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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08 條(保約之應載事項)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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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08 條規定壽險契約除一般事項外,須載明被保險人姓名年齡住所、受益人、保險事故時期、減額條件四項。

Q · 壽險保單上一定要寫什麼?沒寫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08 條,人壽保險契約除依第 55 條一般應載事項外,必須另載四項專屬事項:(一)被保險人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二)受益人姓名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四)依第 118 條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四項任一寫錯或缺漏,理賠時可能爭議到契約效力或金額計算。

白話解讀

絕大多數人拿到壽險保單的第一個動作是翻到最後一頁簽名,然後塞進抽屜。但這份契約裡有四樣東西如果寫錯或沒寫,未來理賠的時候就是一場災難。第一,被保險人的年齡:寫錯年齡不是小事,保險公司可以據此調整保額甚至主張契約無效(保險法第122條)。第二,受益人是誰以及怎麼確定: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單,理賠金會直接變成遺產,進入繼承程序,債權人可以來分一杯羹。第三,什麼事故才賠、什麼時候賠:意外死亡和疾病死亡在很多保單裡的理賠條件完全不同。第四,保額會不會被減少:如果你欠繳保費導致保單借款,保額可能自動縮水,但這件事必須寫在契約裡。這四項不是法律術語的裝飾品,是你未來能不能順利拿到錢的四道關卡。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08 條為人壽保險契約的法定應載事項規範,明定壽險契約除依第 55 條應記載一般保險契約事項外,另須載明被保險人基本資料、受益人指定、保險事故與時期、減少保險金額條件等四項,構成壽險契約效力與理賠依據的基礎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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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單不見了怎麼辦?受益人還有效嗎?

保單遺失不影響契約效力,受益人指定仍然有效。可向保險公司申請補發,或透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的「保單查詢服務」用身分證字號查出名下所有壽險保單。實務提示:家人過世後懷疑有保單找不到,繼承人可持死亡證明向壽險公會申請查詢,每年大量保險金因家屬不知有保單而沒被領走。

Q2受益人填「配偶」但後來離婚了,前配偶還能領嗎?

受益人欄位寫具體姓名者,離婚後仍是受益人,除非要保人主動變更。寫「配偶」身分者實務有爭議:有的保險公司認為離婚後自動失格,有的以投保當時配偶為準。實務提示:離婚後第一件事就是變更所有保單受益人,不要賭保險公司怎麼認定。

Q3壽險受益人沒填會怎樣?

保險金將進入被保險人遺產分配程序,喪失保險法第 112 條的債權人隔離保護,可能被被繼承人債務扣抵、計入遺產稅總額、按法定順位由所有繼承人分配。實務提示:未指定受益人的保單,保險金平均被繼承債務吃掉 20-40%,是最常見的「保了等於沒保」陷阱。

Q4保險法第 108 條規定什麼?

規範人壽保險契約除依第 55 條一般事項外,須再載明被保險人資料、受益人、保險事故時期、減額條件四項。

Q5壽險契約必須寫哪四項?

被保險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受益人姓名與關係或確定方法、請求保險金額的保險事故及時期、減少保險金額的條件。

Q6保險法 108 條和第 55 條差在哪?

55 條是所有保險契約共通的一般應載事項;108 條是壽險特有的四項附加事項,兩條合計才是完整的壽險契約必載清單。

Q7什麼是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

依第 118 條規定,要保人欠繳保費或申請保單借款時,保險金額可能自動或經通知後縮減的條件機制,必須明文記載於契約。

Q8壽險受益人怎麼指定才對?

用「指名特定人 + 與被保險人關係」的方式書面填寫,並由要保人簽名確認。避免用「法定繼承人」這種會讓保險金進入遺產的填法。

Q9保單年齡寫錯怎麼更正?

持身分證件向保險公司申請更正,依保險法第 122 條,年齡不實在保險人知悉後享有解除權或調整保額權,受兩年除斥期間限制。

Q10如何確認自己的壽險保單應載事項齊全?

每年保單週年日找出保單,逐項核對四項應載事項:被保險人資料、受益人、保險事故時期、減額條件。發現遺漏或錯誤立即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Q11受益人想變更要走哪些手續?

依保險法第 111 條由要保人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未通知前對保險人不生效力。建議使用保險公司制式變更申請書並保留回執。

Q12「指定受益人」vs「法定繼承人」哪個有利?

指定受益人讓保險金直接到指定人手上,享有保險法第 112 條債權隔離;法定繼承人讓保險金進入遺產,被債務扣抵、計入遺產稅、按法定順位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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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受益人 vs 法定繼承人[ "項目", "指定特定人", "法定繼承人" ][ [ "保險金歸屬", "直接到指定人帳戶", "進入被保險人遺產" ], [ "債權人是否可請求", "原則不可(保險法 112)", "可,列入遺產清算" ], [ "遺產稅", "符合條件可免納", "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 [ "變更程序", "要保人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依法定順位分配無法調整" ], [ "離婚後處理", "需主動變更否則仍有效", "前配偶不再是繼承人自動失格"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保險法第 108 條(人壽保險契約應載事項)
🇯🇵 日本保険法第 38 条以下(生命保険契約の成立)/保険業法施行規則第 53 条(契約締結時の情報提供義務)
🇰🇷 韓國상법 제638조의3(보험약관의 교부·설명의무)/제728조(생명보험계약의 의의)
🇨🇳 中國保险法第 18 条(保险合同应当包含的事项)/第 33 条(人身保险合同记载事项)
🇩🇪 德國VVG § 7(Informationspflichten des Versicherers)/§§ 150 ff.(Lebensversicherung)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32-5(contrat d'assurance sur la vie)/L112-2(informations précontractuelles)
🇺🇸 美國NY Insurance Law § 3203(individual life insurance policies — required policy pro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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