。

(0520820 全文修正)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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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