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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invictus
2 years ago
企業法務
§133(傷害)⇆§109(壽險)
→犯罪行為致死/犯罪處死
→犯罪致死 壽賠傷不賠
→§109:52年錯修 待修
#絕對不保.相對不保#
絕對不保:不能為「投保客體」-風險完全來自犯罪行為
相對不保:不能為「理賠對象」-風險不完全來自於犯罪行為
#自殺不賠#
必須自殺造成所保保險事故發生
考量者為保險利益、所保風險
*責任險↓賠
故意自殺≠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
(Ex.強汽§29
被保人自殺使他人死亡↓
被保人:加害人
實質被保人:被害人)
*傷害險、壽險↓不賠
被保人自殺致傷失能死亡
#犯罪行為#
所謂「犯罪」應回歸刑法
但「犯罪行為」只涉及「構成要件行為」和「違法性」
不涉及「罪責」
故成年否、受監護宣告否
皆不論
*犯罪行為限故意
*自用汽車保險共同條款§10I③酒駕條款→相對不保(可約定承保)
刑§185-3
i 絕對不能安全駕駛0.25mg
→絕對不保→拒賠
ii 相對不能安全駕駛0.15mg
→相對不保→視該當犯罪否
#致#
需行為與傷害失能死亡結果
有因果關係
*因果:相當因果
相當:因果間具有相當性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被保險人「故意」(避免道德風險)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