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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34 條(賠償金額之給付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2.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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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確定應理賠金額之通知)後15日內給付之。 例如防疫保單被保險人眾多,若無約定期限,可能難以在通知後15日內給付 💇立法理由: 為避免保險人惡意遲延給付,損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爰將第一項酌予修正,俾使保險人儘速履行理賠之義務 II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10%)。 💇立法理由: 增設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應給付遲延利息,係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並避免保險人藉故推諉或遲延,課保險人以積極之責任,爰將遲延利息提高為年利一分 🔵葉啟洲師: 考量過往有保險公司在模稜兩可時傾向先不理賠,那筆爭議的保險金賺得的利息可能高於民法5%遲延利息,遂將保險理賠給付遲延利定為10% 有些被保險人律師犯低級錯誤,只請求民法5%遲延利息而不是保險法10%遲延利息,法官基於當事人自治也只判保險人給5%遲延利息,但保險人還是會給10%,因為保險公司怕主管機關不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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