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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保險法107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死亡給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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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2. 2.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3. 3.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延後至滿 15 歲生效,僅可給付喪葬費用,上限為遺贈稅扣除額一半(約 69 萬元)。

Q · 幫未滿 15 歲小孩買壽險,出事能領多少?

只能領喪葬費上限約 69 萬元

依保險法第 107 條,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死亡時,死亡給付之約定不生效力,僅能給付喪葬費用。喪葬費上限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行扣除額 138 萬元,上限約 69 萬元)。被保險人滿 15 歲後,死亡給付始完整生效。意外醫療、住院日額等附約不受本條限制。

白話解讀

台灣的保險法曾經把這條整條刪掉。民國 86 年,立法者認為「以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險案例不多見」,一刀砍了。四年後,民國 90 年,他們又把它加回來了。為什麼?因為現實比立法者樂觀。這條的每一次修訂,背後都有孩子受害的陰影。現行版本的規則很清楚:你可以替未滿 15 歲的孩子買人壽保險,但死亡給付要等到孩子滿 15 歲才生效。在那之前,如果孩子不幸過世,保險公司只能給付喪葬費用,而且金額有上限: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依現行規定,扣除額為 138 萬元,一半就是 69 萬)。法律用這個金額上限傳達一個態度:孩子的死亡不該成為任何人的獲利來源。喪葬費是人性尊嚴的最低保障,但超過這個範圍的死亡給付,在孩子還小的時候一律不准。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07 條為兒童壽險死亡給付的法定限制條款,明定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延後至滿 15 歲生效,僅允許喪葬費用給付且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扣除額一半之上限拘束。本條歷經民國 86 年刪除、90 年恢復、109 年重新調整給付機制,反映立法者在「家庭保障規劃自由」與「兒童生命不可商品化」之間的拉鋸。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幫小孩買的壽險保額五百萬,15 歲前出事只賠 69 萬?

嚴格來說不是只「賠」69 萬,而是死亡給付在 15 歲前不生效,只有喪葬費用可以給付。喪葬費上限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扣除額的一半,目前約 69 萬。保額五百萬的保障在孩子滿 15 歲那天才完整生效。有些壽險附加的意外醫療給付、住院日額等附約,不受第 107 條限制。

Q2有沒有辦法繞過這個限制?

沒有。第 107 條第三項留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口子,但目前沒有特別法開這個例外。金管會的行政命令也將類似限制延伸到傷害保險的死亡給付,所以買意外險也繞不過。設計這個限制的目的就是防止任何人從兒童死亡中超額獲利,立法者不會留後門。

Q315 歲的年齡門檻是怎麼來的?

最早是 14 歲。民國 99 年修法改為 15 歲,跟刑法的刑事責任年齡對齊。立法邏輯是:15 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被高度保護,不應該因為保險制度而承受生命被定價的風險。如果孩子即將滿 15 歲,可以在 15 歲前完成體檢和投保程序鎖定低保費,因為壽險保費隨年齡遞增。

Q4保險法第 107 條是什麼?

規範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壽險死亡給付延後生效、僅可給付喪葬費上限約 69 萬元的限制條款。

Q5為什麼未滿 15 歲死亡給付不生效?

立法者要防止孩子的死亡成為投機獲利標的,採年齡門檻 + 金額上限雙重機制阻斷道德風險。

Q6喪葬費上限怎麼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扣除額之一半計算,現行扣除額 138 萬,上限約 69 萬元。

Q7「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第三項指什麼?

為特別法保留口子,但目前無實際特別法開例外,金管會行政命令反而擴大限制範圍。

Q8已經幫小孩買的高額壽險怎麼處理?

保單不會無效,死亡給付延後至滿 15 歲生效。檢視配置把多餘預算轉到醫療險和豁免保費附約。

Q9兒童保險預算怎麼分配最有效?

壽險保額在 15 歲前無實效,建議轉到實支實付醫療、住院日額、意外醫療、豁免保費附約。

Q10業務員推銷兒童壽險要怎麼提問?

先問「15 歲前死亡給付上限」「不受 107 條限制的附約有哪些」「豁免保費附約包含嗎」三題。

Q11孩子 15 歲生日當天怎麼確認生效?

依民法以足年計算,滿 15 歲當日起死亡給付完整生效,毋需另行通知保險公司。

Q12兒童壽險 vs 兒童醫療險哪個有用?

