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06 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壽險契約,權利移轉或出質須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否則不生效力。
Q · 別人幫我買的壽險被拿去賣或抵押,我能擋下來嗎?
能。沒你書面承認,移轉或質押不生效力
依保險法第 106 條,由第三人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移轉或出質都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才生效力。承認用詞表示「事後同意」,事前同意則屬第 105 條範疇。沒有書面承認,整筆交易視同未發生,被保險人可向保險公司主張該移轉或質押無效,並請求恢復原狀。
第 105 條要求你在別人幫你買死亡保險時簽名同意。但如果這份保單簽完之後被「賣掉」或「拿去質押借錢」呢?新的保單持有人跟你毫無關係,但他從你的死亡中獲利的利益結構完全一樣。第 106 條堵的就是這個漏洞。它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壽險,不管是移轉(整份保單賣給別人)還是出質(拿保單當抵押品去借錢),都必須經過被保險人「書面承認」才有效。注意用詞:105 條用的是「同意」,106 條用的是「承認」。法律效果類似,但觸發的時點不同:同意是事前的,承認是事後的。你不知道有人想把掛著你的命的保單賣掉?沒關係,沒有你的書面承認,這筆交易「不生效力」,等於沒發生過。
保險法第 106 條規範第三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後,保單權利移轉或出質的效力要件:必須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未經承認者不生效力。本條與第 105 條共同建構「被保險人否決權」雙重保護機制,前者守住訂約入口,本條守住處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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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條寫得很清楚:「出質」也需要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但實務上有個灰色地帶:要保人向「原保險公司」辦理保單借款(第 120 條),多數見解認為這不是出質而是保單內建的權利,不需要第 106 條的承認。但向第三方金融機構質押保單借款,就必須取得承認。實務內行人提示:銀行在接受保單質押時,有義務確認被保險人的書面承認。如果銀行沒確認就放款,質權不生效力,這是銀行的作業瑕疵。
要保人死亡,保單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繼承人可以繼承要保人的地位,但這涉及保單權利的「移轉」,依第 106 條仍然需要被保險人的書面承認。繼承人沒取得承認就處分保單的,處分行為不生效力。實務內行人提示:很多遺產處理漏掉保單這一塊。如果死者是某份壽險的要保人,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時應一併處理保單的要保人變更。
股權交割前需逐一取得每位被保險人的書面承認,否則保單效力懸而未決。M&A Due Diligence 應將保險資產移轉列為必要查核項目,並設計集體承認書範本與保險公司確認流程,避免併購完成後爆出保單效力爭議。
規範第三人訂立壽險後,保單權利移轉或出質須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否則不生效力。是被保險人否決權的事後階段。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處分保單後,以書面方式表示事後同意。承認書應載明承認標的、移轉對象、保險金額、移轉日期等具體內容。
承認是事後同意(106 條)、同意是事前同意(105 條)。法律效果類似但時點不同:前者規範處分行為、後者規範訂約行為。
法律行為雖已完成形式但因缺少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果,視同未為。被保險人可主張該移轉視為從未發生。
立即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主張依保險法第 106 條不生效力、請求恢復原登記。保留所有通知與回函證據,必要時向金管會保險局申訴。
簽名前審閱新要保人關係、保額、受益人;承認書應載明承認標的、移轉對象、保險金額、移轉日期等具體事項並親簽。
股權交割前逐一取得每位被保險人的書面承認,否則保單效力懸而未決。M&A Due Diligence 應將保險資產移轉列為必要查核項目。
若是向原保險公司借款(第 120 條),無需被保險人承認;若是向第三方金融機構出質,須先取得被保險人書面承認再簽質權設定書。
兩條合用才完整:105 守訂約入口、106 守處分出口。違反 105 契約整份無效、違反 106 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05 | article_106 |
|---|---|---|
| 適用時點 | 訂約時(事前) | 訂約後處分時(事後) |
| 用詞 | 同意 | 承認 |
| 規範對象 | 壽險契約之成立 | 保單權利之移轉或出質 |
| 違反效果 | 契約無效 | 移轉或出質不生效力 |
| 保護機制 | 事前否決權 | 事後否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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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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