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3 條(保險人之免責事由)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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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3 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意外險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無等待期。
Q · 意外險對故意自殺和犯罪行為怎麼處理?
依保險法第 133 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之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完全免給付責任。與壽險第 109 條的兩年自殺等待期不同,本條對傷害保險(意外險)的故意自殺免責沒有任何時間緩衝。「犯罪行為」範圍比一般人想像寬,包含酒駕(刑法第 185-3 條公共危險罪)、嚴重超速危險駕駛等,不限於重大刑案。實務上拒賠爭議聚焦在「犯罪行為與傷害結果的因果關係」是否成立。
白話解讀
壽險和意外險的保單看起來差不多厚,但藏在免責條款裡的規則完全不同。壽險(保險法第109條)對自殺有一個「兩年緩衝」:契約生效滿兩年後的自殺,保險公司仍然要賠。但你手上的傷害保險(意外險)沒有這道緩衝。故意自殺,不論保單生效多久,一毛不賠,沒有例外。另一個多數人忽略的地雷是「犯罪行為」:你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受傷、失能或死亡,意外險同樣不賠。這裡的犯罪不只是搶劫殺人,酒駕(公共危險罪)也算。你酒後騎車摔斷腿,意外險拒賠的法律依據就是這條。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3 條為傷害保險免責條款,規定當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從事犯罪行為導致傷害、失能或死亡時,保險人完全免除給付責任。本條與第 109 條壽險自殺條款並列為人身保險道德風險防堵的核心規範,但兩者結構不同:壽險允許約定兩年等待期後仍給付,傷害保險則為絕對且永久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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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33 條是什麼?▾
傷害保險免責條款,故意自殺與犯罪行為致傷不賠
Q2意外險和壽險自殺規則差在哪?▾
壽險滿兩年自殺仍可能賠,意外險永遠不賠
Q3酒駕車禍意外險真的不賠?▾
酒測超標構成公共危險罪屬犯罪行為,保險公司援引 133 條拒賠
Q4什麼算「犯罪行為」?▾
不限重大刑案,酒駕、危險駕駛等公共危險罪也算
Q5意外險被拒賠怎麼救?▾
先要求書面拒賠理由,再爭議因果關係,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Q6正當防衛受傷意外險賠不賠?▾
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不構成犯罪,意外險應理賠
Q7意外險拒賠後多久要採取行動?▾
保險金請求權時效兩年(保險法第 65 條),應盡速申訴或起訴
Q8無照駕駛出車禍意外險賠不賠?▾
單純無照不必然構成犯罪,須看是否同時違反其他刑事規定及因果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life_insurance | injury_insurance |
|---|---|---|
| 故意自殺 | 第 109 條:契約可約定生效滿兩年後自殺仍給付 | 第 133 條:絕對免責,無時間緩衝 |
| 犯罪行為致傷 | 未明文絕對免責,視個別契約條款 | 第 133 條:明文絕對免責 |
| 舉證焦點 | 自殺意圖、契約等待期是否屆滿 | 犯罪行為認定、犯罪與傷害之因果關係 |
| 請求權時效 | 兩年(保險法第 65 條) | 兩年(保險法第 6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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