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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32-1 條

要保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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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2 條之 1(民國 114 年新增)明文禁止以傷害保險解約金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保護債務人基本意外保障。

Q · 欠錢被強制執行,傷害保險的解約金會被法院拿走嗎?

依保險法第 132 條之 1,要保人作為債務人時,其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意思是:即使你欠債被強制執行,法院和債權人都不能命令保險公司強制解約你的傷害險,然後把解約金拿去抵債。立法目的在保留債務人最後一層意外風險保障,避免一次失去財產又失去保護。

白話解讀

欠債被強制執行的時候,債權人幾乎可以查封你名下所有財產:銀行帳戶、不動產、股票、薪水。但從民國114年開始,你的傷害保險契約裡那筆「解約金」被法律劃進了安全區。什麼意思?就是法院不能命令你把傷害保險解約,然後把解約金拿去還債。這條的立法背景是最高法院108年的一個大法庭裁定,當時法院認定人壽保險的解約金「可以」被強制執行。這嚇壞了整個保險業和所有保戶,因為這意味著你欠錢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強制解約你的保單,你的保障直接歸零。立法院趕緊修法,先保護了人壽保險的解約金(第123條之1),接著又把傷害保險也補上了這道防線。這不是讓你欠債不還,而是確保你就算經濟再怎麼困難,至少還有一份保護你生命和身體的保險不會被拿走。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2 條之 1 為傷害保險解約金強制執行豁免條款,明文禁止以要保人作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與壽險第 123 條之 1、健康險第 129 條之 1 並列,構成台灣人身保險解約金法定保護體系的第三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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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32 條之 1 是什麼?

民國 114 年新增條文,禁止法院扣押或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傷害保險解約金,保護債務人基本意外風險保障。

Q2傷害保險解約金跟人壽保險解約金的保護一樣嗎?

保護精神相同但條文不同。傷害險在第 132 條之 1(無金額上限),壽險在第 123 條之 1(有衛福部最低生活費上限)。

Q3意外險被法院扣押解約金怎麼辦?

立刻向執行法院提聲明異議,附保單影本援引保險法第 132 條之 1,並寄副本給保險公司停止解約程序。

Q4什麼情況下傷害保險還是會被執行?

保險事故已發生、保險金已給付到要保人帳戶後,那筆現金屬於一般金錢債權,不再受 132 條之 1 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23_1article_129_1article_132_1
適用險種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意外險)
金額上限依衛福部最低生活費標準,超過部分仍可執行全額保護全額保護
立法年度民國 114 年民國 114 年民國 114 年
投資型保單適用投資帳戶價值爭議中通常不涉投資成分通常不涉投資成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保険法・民事執行法(生命保險解約返戻金の差押え制限に関する判例法理)
🇩🇪 德國ZPO § 850b / § 851c(限定範圍之養老保險與部分壽險之扣押保護)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32-14(人身保險受益人權利保護)
🇺🇸 美國Insurance proceeds exemption (state-specific, e.g., Texas Insurance Code §1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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