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34 條(賠償金額之給付期限)
- 1.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2.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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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保險法第34條,保險人收齊證明文件後15日內應給付理賠金,遲延則加付年利率10%遲延利息。
Q · 保險公司拖著不賠怎麼辦?
依保險法第34條第1項,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15日內給付賠償金額,契約有約定較短期限者從其約定。若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逾期給付,依第2項應加付年利率10%遲延利息,遠高於民法第233條的一般遲延利息5%。被保險人在第16日起即可寄存證信函主張,並可向金管會保險局申訴或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收齊你的理賠文件之後,最多只有 15 天可以拖。超過一天,每天都在幫你生利息,而且是年利率 10%,這個利率比你任何一張定存都高。大部分人申請理賠後就開始焦慮等待,三催四請還被業務員用「還在審核中」打發。你不知道的是,法律已經幫你設好了一個計時器:文件交齊的那一刻就開始倒數。保險公司不是在「幫你處理」,它是在履行一個有期限的法律義務。如果契約有約定更短的期限,用約定的;沒約定,15 天就是死線。過了死線還不付?不是你去催,是它自動開始付你利息。這個 10% 年利率不是你要去主張才有,是法律直接課給保險人的懲罰性責任。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34條為保險給付期限與遲延責任的核心規範,建立兩段式制度:第一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者15日內給付;第二項規定保險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逾期給付者,應加付年利率10%遲延利息,此為民法第233條一般遲延利息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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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多久要理賠?▾
無約定期限時,收齊證明文件後15日內必須給付,契約有約定較短期限者從其約定。
Q2保險公司遲延理賠怎麼辦?▾
寄存證信函引用保險法第34條第2項主張年利率10%遲延利息,並可向金管會保險局申訴。
Q3保險理賠遲延利息怎麼算?▾
理賠金額 × 10% ÷ 365 × 遲延天數。100萬遲延30天 = 約8,219元。
Q4保險公司一直叫我補件是拖延戰術嗎?▾
如果是合理補件15日重新起算,但若是分批刻意要求,可主張濫用補件權,由第一次交件日起算。
Q5保險公司說金額有爭議所以不付怎麼辦?▾
無爭議部分依法應先給付,保險公司不能用部分爭議卡住全部理賠。
Q6保險理賠遲延利息要去哪主張?▾
先寄存證信函給保險公司,若仍不付可向金管會保險局申訴或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Q7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什麼?▾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免費協助金融消費爭議解決,是訴訟前的法定救濟管道。
Q8保險法第34條遲延利息利率多少?▾
年利率10%(俗稱年利一分),為民法第233條一般遲延利息5%的兩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statutory_deadline | delay_interest_rate | applicable_basis |
|---|---|---|---|
| 無約定給付期限 | 收齊文件後15日 | 年利率10% | 保險法第34條第1項後段+第2項 |
| 契約約定較短期限(如7日) | 依契約7日 | 年利率10% | 保險法第34條第1項前段+第2項 |
| 契約約定較長期限(如30日) | 仍以15日為限 | 年利率10% | 保險法第34條第1項後段(強制規定優先) |
| 部分金額有爭議 | 無爭議部分仍應15日內給付 | 年利率10%(就應給付而未給付部分) | 保險法第34條+誠信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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