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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33 條(保險人之免責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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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invictus
a year ago
企業法務
§133(傷害)⇆§109(壽險) →犯罪行為致死/犯罪處死 →犯罪致死 壽賠傷不賠 →§109:52年錯修 待修 #絕對不保.相對不保# 絕對不保:不能為「投保客體」-風險完全來自犯罪行為 相對不保:不能為「理賠對象」-風險不完全來自於犯罪行為 #自殺不賠# 必須自殺造成所保保險事故發生 考量者為保險利益、所保風險 *責任險↓賠 故意自殺≠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 (Ex.強汽§29 被保人自殺使他人死亡↓ 被保人:加害人 實質被保人:被害人) *傷害險、壽險↓不賠 被保人自殺致傷失能死亡 #犯罪行為# 所謂「犯罪」應回歸刑法 但「犯罪行為」只涉及「構成要件行為」和「違法性」 不涉及「罪責」 故成年否、受監護宣告否 皆不論 *犯罪行為限故意 *自用汽車保險共同條款§10I③酒駕條款→相對不保(可約定承保) 刑§185-3 i 絕對不能安全駕駛0.25mg →絕對不保→拒賠 ii 相對不能安全駕駛0.15mg →相對不保→視該當犯罪否 #致# 需行為與傷害失能死亡結果 有因果關係 *因果:相當因果 相當:因果間具有相當性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被保險人「故意」(避免道德風險)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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