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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06 條(他人死亡保約代訂之限制)

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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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06 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壽險契約,權利移轉或出質須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否則不生效力。

Q · 別人幫我買的壽險被拿去賣或抵押,我能擋下來嗎?

依保險法第 106 條,由第三人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移轉或出質都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才生效力。承認用詞表示「事後同意」,事前同意則屬第 105 條範疇。沒有書面承認,整筆交易視同未發生,被保險人可向保險公司主張該移轉或質押無效,並請求恢復原狀。

白話解讀

第 105 條要求你在別人幫你買死亡保險時簽名同意。但如果這份保單簽完之後被「賣掉」或「拿去質押借錢」呢?新的保單持有人跟你毫無關係,但他從你的死亡中獲利的利益結構完全一樣。第 106 條堵的就是這個漏洞。它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壽險,不管是移轉(整份保單賣給別人)還是出質(拿保單當抵押品去借錢),都必須經過被保險人「書面承認」才有效。注意用詞:105 條用的是「同意」,106 條用的是「承認」。法律效果類似,但觸發的時點不同:同意是事前的,承認是事後的。你不知道有人想把掛著你的命的保單賣掉?沒關係,沒有你的書面承認,這筆交易「不生效力」,等於沒發生過。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06 條規範第三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後,保單權利移轉或出質的效力要件:必須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未經承認者不生效力。本條與第 105 條共同建構「被保險人否決權」雙重保護機制,前者守住訂約入口,本條守住處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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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單質押借款也需要被保險人同意?

第 106 條寫得很清楚:「出質」也需要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但實務上有個灰色地帶:要保人向「原保險公司」辦理保單借款(第 120 條),多數見解認為這不是出質而是保單內建的權利,不需要第 106 條的承認。但向第三方金融機構質押保單借款,就必須取得承認。實務內行人提示:銀行在接受保單質押時,有義務確認被保險人的書面承認。如果銀行沒確認就放款,質權不生效力,這是銀行的作業瑕疵。

Q2要保人過世了,保單怎麼辦?

要保人死亡,保單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繼承人可以繼承要保人的地位,但這涉及保單權利的「移轉」,依第 106 條仍然需要被保險人的書面承認。繼承人沒取得承認就處分保單的,處分行為不生效力。實務內行人提示:很多遺產處理漏掉保單這一塊。如果死者是某份壽險的要保人,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時應一併處理保單的要保人變更。

Q3公司併購時員工團險保單怎麼處理?

股權交割前需逐一取得每位被保險人的書面承認,否則保單效力懸而未決。M&A Due Diligence 應將保險資產移轉列為必要查核項目,並設計集體承認書範本與保險公司確認流程,避免併購完成後爆出保單效力爭議。

Q4保險法第 106 條是什麼?

規範第三人訂立壽險後,保單權利移轉或出質須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否則不生效力。是被保險人否決權的事後階段。

Q5什麼叫「書面承認」?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處分保單後,以書面方式表示事後同意。承認書應載明承認標的、移轉對象、保險金額、移轉日期等具體內容。

Q6「承認」和「同意」差在哪?

承認是事後同意(106 條)、同意是事前同意(105 條)。法律效果類似但時點不同:前者規範處分行為、後者規範訂約行為。

Q7什麼叫「不生效力」?

法律行為雖已完成形式但因缺少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果,視同未為。被保險人可主張該移轉視為從未發生。

Q8發現自己的保單被偷偷移轉怎麼辦?

立即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主張依保險法第 106 條不生效力、請求恢復原登記。保留所有通知與回函證據,必要時向金管會保險局申訴。

Q9書面承認怎麼做才安全?

簽名前審閱新要保人關係、保額、受益人;承認書應載明承認標的、移轉對象、保險金額、移轉日期等具體事項並親簽。

Q10公司併購時員工團險怎麼處理?

股權交割前逐一取得每位被保險人的書面承認,否則保單效力懸而未決。M&A Due Diligence 應將保險資產移轉列為必要查核項目。

Q11向銀行保單質押借款流程?

若是向原保險公司借款(第 120 條),無需被保險人承認;若是向第三方金融機構出質,須先取得被保險人書面承認再簽質權設定書。

Q12保險法 105 vs 106 條哪條保護更強?

兩條合用才完整:105 守訂約入口、106 守處分出口。違反 105 契約整份無效、違反 106 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05article_106
適用時點訂約時(事前)訂約後處分時(事後)
用詞同意承認
規範對象壽險契約之成立保單權利之移轉或出質
違反效果契約無效移轉或出質不生效力
保護機制事前否決權事後否決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平成 20 年法律第 56 号)第 38 条・第 39 条(生命保険契約の被保険者同意要件)+ 第 47 条(保険金受取人の変更)
🇰🇷 韓國상법 제731조(타인의 생명보험계약 서면동의 요건)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34 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 德國VVG (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 § 150 Abs. 2(Lebensversicherung auf den Tod eines anderen, schriftliche Einwilligung des Versicherten erforderlich)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132-2(assurance sur la vie d'un tiers, consentement écrit du tiers)
🇺🇸 美國Insurable Interest Doctrine 加各州具體規定(如 NY Insurance Law § 3205、CA Insurance Code § 10110.1)— 規範第三人壽險須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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