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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34受益權之喪失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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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2. 2.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4 條規定,傷害保險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既遂喪失受益權,未遂被保險人得撤銷。

Q · 保險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受益權還在嗎?

既遂喪失受益權;未遂被保險人得撤銷

依保險法第 134 條第一項,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既遂)即喪失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屬法律自動效果無待主張。同條第二項規定,未遂時被保險人得自行決定是否撤銷該受益人之受益權,法律既封鎖犯罪收益又保留契約自治空間。本條適用於傷害保險(意外險),人壽保險另有第 121 條平行規定。

白話解讀

保險金是一筆巨大的金錢誘惑,而站在這筆錢和受益人之間的,有時候只有被保險人的一條命。保險法第 134 條就是為了擋住這個誘惑設計的防線。規則很直白: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不管是打傷、毒害、還是殺害),受益人直接喪失請求保險金的權利,不是被減少,是歸零。這是法律自動生效的懲罰,不需要任何人去主張。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項:如果受益人故意傷害未遂(動手了但沒得逞),法律把選擇權交給被保險人自己。你可以撤銷這個受益人的受益權,也可以選擇不撤銷。法律尊重你的判斷,但同時給了你一把隨時可以拔出的劍。這條規定適用於傷害保險(意外險),而人壽保險有平行的第 121 條。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4 條規範傷害保險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之法律效果:既遂者,受益權法定喪失;未遂者,被保險人得行使撤銷權。本條建立傷害保險體系中的道德風險防火牆,與人壽保險第 121 條形成完整防護網。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受益人打了被保險人但不嚴重,也算「故意傷害」嗎?

只要是「故意」的身體傷害,不論輕重都構成本條適用。法律沒有設「傷害程度門檻」。一巴掌和持刀砍傷在「是否喪失受益權」這個問題上的答案是一樣的,差別只在刑事責任的輕重。實務上的難題不在傷害程度,而在「故意」的證明。如果對方說是意外,需要醫療紀錄、驗傷單、監視器畫面等證據來佐證故意性。

Q2受益人有好幾個,其中一個故意傷害被保險人,其他人的權利會受影響嗎?

不會。第 134 條只針對「故意傷害的那個受益人」剝奪權利。其他受益人的請求權完全不受影響,喪失的那份保險金會依保險契約或法律規定重新分配。如果契約約定各受益人的比例,被剝奪受益權的那份通常會按比例分配給其他受益人,而不是直接歸保險公司。

Q3被保險人已經撤銷了受益權,後來又想恢復可以嗎?

可以。撤銷受益權後,被保險人可以重新指定受益人,包括重新指定原來被撤銷的那個人。撤銷權是給被保險人的工具,用不用、怎麼用都由被保險人決定。但如果撤銷後又恢復同一個人的受益權,萬一對方再次施暴,等於放棄了一次保護自己的機會。保險公司不會阻止恢復,但會留下紀錄。

Q4保險法第 134 條是什麼?

規範傷害保險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之法律效果:既遂自動喪失受益權,未遂被保險人得撤銷,是傷害險道德風險防火牆。

Q5保險法 134 vs 121 條差在哪?

134 條規範傷害保險(意外險),121 條規範人壽保險。134 條多了「未遂」第二項機制,121 條僅規範既遂致死。

Q6什麼叫「故意傷害」?

明知並有意致被保險人身體損傷之行為,須有主觀故意,過失不適用。實務以刑事判決認定為主。

Q7受益權喪失是自動的還是要主張?

既遂情況下依保險法 134 條第一項自動發生,不需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另為主張,但實務上需有刑事認定為據。

Q8怎麼撤銷受益權?

向保險公司遞交書面撤銷通知,明確指出撤銷某受益人之受益權,並建議同時指定新受益人。

Q9撤銷需要什麼證據?

刑事報案紀錄、驗傷單、監視器、證人證詞為核心。完整刑事偵查或判決書可大幅減少保險公司爭執空間。

Q10撤銷需要多少時間和成本?

書面通知本身無費用,但若保險公司不認可需走民事確認訴訟,律師費約 8-15 萬起跳,期間數月至 1 年以上。

Q11保險金最後會給誰?

改由其他受益人受領;無其他受益人時歸入被保險人遺產依民法繼承順序分配。

Q12保險法 134 vs 民法 1145 繼承不適格哪個適用?

兩者可同時觸發。134 條處理「保險金請求權」喪失,民法 1145 處理「繼承權」喪失,行為人可能同時失去兩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labelscopeeffect_既遂effect_未遂
保險法 134(傷害保險)傷害保險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受益人自動喪失受益權被保險人得撤銷受益權
保險法 121(人壽保險)人壽保險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無請求保險金之權原則上回歸民法侵權處理(無平行未遂條款)
民法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繼承不適格)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喪失繼承權若受刑之宣告也喪失

scope

保險法 134(傷害保險)
傷害保險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
保險法 121(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
民法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繼承不適格)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

effect_既遂

保險法 134(傷害保險)
受益人自動喪失受益權
保險法 121(人壽保險)
受益人無請求保險金之權
民法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繼承不適格)
喪失繼承權

effect_未遂

保險法 134(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得撤銷受益權
保險法 121(人壽保險)
原則上回歸民法侵權處理(無平行未遂條款)
民法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繼承不適格)
若受刑之宣告也喪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保険法第 51 条(受益者の故意による保険給付請求権の喪失)
韓國상법 제659조 / 제732조의2(고의에 의한 보험사고와 보험자의 면책)
中國保险法第 43 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丧失受益权)
德國VVG § 162 i.V.m. § 81(Vorsätzliche Herbeiführung des Versicherungsfalls durch Bezugsberechtigte)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32-24(exclusion du bénéficiaire ayant volontairement causé la mort de l'assuré)
美國Slayer Statute(多州法律:殺害或傷害被保險人之受益人喪失保險金請求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520820 全文修正)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 受益人名詞
  • 故意名詞
  • 撤銷名詞
(0520820 全文修正)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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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34 條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