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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23 條(當事人破產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2.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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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na
18 days ago
以上皆非
投資型保險定義 保險法施行細則14條 保單價值係自要保人自行規劃投資而來,性質屬要保人資產。法未規定不得對投資型保單扣押或強執(1條2項需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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