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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07-1 條(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被保險人喪葬費用及死亡給付之效力)

  1. 1.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2. 2.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3. 3.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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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07 條之 1 規定,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之壽險,死亡給付無效,僅喪葬費用有效且設有上限。

Q · 失智家人經法院監護宣告後,還能買壽險嗎?

依保險法第 107 條之 1,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僅喪葬費用之給付有效。喪葬費用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條保護心智障礙者免遭以死亡為條件之保險商品化風險。

白話解讀

民國 107 年之前,保險法對心智障礙者的壽險限制用的是「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這個過時的分類,沒有明確的認定標準,實務上充滿爭議。107 年修法把這個條文從第 107 條拆出來獨立成條,認定標準改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這個改變不只是文字修飾,而是把一個模糊的醫學判斷替換成一個明確的法律狀態:有沒有經法院做過監護宣告。你的家人如果有失智症或嚴重精神障礙,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後,以他為被保險人的壽險就受這條限制: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只能給付喪葬費用,上限同樣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扣除額的一半。沒有經過法院宣告的,不受限制。這條劃的線不是「他有沒有生病」,而是「法院有沒有認定」。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07 條之 1 為人壽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限制條款,規定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無效,僅喪葬費用之給付有效且設有上限。本條以法院監護宣告作為唯一明確判準,取代舊法模糊之「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醫學判斷,平衡心智障礙者保險權利與防範道德風險之雙重需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當年度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依遺贈稅法第 17 條,請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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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輕度智能障礙但沒有監護宣告,買壽險有限制嗎?

第 107-1 條的限制只針對「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沒有監護宣告的人,不論實際認知狀態如何,法律上不受本條限制。但保險公司在核保時會評估被保險人的心智狀態,可能拒絕承保或要求特殊核保程序。內行人提示:民法現在有「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兩種,第 107-1 條只提到「監護宣告」,受輔助宣告人不受本條限制但訂約可能需輔助人同意。

Q2監護宣告撤銷之後,之前的保單死亡給付會恢復嗎?

法條寫「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反面解釋是宣告撤銷後本條限制不再適用。但問題在:在監護宣告期間投保的保單,其死亡給付自始無效,不會因為事後撤銷而復活。要取得完整死亡給付保障,需要在撤銷後重新投保。內行人提示:監護宣告撤銷需向法院聲請並提供醫療鑑定,程序需時間和費用。

Q3保險法 107-1 條是什麼?

規範以受監護宣告者為被保險人之壽險效力。死亡給付無效,僅喪葬費用有效且設有上限。

Q4什麼叫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依民法第 14 條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且尚未撤銷之狀態。判準是法院裁定,不是醫學診斷。

Q5本條第 3 項「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是指什麼?

預留特別法優先空間,如未來身心障礙者保險專法或商業保險特別法可優先適用。

Q6喪葬費用之給付是什麼?

人壽保險中針對喪葬支出之給付項目,與死亡給付分立,金額較小且功能性明確。

Q7如何查詢被保險人是否受監護宣告?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監護宣告會記載於登記事項。或查詢法院裁定書。

Q8喪葬費用保險金上限怎麼算?

查詢當年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喪葬費扣除額(請以財政部現行公告為準),乘以二分之一。

Q9受監護宣告者該規劃哪些保險?

把預算轉至不受本條限制的險種:醫療險、長照險、失能險,這些對受監護人實際生活更有幫助。

Q10投保時還沒監護宣告、之後才宣告,保單會受影響嗎?

本條規範「訂立時」之狀態。投保當下沒有監護宣告,事後才宣告,原保單死亡給付仍有效。

Q11保險法 107-1 vs 保險法 107 差在哪?

107 條規範未滿 15 歲未成年人,107-1 規範受監護宣告者。兩條同屬弱勢被保險人保護但對象不同。

Q12監護宣告 vs 輔助宣告適用本條嗎?

本條僅提監護宣告,受輔助宣告人不受本條限制,但訂約可能需輔助人同意(民法第 15-2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107_revisionafter_107_1_revision
適用對象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判準方式醫學判斷(模糊)法院裁定(明確)
死亡給付效力得撤銷(事後爭執)自始無效(明確)
喪葬費用上限未明確規範遺贈稅法第 17 條扣除額之一半
舉證責任保險公司舉證精神狀態查戶籍謄本即知監護宣告狀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保険法第 38 條(被保険者の同意)+ 民法第 7 條(成年後見開始の審判)
🇰🇷 韓國상법 제732조(15세 미만자·심신상실자·심신박약자의 사망보험 무효)
🇨🇳 中國保險法第 33 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之人身保險)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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