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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保險法 第 35 條(複保險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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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35 條規定複保險須同時滿足三要件: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契約。

Q · 同一個東西跟兩家保險公司都保險了,這算什麼?

三要件齊備就構成複保險,後果重大

依保險法第 35 條,必須同時滿足三個要件才構成複保險: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不同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契約。三者缺一不算複保險。一旦構成,依第 36 條有通知義務,未通知且為惡意者依第 37 條全部契約無效,善意者依第 38 條按比例分擔。最常見爭議在實支實付醫療險與多家投保的車體險。

深度解讀

你的車同時跟三家產險公司投保車體險,車子被撞壞了,你能不能跟三家各請求全額賠償,拿到三倍的錢?不能。這就是複保險的核心問題。只要你對同一個保險標的、同一種風險,跟不只一家保險公司各自簽了保險契約,法律上就叫複保險。聽起來像是保險業的行話,但它直接決定了一件事:你最後能拿到多少賠償金。保險的本質是填補損害,不是讓你發財。所以複保險的規則就是圍繞這個原則設計的:不管你買了幾份保險,你最多只能拿回實際損失的金額。超過的部分不是「多買多賺」,而是「多買多浪費保費」,甚至可能讓你的所有保單一起作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要保人名詞
  • 保險利益名詞
  • 契約行為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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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35 條規定:「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