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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12 條(受益人之權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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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16 ,不計入遺產總額 實務上有利用此一免稅而被認為是租稅規避(納稅者權利保護法7)
pqoo0214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7 條 (實質課稅與租稅規避責任) I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II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III 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IV 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V 納稅者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 VI 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者及交易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第三項之情事者,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VII 第三項之滯納金,按應補繳稅款百分之十五計算;並自該應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款,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VIII 第三項情形,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 IX 納稅者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 X 本法施行前之租稅規避案件,依各稅法規定應裁罰而尚未裁罰者,適用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已裁罰尚未確定者,其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第七項所定滯納金及利息之總額。但有第八項但書情形者,不適用之。
pqoo0214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6 條 (不計入遺產總額)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3/102.1.18%E9%99%84%E4%BB%B6%E5%AF%A6%E5%8B%99%E6%A1%88%E4%BE%8B-%E8%B2%A1%E6%94%BF%E9%83%A8.pdf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