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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09 條(故意自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2.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3.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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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避免道德風險,29 2但書)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跳樓不負保險責任 墜樓個案判斷 II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2年後始生效力。 目前保險契約實務上多有此特別條款 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2年期限(等待期間,家庭安定性)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III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二年的規定是絕對強行規定
lesliewang0220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條後段,兩年自恢復停止效力時從頭起算。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