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保險法 第 123 條(當事人破產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2.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