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34 條(賠償金額之給付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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