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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34 條(賠償金額之給付期限)

  1. 1.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2. 2.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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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保險法第34條,保險人收齊證明文件後15日內應給付理賠金,遲延則加付年利率10%遲延利息。

Q · 保險公司拖著不賠怎麼辦?

依保險法第34條第1項,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15日內給付賠償金額,契約有約定較短期限者從其約定。若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逾期給付,依第2項應加付年利率10%遲延利息,遠高於民法第233條的一般遲延利息5%。被保險人在第16日起即可寄存證信函主張,並可向金管會保險局申訴或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收齊你的理賠文件之後,最多只有 15 天可以拖。超過一天,每天都在幫你生利息,而且是年利率 10%,這個利率比你任何一張定存都高。大部分人申請理賠後就開始焦慮等待,三催四請還被業務員用「還在審核中」打發。你不知道的是,法律已經幫你設好了一個計時器:文件交齊的那一刻就開始倒數。保險公司不是在「幫你處理」,它是在履行一個有期限的法律義務。如果契約有約定更短的期限,用約定的;沒約定,15 天就是死線。過了死線還不付?不是你去催,是它自動開始付你利息。這個 10% 年利率不是你要去主張才有,是法律直接課給保險人的懲罰性責任。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34條為保險給付期限與遲延責任的核心規範,建立兩段式制度:第一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者15日內給付;第二項規定保險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逾期給付者,應加付年利率10%遲延利息,此為民法第233條一般遲延利息的特別規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司多久要理賠?

無約定期限時,收齊證明文件後15日內必須給付,契約有約定較短期限者從其約定。

Q2保險公司遲延理賠怎麼辦?

寄存證信函引用保險法第34條第2項主張年利率10%遲延利息,並可向金管會保險局申訴。

Q3保險理賠遲延利息怎麼算?

理賠金額 × 10% ÷ 365 × 遲延天數。100萬遲延30天 = 約8,219元。

Q4保險公司一直叫我補件是拖延戰術嗎?

如果是合理補件15日重新起算,但若是分批刻意要求,可主張濫用補件權,由第一次交件日起算。

Q5保險公司說金額有爭議所以不付怎麼辦?

無爭議部分依法應先給付,保險公司不能用部分爭議卡住全部理賠。

Q6保險理賠遲延利息要去哪主張?

先寄存證信函給保險公司,若仍不付可向金管會保險局申訴或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Q7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什麼?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免費協助金融消費爭議解決,是訴訟前的法定救濟管道。

Q8保險法第34條遲延利息利率多少?

年利率10%(俗稱年利一分),為民法第233條一般遲延利息5%的兩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statutory_deadlinedelay_interest_rateapplicable_basis
無約定給付期限收齊文件後15日年利率10%保險法第34條第1項後段+第2項
契約約定較短期限(如7日)依契約7日年利率10%保險法第34條第1項前段+第2項
契約約定較長期限(如30日)仍以15日為限年利率10%保險法第34條第1項後段(強制規定優先)
部分金額有爭議無爭議部分仍應15日內給付年利率10%(就應給付而未給付部分)保險法第34條+誠信原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第21条(保険給付の履行期)
🇰🇷 韓國상법 제658조(보험금 지급기한)+ 보험업법 시행령
🇨🇳 中國保险法第23条(保险公司應在30日內核定,事實清楚的應立即賠付)
🇩🇪 德國VVG § 14(Fälligkeit der Geldleistung)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13-5(paiement de l'indemnité dans les délais convenus)
🇺🇸 美國NAIC Unfair Claims Settlement Practices Model Act §15(各州不公平理賠實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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