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08 條規定壽險契約除一般事項外,須載明被保險人姓名年齡住所、受益人、保險事故時期、減額條件四項。
Q · 壽險保單上一定要寫什麼?沒寫會怎樣?
四項必載:被保險人、受益人、事故時期、減額條件
依保險法第 108 條,人壽保險契約除依第 55 條一般應載事項外,必須另載四項專屬事項:(一)被保險人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二)受益人姓名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四)依第 118 條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四項任一寫錯或缺漏,理賠時可能爭議到契約效力或金額計算。
絕大多數人拿到壽險保單的第一個動作是翻到最後一頁簽名,然後塞進抽屜。但這份契約裡有四樣東西如果寫錯或沒寫,未來理賠的時候就是一場災難。第一,被保險人的年齡:寫錯年齡不是小事,保險公司可以據此調整保額甚至主張契約無效(保險法第122條)。第二,受益人是誰以及怎麼確定: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單,理賠金會直接變成遺產,進入繼承程序,債權人可以來分一杯羹。第三,什麼事故才賠、什麼時候賠:意外死亡和疾病死亡在很多保單裡的理賠條件完全不同。第四,保額會不會被減少:如果你欠繳保費導致保單借款,保額可能自動縮水,但這件事必須寫在契約裡。這四項不是法律術語的裝飾品,是你未來能不能順利拿到錢的四道關卡。
保險法第 108 條為人壽保險契約的法定應載事項規範,明定壽險契約除依第 55 條應記載一般保險契約事項外,另須載明被保險人基本資料、受益人指定、保險事故與時期、減少保險金額條件等四項,構成壽險契約效力與理賠依據的基礎要件。
保單遺失不影響契約效力,受益人指定仍然有效。可向保險公司申請補發,或透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的「保單查詢服務」用身分證字號查出名下所有壽險保單。實務提示:家人過世後懷疑有保單找不到,繼承人可持死亡證明向壽險公會申請查詢,每年大量保險金因家屬不知有保單而沒被領走。
受益人欄位寫具體姓名者,離婚後仍是受益人,除非要保人主動變更。寫「配偶」身分者實務有爭議:有的保險公司認為離婚後自動失格,有的以投保當時配偶為準。實務提示:離婚後第一件事就是變更所有保單受益人,不要賭保險公司怎麼認定。
保險金將進入被保險人遺產分配程序,喪失保險法第 112 條的債權人隔離保護,可能被被繼承人債務扣抵、計入遺產稅總額、按法定順位由所有繼承人分配。實務提示:未指定受益人的保單,保險金平均被繼承債務吃掉 20-40%,是最常見的「保了等於沒保」陷阱。
規範人壽保險契約除依第 55 條一般事項外,須再載明被保險人資料、受益人、保險事故時期、減額條件四項。
被保險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受益人姓名與關係或確定方法、請求保險金額的保險事故及時期、減少保險金額的條件。
55 條是所有保險契約共通的一般應載事項;108 條是壽險特有的四項附加事項,兩條合計才是完整的壽險契約必載清單。
依第 118 條規定,要保人欠繳保費或申請保單借款時,保險金額可能自動或經通知後縮減的條件機制,必須明文記載於契約。
用「指名特定人 + 與被保險人關係」的方式書面填寫,並由要保人簽名確認。避免用「法定繼承人」這種會讓保險金進入遺產的填法。
持身分證件向保險公司申請更正,依保險法第 122 條,年齡不實在保險人知悉後享有解除權或調整保額權,受兩年除斥期間限制。
每年保單週年日找出保單,逐項核對四項應載事項:被保險人資料、受益人、保險事故時期、減額條件。發現遺漏或錯誤立即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依保險法第 111 條由要保人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未通知前對保險人不生效力。建議使用保險公司制式變更申請書並保留回執。
指定受益人讓保險金直接到指定人手上,享有保險法第 112 條債權隔離;法定繼承人讓保險金進入遺產,被債務扣抵、計入遺產稅、按法定順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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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受益人 vs 法定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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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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