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23 條(當事人破產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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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irina
a year ago
以上皆非
投資型保險定義 保險法施行細則14條
保單價值係自要保人自行規劃投資而來,性質屬要保人資產。法未規定不得對投資型保單扣押或強執(1條2項需公平合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