15 歲前醫療險的給付效力完整,壽險死亡給付被截斷。15 歲前優先醫療險,壽險可等 15 歲後評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壽險傷害險醫療險豁免保費附約
未滿 15 歲死亡給付延後至滿 15 歲生效受 107 條精神延伸限制不受 107 條限制,正常給付不受 107 條限制,正常生效
未滿 15 歲喪葬費上限遺贈稅扣除額一半(約 69 萬)同壽險限制依實際醫療費用不適用
15 歲後變化死亡給付完整生效死亡給付完整生效持續有效持續有效

壽險

未滿 15 歲死亡給付
延後至滿 15 歲生效
未滿 15 歲喪葬費上限
遺贈稅扣除額一半(約 69 萬)
15 歲後變化
死亡給付完整生效

傷害險

未滿 15 歲死亡給付
受 107 條精神延伸限制
未滿 15 歲喪葬費上限
同壽險限制
15 歲後變化
死亡給付完整生效

醫療險

未滿 15 歲死亡給付
不受 107 條限制,正常給付
未滿 15 歲喪葬費上限
依實際醫療費用
15 歲後變化
持續有效

豁免保費附約

未滿 15 歲死亡給付
不受 107 條限制,正常生效
未滿 15 歲喪葬費上限
不適用
15 歲後變化
持續有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保険法第 38 条・第 39 条(被保険者の同意要件)+ 業界自主規制で 15 歳未満の死亡保険金額に上限
韓國상법 제732조(15세 미만자・심신상실자・심신박약자를 피보험자로 하는 사망보험계약 무효)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33 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德國VVG § 150 Abs. 2(Versicherung auf das Leben eines Dritten - Einwilligungserfordernis)+ § 159(Lebensversicherung auf Kinder unter 7 Jahren beschränkt)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32-3(interdiction de l'assurance en cas de décès sur la tête d'un mineur de moins de 12 ans, sauf assurance des accidents)
美國各州法規不一,多數州依 NAIC Model 限制兒童壽險保額(如紐約州 50,000 美元上限),無聯邦統一規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8

(0520820 全文修正)

以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   保險人或要保人故意違反前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0631119 修正)

以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   保險人或要保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金;並處保險人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照黨政協商條文通過。

(0810116 修正)

以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罰則,移列第五章第五節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俾資一致。

(086050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對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但該類事件之實際案例並不多見,爰將本條予以刪除。

(0900626 修正)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

立法理由一、以未滿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被保險人,而訂立之保險契約,雖有戕害此類被保險人人身權益之可能,惟有關其死亡時所應支出之喪葬費用,乃人性尊嚴上所應給予之基本保障,並無禁止之必要,故以此類被保險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有關喪葬費用給付部分,仍應賦予其效力,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人壽保險契約中死亡給付部分,一定保險金額之喪葬費用,由主管機關配合社會經濟及保險業經營情況訂定,即足以防止道德危險之發生,爰增訂第二項。

(0990107 修正)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70518 修正)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刪除原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為新增條文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三、原第五項調整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1090522 修正)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兼顧人性尊嚴並防範道德風險,以限額給付提供未滿十五歲被保險人身故所需之喪葬費用,爰將第一項第一句後之內容修正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二、上項新增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經參酌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一規定,爰將第二項內容修正為「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0520820 全文修正)

以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   保險人或要保人故意違反前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0631119 修正)

照黨政協商條文通過。

(0810116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罰則,移列第五章第五節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俾資一致。

(0860509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對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但該類事件之實際案例並不多見,爰將本條予以刪除。

(0900626 修正)

一、以未滿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被保險人,而訂立之保險契約,雖有戕害此類被保險人人身權益之可能,惟有關其死亡時所應支出之喪葬費用,乃人性尊嚴上所應給予之基本保障,並無禁止之必要,故以此類被保險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有關喪葬費用給付部分,仍應賦予其效力,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人壽保險契約中死亡給付部分,一定保險金額之喪葬費用,由主管機關配合社會經濟及保險業經營情況訂定,即足以防止道德危險之發生,爰增訂第二項。

(0990107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70518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刪除原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為新增條文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三、原第五項調整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1090522 修正)

一、為兼顧人性尊嚴並防範道德風險,以限額給付提供未滿十五歲被保險人身故所需之喪葬費用,爰將第一項第一句後之內容修正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二、上項新增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經參酌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一規定,爰將第二項內容修正為「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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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0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