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4 條(受益權之喪失與撤銷)
- 1.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2.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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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4 條規定,傷害保險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既遂喪失受益權,未遂被保險人得撤銷。
Q · 保險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受益權還在嗎?
依保險法第 134 條第一項,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既遂)即喪失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屬法律自動效果無待主張。同條第二項規定,未遂時被保險人得自行決定是否撤銷該受益人之受益權,法律既封鎖犯罪收益又保留契約自治空間。本條適用於傷害保險(意外險),人壽保險另有第 121 條平行規定。
白話解讀
保險金是一筆巨大的金錢誘惑,而站在這筆錢和受益人之間的,有時候只有被保險人的一條命。保險法第 134 條就是為了擋住這個誘惑設計的防線。規則很直白: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不管是打傷、毒害、還是殺害),受益人直接喪失請求保險金的權利,不是被減少,是歸零。這是法律自動生效的懲罰,不需要任何人去主張。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項:如果受益人故意傷害未遂(動手了但沒得逞),法律把選擇權交給被保險人自己。你可以撤銷這個受益人的受益權,也可以選擇不撤銷。法律尊重你的判斷,但同時給了你一把隨時可以拔出的劍。這條規定適用於傷害保險(意外險),而人壽保險有平行的第 121 條。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4 條規範傷害保險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之法律效果:既遂者,受益權法定喪失;未遂者,被保險人得行使撤銷權。本條建立傷害保險體系中的道德風險防火牆,與人壽保險第 121 條形成完整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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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受益人打了被保險人但不嚴重,也算「故意傷害」嗎?▾
只要是「故意」的身體傷害,不論輕重都構成本條適用。法律沒有設「傷害程度門檻」。一巴掌和持刀砍傷在「是否喪失受益權」這個問題上的答案是一樣的,差別只在刑事責任的輕重。實務上的難題不在傷害程度,而在「故意」的證明。如果對方說是意外,需要醫療紀錄、驗傷單、監視器畫面等證據來佐證故意性。
Q2受益人有好幾個,其中一個故意傷害被保險人,其他人的權利會受影響嗎?▾
不會。第 134 條只針對「故意傷害的那個受益人」剝奪權利。其他受益人的請求權完全不受影響,喪失的那份保險金會依保險契約或法律規定重新分配。如果契約約定各受益人的比例,被剝奪受益權的那份通常會按比例分配給其他受益人,而不是直接歸保險公司。
Q3被保險人已經撤銷了受益權,後來又想恢復可以嗎?▾
可以。撤銷受益權後,被保險人可以重新指定受益人,包括重新指定原來被撤銷的那個人。撤銷權是給被保險人的工具,用不用、怎麼用都由被保險人決定。但如果撤銷後又恢復同一個人的受益權,萬一對方再次施暴,等於放棄了一次保護自己的機會。保險公司不會阻止恢復,但會留下紀錄。
Q4保險法第 134 條是什麼?▾
規範傷害保險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之法律效果:既遂自動喪失受益權,未遂被保險人得撤銷,是傷害險道德風險防火牆。
Q5保險法 134 vs 121 條差在哪?▾
134 條規範傷害保險(意外險),121 條規範人壽保險。134 條多了「未遂」第二項機制,121 條僅規範既遂致死。
Q6什麼叫「故意傷害」?▾
明知並有意致被保險人身體損傷之行為,須有主觀故意,過失不適用。實務以刑事判決認定為主。
Q7受益權喪失是自動的還是要主張?▾
既遂情況下依保險法 134 條第一項自動發生,不需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另為主張,但實務上需有刑事認定為據。
Q8怎麼撤銷受益權?▾
向保險公司遞交書面撤銷通知,明確指出撤銷某受益人之受益權,並建議同時指定新受益人。
Q9撤銷需要什麼證據?▾
刑事報案紀錄、驗傷單、監視器、證人證詞為核心。完整刑事偵查或判決書可大幅減少保險公司爭執空間。
Q10撤銷需要多少時間和成本?▾
書面通知本身無費用,但若保險公司不認可需走民事確認訴訟,律師費約 8-15 萬起跳,期間數月至 1 年以上。
Q11保險金最後會給誰?▾
改由其他受益人受領;無其他受益人時歸入被保險人遺產依民法繼承順序分配。
Q12保險法 134 vs 民法 1145 繼承不適格哪個適用?▾
兩者可同時觸發。134 條處理「保險金請求權」喪失,民法 1145 處理「繼承權」喪失,行為人可能同時失去兩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scope | effect_既遂 | effect_未遂 |
|---|---|---|---|
| 保險法 134(傷害保險) | 傷害保險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 | 受益人自動喪失受益權 | 被保險人得撤銷受益權 |
| 保險法 121(人壽保險) | 人壽保險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 | 受益人無請求保險金之權 | 原則上回歸民法侵權處理(無平行未遂條款) |
| 民法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繼承不適格)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 | 喪失繼承權 | 若受刑之宣告也喪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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