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保險法 第 107 條(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死亡給付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2.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3.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x68
a year ago
避免道德危險(主觀危險)的具體規定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避免道德風險)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Exc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 🔵傳統見解: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保護自己能力較低 🔵新近見解: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判斷力較不足 🔵葉啟洲師:之所以是15歲是因為有立委認為依勞基法45條15歲始得從事工作,葉師認為以此為歲數依據實為荒唐 II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1/2」(公式)。 III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中華民國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指出:保險法第107條之立法理由雖為「📌防範道德風險」,但並沒有任何統計數據顯示未成年人之道德風險高於成年人,而必須透過限制保險金額上限方式控管道德風險,保險法第107條、107條之1為何僅針對15歲以下兒童及受監護宣告之被保險人設有保險金額之限制(若是考量保險受益人可能為了領取保險金而謀害被保險人之道德風險,相當年紀以上之老年人也可能處於相同之風險)? 總工會認為道德風險之控制雖然重要,📌但是兒童的家屬在被保險人遭逢意外時,其情感傷害及投入栽培子女之心血也同等重要,且考量國人教育水準之提升與國家經濟日趨穩定,為詐領保險金而謀害未成年子女之情形,已不若過去頻繁發生;不該因噎廢食,只為控制少數不肖之徒詐騙保險金,罔顧未成年罹難者家屬之權益。 為避免未成年人於旅遊期間因重大意外死亡、傷殘,家屬僅能獲喪葬費用賠償之悲劇重複發生,總工會向金管會提出建議關於未成年人投保旅遊平安險應排除於保險法第107條之適用,而不受最高61.5萬元之限制,並比照強制險或學生團體保險(死殘保險金上限100萬、醫療保險金10萬元),給予國人旅遊一定程度之保障。 此外,近來保險公司要求團體投保旅遊平安險的保戶,所有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在同一份被保險人名冊暨同意書上簽名,如被保險人是未成年者,則須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名。但這樣規範造成現實上團體保戶辦理投保之困難,更可能導致保戶或協助辦理投保之業務員,貪圖一時之便,而選擇以偽造文書方式完成書面同意,甚至保戶認為手續過於麻煩,而選擇不投保,最終發生意外卻無保險理賠之悲劇。 針對上述情形,總工會則建議關於旅遊平安險之投保,應不限於所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必須於在保險公司所提供的制式的要保文件上簽名,而得由團體旅遊之發起人檢具名冊代表簽名辦理,以避免衍生上述偽造文書之犯罪或悲劇的發生。 參考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6906313?fbclid=IwAR0mzvWahpVys16TUJxXPn9RiqLzoeVUYFbJG5_6mCXUIIhLYkQOmi-yNtA#lcvtcryf4f6rsvisg43 * 107立法沿革 2010年前舊法: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主管機關原先制定未滿14歲者,死亡保險金額以喪葬費用為限(200萬元);發生由於有人為了本條保險金殺小孩,🔵陳長文律師建議降低成100萬元,降低道德風險;但主管機關不同意直接「行政命令」改為100萬元,🔵葉啟洲師質疑可能是因為主管機關不想要承認是自己所定的200萬元法規命令害死那個小孩 2018年前舊法:滿15歲時,死亡給付才發生效力。15歲前死亡,加計利息退還保費/ 返還帳戶價值 🔵葉啟洲師:過與不及皆不好 嗣後復興航空澎湖空難、維冠大樓倒塌、普悠瑪號事故,兒童傷亡卻欠缺理賠爭議,引發爭議 現行法: I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II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1/2」(公式)。 🔵葉啟洲師: 為什麼是1/2?可能是因為主管機關心裡除過,當時修訂法條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1/2是55.5萬,現在則調到61.5萬 葉師質疑,要經過這些慘痛代價,才願意修成這樣?明明當時主管機關可以直接行政命令為100萬 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可行性評估) III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pqoo0214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https://law.dot.gov.tw/law-ch/home.jsp?id=13&parentpath=0%2C3 上述公告內容可至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 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規\111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 【每年會有所不同喔】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