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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06 條(他人死亡保約代訂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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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例如變更受益人),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避免道德風險 🥣司法實務、保險局: 出質包含120保單借款 🔵多數學說: 實務過度擴大解釋出質,出質不包含120保單借款,不懂為什麼需要被保險人同意
esther91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三人是指誰
wx68
3 years ago
避免道德危險(主觀危險)的具體規定
1ttb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權利移轉:指定受益人時 承認應為同意(立法疏漏,105條修正未一併修正)
tingchen77777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該法條之出質,指的是保單貼現,方產生對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台灣至2020年尚無保單貼現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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