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3 條(保險人之免責事由)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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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3 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意外險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無等待期。
Q · 意外險對故意自殺和犯罪行為怎麼處理?
依保險法第 133 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之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完全免給付責任。與壽險第 109 條的兩年自殺等待期不同,本條對傷害保險(意外險)的故意自殺免責沒有任何時間緩衝。「犯罪行為」範圍比一般人想像寬,包含酒駕(刑法第 185-3 條公共危險罪)、嚴重超速危險駕駛等,不限於重大刑案。實務上拒賠爭議聚焦在「犯罪行為與傷害結果的因果關係」是否成立。
白話解讀
壽險和意外險的保單看起來差不多厚,但藏在免責條款裡的規則完全不同。壽險(保險法第109條)對自殺有一個「兩年緩衝」:契約生效滿兩年後的自殺,保險公司仍然要賠。但你手上的傷害保險(意外險)沒有這道緩衝。故意自殺,不論保單生效多久,一毛不賠,沒有例外。另一個多數人忽略的地雷是「犯罪行為」:你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受傷、失能或死亡,意外險同樣不賠。這裡的犯罪不只是搶劫殺人,酒駕(公共危險罪)也算。你酒後騎車摔斷腿,意外險拒賠的法律依據就是這條。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3 條為傷害保險免責條款,規定當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從事犯罪行為導致傷害、失能或死亡時,保險人完全免除給付責任。本條與第 109 條壽險自殺條款並列為人身保險道德風險防堵的核心規範,但兩者結構不同:壽險允許約定兩年等待期後仍給付,傷害保險則為絕對且永久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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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酒駕出車禍,意外險真的一毛都不賠嗎?▾
如果酒精濃度超過刑法第 185-3 條的標準,構成公共危險罪,保險公司援引保險法 133 條拒賠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但如果只是輕微超標且事故是對方全責,可爭論「犯罪行為」與「受傷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實務上保險公司看的是警方移送書和檢察官起訴與否,不是當事人自己覺得算不算犯罪。
Q2壽險和意外險對自殺的規定到底差在哪?▾
差很大。壽險依第 109 條,契約可約定「生效滿兩年後自殺仍賠」,這是業界標準做法。但傷害保險依第 133 條,故意自殺是絕對免責,沒有任何等待期或例外條款。同一個人同時有壽險和意外險,自殺事件發生時,壽險可能賠但意外險一定不賠。家屬遇到這種情況,請分開處理兩張保單的理賠。
Q3因為正當防衛打傷人結果自己也受傷,意外險會不會拒賠?▾
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是阻卻違法事由,不構成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行為,本條免責不適用,意外險應理賠。但必須能證明當時符合正當防衛要件(現在不法侵害、防衛手段相當)。事發後立刻報警並做筆錄,讓正當防衛事實留下官方紀錄,這是日後理賠爭議最有力的證據。
Q4保險法 133 條是什麼?▾
傷害保險的免責條款,規定故意自殺或犯罪行為導致的傷害、失能、死亡,保險公司一律不賠,沒有任何緩衝期。
Q5意外險「故意自殺」在保險法上怎麼定義?▾
被保險人具有結束自己生命的明確意圖並付諸行為。憂鬱症發病、精神疾病狀態下的行為可能爭議故意要件是否成立。
Q6保險法 133 條的「犯罪行為」包含哪些?▾
所有違反刑事法律之行為,含過失犯。酒駕(刑法 185-3)、嚴重危險駕駛、製造致命噪音等都可能構成,不限重大刑案。
Q7傷害保險和意外險是同一個東西嗎?▾
是。保險法用詞為「傷害保險」,業界與消費者多稱「意外險」或「意外傷害險」,內容相同。
Q8意外險拒賠了怎麼辦?▾
先要求書面拒賠理由 → 核對犯罪行為認定依據 → 爭議因果關係 →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Q9怎麼證明意外不是故意自殺?▾
事發現場照片、目擊者證詞、被保險人事發前生活狀態(無遺書、有未來規劃)、警方相驗結果。負舉證責任的是保險公司。
Q10酒駕車禍意外險被拒怎麼救?▾
爭議重點不是「有沒有酒駕」,而是「酒駕是否直接導致受傷」。如對方全責、酒測僅輕微超標,可主張因果關係不成立。
Q11意外險拒賠後申訴或訴訟要多少錢?▾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免費。民事訴訟裁判費約請求金額 1.1%,律師費 6-15 萬起跳。建議先評議再訴訟省錢。
Q12意外險 vs 壽險自殺規則差在哪?▾
壽險第 109 條:契約可約定生效滿兩年後自殺仍給付。意外險第 133 條:絕對且永久免責,無任何緩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life_insurance | injury_insurance |
|---|---|---|
| 故意自殺 | 第 109 條:契約可約定生效滿兩年後自殺仍給付 | 第 133 條:絕對免責,無時間緩衝 |
| 犯罪行為致傷 | 未明文絕對免責,視個別契約條款 | 第 133 條:明文絕對免責 |
| 舉證焦點 | 自殺意圖、契約等待期是否屆滿 | 犯罪行為認定、犯罪與傷害之因果關係 |
| 請求權時效 | 兩年(保險法第 65 條) | 兩年(保險法第 6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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