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2-1 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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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2 條之 1(民國 114 年新增)明文禁止以傷害保險解約金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保護債務人基本意外保障。
Q · 欠錢被強制執行,傷害保險的解約金會被法院拿走嗎?
依保險法第 132 條之 1,要保人作為債務人時,其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意思是:即使你欠債被強制執行,法院和債權人都不能命令保險公司強制解約你的傷害險,然後把解約金拿去抵債。立法目的在保留債務人最後一層意外風險保障,避免一次失去財產又失去保護。
白話解讀
欠債被強制執行的時候,債權人幾乎可以查封你名下所有財產:銀行帳戶、不動產、股票、薪水。但從民國114年開始,你的傷害保險契約裡那筆「解約金」被法律劃進了安全區。什麼意思?就是法院不能命令你把傷害保險解約,然後把解約金拿去還債。這條的立法背景是最高法院108年的一個大法庭裁定,當時法院認定人壽保險的解約金「可以」被強制執行。這嚇壞了整個保險業和所有保戶,因為這意味著你欠錢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強制解約你的保單,你的保障直接歸零。立法院趕緊修法,先保護了人壽保險的解約金(第123條之1),接著又把傷害保險也補上了這道防線。這不是讓你欠債不還,而是確保你就算經濟再怎麼困難,至少還有一份保護你生命和身體的保險不會被拿走。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2 條之 1 為傷害保險解約金強制執行豁免條款,明文禁止以要保人作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與壽險第 123 條之 1、健康險第 129 條之 1 並列,構成台灣人身保險解約金法定保護體系的第三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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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132 條之 1 是什麼?▾
民國 114 年新增條文,禁止法院扣押或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傷害保險解約金,保護債務人基本意外風險保障。
Q2傷害保險解約金跟人壽保險解約金的保護一樣嗎?▾
保護精神相同但條文不同。傷害險在第 132 條之 1(無金額上限),壽險在第 123 條之 1(有衛福部最低生活費上限)。
Q3意外險被法院扣押解約金怎麼辦?▾
立刻向執行法院提聲明異議,附保單影本援引保險法第 132 條之 1,並寄副本給保險公司停止解約程序。
Q4什麼情況下傷害保險還是會被執行?▾
保險事故已發生、保險金已給付到要保人帳戶後,那筆現金屬於一般金錢債權,不再受 132 條之 1 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23_1 | article_129_1 | article_132_1 |
|---|---|---|---|
| 適用險種 | 人壽保險 | 健康保險 | 傷害保險(意外險) |
| 金額上限 | 依衛福部最低生活費標準,超過部分仍可執行 | 全額保護 | 全額保護 |
| 立法年度 | 民國 114 年 | 民國 114 年 | 民國 114 年 |
| 投資型保單適用 | 投資帳戶價值爭議中 | 通常不涉投資成分 | 通常不涉投資成分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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