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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保險法 第 123 條(當事人破產之效果)

  1. 1.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2. 2.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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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23 條規範破產三效果:保險人破產受益人債權以準備金費率比例計算;要保人破產保單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存續;投資型保單投資資產非受益人不得扣押。

Q · 保險公司倒了或我自己破產,保單還能領嗎?

依保險法第 123 條,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債權是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費率比例計算,不是保額。要保人(你自己)破產時,只要保單有指定受益人,保險契約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債權人不能要求解約。投資型保單的投資資產非受益人不得主張、不得扣押,是獨立隔離資產。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倒閉這件事,離你比你以為的近得多。台灣歷史上不是沒有保險公司出問題,而當那一天來的時候,你以為手上那張保額兩百萬的保單還值兩百萬嗎?不是。這條告訴你真正的算法:你能拿回的錢是「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你訂約時的保險費率比例,通常遠低於保額。但這條真正的殺手級功能藏在第二項:如果「你」是破產的那個人,你幫家人買的保險,只要有指定受益人,債主一毛都碰不到。契約繼續存在,繼續保護你的家人。第三項更狠:投資型保單的投資資產,只有受益人能主張,任何人都不能扣押。這不是什麼善意的設計漏洞,這是立法者刻意在你最慘的時候,替你的家人築了一道債主翻不過去的牆。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23 條規範保險契約當事人破產之三層效果:保險人(保險公司)破產時受益人對保險金額之債權範圍、要保人破產時有受益人保單契約之存續保護、投資型保險投資資產之絕對隔離,構成台灣保險法破產情境下保單存續與資產保護的核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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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倒了我真的拿不回全部的錢嗎?

對,你拿回的不是保額,是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費率比例算出的金額。但實務上,台灣有保險安定基金機制,會在一定額度內先行墊付(壽險每一被保險人上限 300 萬,依保險法第 143 條之 3),然後安定基金再去跟破產的保險公司清算。內行人提示:安定基金的墊付有上限,如果你的保額特別高,超過的部分要等清算,可能拿回的比例很低,所以分散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是一種風險管理。

Q2我欠錢但幫小孩買了保險,法院能強制解約嗎?

關鍵在受益人有沒有指定。有指定受益人的壽險保單,依本條第二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這不代表解約金完全不能被碰。實務上法院對於「要保人的解約金請求權」是否可扣押曾有爭議,114 年增訂的第 123 條之 1 才正式劃出最低保障線。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保單解約金超過第 123 條之 1 的門檻,超過部分仍可能被強制執行,但保單本身的存續權受本條保護。

Q3投資型保單跟一般保單在破產時有什麼不同?

差很大。一般保單在保險公司破產時,你的債權是準備金的比例份額。但投資型保單的投資資產(你選的基金部位)是獨立隔離的,依第三項非受益人不得主張、不得扣押。這代表即使保險公司本身倒了,你在投資型保單裡的基金單位不會被拉進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內行人提示:這是投資型保單被忽略的結構性優勢,很多業務員自己都說不清楚。

Q4保險公司倒了保單怎麼辦?

依保險法 123 條第一項,受益人債權是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費率比例計算,可向保險安定基金申請墊付(壽險每被保險人上限 300 萬)。

Q5保單價值準備金跟保額差在哪?

保額是契約約定的保險給付上限,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履行義務提存的金額,後者通常遠低於前者,保險公司破產時你的真實債權是後者。

Q6什麼叫「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指保險契約因受益人保障目的而設,要保人破產時契約不視為要保人責任財產,不能被納入破產財團處分。

Q7保險法 123 條跟強制執行法差在哪?

本條規範破產時契約存續與資產隔離,強制執行法處理一般執行程序對保單請求權的扣押;兩者均適用時依本條第二項排除執行。

Q8保險公司倒了我要怎麼申請墊付?

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TIGF)申請,準備保單正本、繳費證明、身分證明,安定基金依保險法 143-3 計算墊付額(壽險每被保險人上限 300 萬)。

Q9保單真實債權金額怎麼算?

向原保險公司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這是依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訂約時保險費率與經過年限影響金額大小。

Q10投資型保單投資資產被扣押怎麼辦?

援引保險法 123 條第三項主張「非受益人不得主張、不得扣押」抗辯,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必要時搭配 123-2 介入權機制。

Q11怎麼證明保單有指定受益人?

保險公司核發的保單正本、保險契約書、要保書影本、保險公司書面變更通知均可證明;建議定期向保險公司書面確認受益人狀態。

Q12本條第二項 vs 第 123 條之 1 哪個保護強?

本條第二項保護「契約存續」絕對,123-1 保護「解約金請求權」設有最低保障門檻;契約存續優先於解約金保護,兩者互補不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applicable_clausecreditor_rightprotection_mechanism
保險公司破產保險法 123 第一項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費率比例計算之債權保險安定基金墊付(壽險每被保險人 300 萬上限)
要保人破產(有受益人)保險法 123 第二項債權人無法主張保單為破產財團保險契約仍為受益人之利益存續
要保人破產(投資型保單)保險法 123 第三項非受益人完全不得主張、不得扣押投資資產投資資產絕對隔離
要保人破產(無受益人指定)保險法 123 第二項反面解釋保單可能進入破產財團清算無第二項保護,僅能依 123-1 主張最低保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 270 条(保険契約者保護機構の業務)+ 保険業法 第 245 条(責任準備金)
🇰🇷 韓國보험업법 제 140 조(보험계약자 등의 우선변제권)+ 예금자보호법(예금보험공사 보험계약 보호)
🇨🇳 中國保险法 第 89-92 条(保险公司接管与破产程序)+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 德國VAG § 314(Sicherungsfonds für die Lebensversicherer / Protektor AG)+ InsO § 47(Aussonderungsrecht)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 423-1 et seq.(FGAP - Fonds de garantie des assurances de personnes)
🇺🇸 美國State Guaranty Association Acts(NAIC 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 Guaranty Association Model Act)+ separate account protection under state insurance co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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