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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保險法 第 133 條(保險人之免責事由)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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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3 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意外險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無等待期。

Q · 意外險對故意自殺和犯罪行為怎麼處理?

依保險法第 133 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之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完全免給付責任。與壽險第 109 條的兩年自殺等待期不同,本條對傷害保險(意外險)的故意自殺免責沒有任何時間緩衝。「犯罪行為」範圍比一般人想像寬,包含酒駕(刑法第 185-3 條公共危險罪)、嚴重超速危險駕駛等,不限於重大刑案。實務上拒賠爭議聚焦在「犯罪行為與傷害結果的因果關係」是否成立。

白話解讀

壽險和意外險的保單看起來差不多厚,但藏在免責條款裡的規則完全不同。壽險(保險法第109條)對自殺有一個「兩年緩衝」:契約生效滿兩年後的自殺,保險公司仍然要賠。但你手上的傷害保險(意外險)沒有這道緩衝。故意自殺,不論保單生效多久,一毛不賠,沒有例外。另一個多數人忽略的地雷是「犯罪行為」:你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受傷、失能或死亡,意外險同樣不賠。這裡的犯罪不只是搶劫殺人,酒駕(公共危險罪)也算。你酒後騎車摔斷腿,意外險拒賠的法律依據就是這條。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3 條為傷害保險免責條款,規定當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從事犯罪行為導致傷害、失能或死亡時,保險人完全免除給付責任。本條與第 109 條壽險自殺條款並列為人身保險道德風險防堵的核心規範,但兩者結構不同:壽險允許約定兩年等待期後仍給付,傷害保險則為絕對且永久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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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酒駕出車禍,意外險真的一毛都不賠嗎?

如果酒精濃度超過刑法第 185-3 條的標準,構成公共危險罪,保險公司援引保險法 133 條拒賠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但如果只是輕微超標且事故是對方全責,可爭論「犯罪行為」與「受傷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實務上保險公司看的是警方移送書和檢察官起訴與否,不是當事人自己覺得算不算犯罪。

Q2壽險和意外險對自殺的規定到底差在哪?

差很大。壽險依第 109 條,契約可約定「生效滿兩年後自殺仍賠」,這是業界標準做法。但傷害保險依第 133 條,故意自殺是絕對免責,沒有任何等待期或例外條款。同一個人同時有壽險和意外險,自殺事件發生時,壽險可能賠但意外險一定不賠。家屬遇到這種情況,請分開處理兩張保單的理賠。

Q3因為正當防衛打傷人結果自己也受傷,意外險會不會拒賠?

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是阻卻違法事由,不構成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行為,本條免責不適用,意外險應理賠。但必須能證明當時符合正當防衛要件(現在不法侵害、防衛手段相當)。事發後立刻報警並做筆錄,讓正當防衛事實留下官方紀錄,這是日後理賠爭議最有力的證據。

Q4保險法 133 條是什麼?

傷害保險的免責條款,規定故意自殺或犯罪行為導致的傷害、失能、死亡,保險公司一律不賠,沒有任何緩衝期。

Q5意外險「故意自殺」在保險法上怎麼定義?

被保險人具有結束自己生命的明確意圖並付諸行為。憂鬱症發病、精神疾病狀態下的行為可能爭議故意要件是否成立。

Q6保險法 133 條的「犯罪行為」包含哪些?

所有違反刑事法律之行為,含過失犯。酒駕(刑法 185-3)、嚴重危險駕駛、製造致命噪音等都可能構成,不限重大刑案。

Q7傷害保險和意外險是同一個東西嗎?

是。保險法用詞為「傷害保險」,業界與消費者多稱「意外險」或「意外傷害險」,內容相同。

Q8意外險拒賠了怎麼辦?

先要求書面拒賠理由 → 核對犯罪行為認定依據 → 爭議因果關係 →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Q9怎麼證明意外不是故意自殺?

事發現場照片、目擊者證詞、被保險人事發前生活狀態(無遺書、有未來規劃)、警方相驗結果。負舉證責任的是保險公司。

Q10酒駕車禍意外險被拒怎麼救?

爭議重點不是「有沒有酒駕」,而是「酒駕是否直接導致受傷」。如對方全責、酒測僅輕微超標,可主張因果關係不成立。

Q11意外險拒賠後申訴或訴訟要多少錢?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免費。民事訴訟裁判費約請求金額 1.1%,律師費 6-15 萬起跳。建議先評議再訴訟省錢。

Q12意外險 vs 壽險自殺規則差在哪?

壽險第 109 條:契約可約定生效滿兩年後自殺仍給付。意外險第 133 條:絕對且永久免責,無任何緩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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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自殺第 109 條:契約可約定生效滿兩年後自殺仍給付第 133 條:絕對免責,無時間緩衝
犯罪行為致傷未明文絕對免責,視個別契約條款第 133 條:明文絕對免責
舉證焦點自殺意圖、契約等待期是否屆滿犯罪行為認定、犯罪與傷害之因果關係
請求權時效兩年(保險法第 65 條)兩年(保險法第 65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 第 80 条(傷害疾病定額保険における保険者免責事由:被保険者の故意又は重大な過失等)
🇰🇷 韓國상법 제732조의2(자살 등 보험자 면책) 및 상해보험 약관 면책조항
🇨🇳 中國保险法第 45 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德國VVG § 178 Abs. 2(Unfallversicherung:vorsätzlich herbeigeführter Unfall führt zum Verlust des Leistungsanspruchs)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13-1 et L.132-7(exclusions pour faute intentionnelle et suicide)
🇺🇸 美國Standard Accident Policy Suicide and Criminal Acts Exclusion Clauses(各州判例法及示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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