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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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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強制執行之標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2 條之 1(民國 114 年新增)明文禁止以傷害保險解約金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保護債務人基本意外保障。

Q · 欠錢被強制執行,傷害保險的解約金會被法院拿走嗎?

不會。民國114年新法明文禁止扣押

依保險法第 132 條之 1,要保人作為債務人時,其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意思是:即使你欠債被強制執行,法院和債權人都不能命令保險公司強制解約你的傷害險,然後把解約金拿去抵債。立法目的在保留債務人最後一層意外風險保障,避免一次失去財產又失去保護。

白話解讀

欠債被強制執行的時候,債權人幾乎可以查封你名下所有財產:銀行帳戶、不動產、股票、薪水。但從民國114年開始,你的傷害保險契約裡那筆「解約金」被法律劃進了安全區。什麼意思?就是法院不能命令你把傷害保險解約,然後把解約金拿去還債。這條的立法背景是最高法院108年的一個大法庭裁定,當時法院認定人壽保險的解約金「可以」被強制執行。這嚇壞了整個保險業和所有保戶,因為這意味著你欠錢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強制解約你的保單,你的保障直接歸零。立法院趕緊修法,先保護了人壽保險的解約金(第123條之1),接著又把傷害保險也補上了這道防線。這不是讓你欠債不還,而是確保你就算經濟再怎麼困難,至少還有一份保護你生命和身體的保險不會被拿走。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2 條之 1 為傷害保險解約金強制執行豁免條款,明文禁止以要保人作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與壽險第 123 條之 1、健康險第 129 條之 1 並列,構成台灣人身保險解約金法定保護體系的第三道防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意外險解約金被法院扣押了,怎麼辦?

立刻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附上保單影本證明這是傷害保險(意外險就是傷害保險),援引保險法第 132 條之 1。這條在民國 114 年新增,明確規定傷害保險的解約金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如果法院在本條施行後仍扣押你的傷害保險解約金,這個執行行為本身就違法。

Q2這條跟人壽保險的解約金保護有什麼不同?

人壽保險解約金的保護規定在第 123 條之 1,傷害保險的保護在本條(第 132 條之 1)。兩者的立法目的相同:防止強制執行剝奪保戶的基本保障。但在實務細節上,人壽保險涉及的解約金金額通常遠大於傷害保險,所以法院在處理人壽保險時可能有更多的個案裁量空間。

Q3保險法第 132 條之 1 是什麼?

民國 114 年新增條文,禁止法院扣押或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傷害保險解約金,保護債務人基本意外風險保障。是台灣人身保險解約金保護體系三條一體的最後一塊拼圖。

Q4什麼是傷害保險解約金?

要保人主動終止傷害保險契約後,保險公司依保單條款計算返還的金額,通常為已繳保費扣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

Q5強制執行豁免是什麼意思?

強制執行法上,債權人可聲請查封、扣押債務人財產還債,但對特定基本保障性資產設有豁免,包含部分薪資、社會保險給付、人身保險解約金等。

Q6保險法 132-1 跟 123-1 是什麼關係?

兩條都是民國 114 年同一波修法新增,123-1 保護人壽保險解約金(有衛福部最低生活費上限),132-1 保護傷害保險解約金(全額無上限),加上 129-1 健康險共三條構成完整體系。

Q7意外險解約金被扣押怎麼提異議?

10 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聲明異議狀,附保單影本證明是傷害保險,援引保險法第 132 條之 1,同時通知保險公司暫停解約程序。法院應於 10 日內裁定。

Q8聲明異議要花多少錢?

向執行法院提聲明異議無需繳裁判費。若委任律師撰狀,行情約 1-3 萬元;若情勢單純,自行撰狀也可。

Q9怎麼證明保單是傷害保險?

提供保單條款影本(首頁通常標明險種名稱)、保險公司客戶服務證明、金管會保險商品分類查詢結果。三者擇一即可。

Q10如果保險公司已經依扣押命令解約怎麼辦?

保險公司應依法律審查扣押命令合法性。若已誤解約,可依保險法第 132 條之 1 主張該解約無效,請求保險公司回復契約效力,必要時對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Q11傷害保險 vs 人壽保險解約金保護差在哪?

兩者都受新法保護,但壽險(123-1)有「依衛福部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上限,超過部分仍可執行;傷害險(132-1)為全額保護無金額上限,這是兩條最關鍵的差異。

Q12保險法 132-1 vs 強制執行法 122 條差在哪?

兩條共享「債務人最低生存保障」立法精神,但 132-1 保護的是傷害保險解約金(特定險種資產),122 條保護的是薪資(債務人持續性收入的三分之一)。一個是資產保護,一個是收入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23_1article_129_1article_132_1
適用險種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意外險)
金額上限依衛福部最低生活費標準,超過部分仍可執行全額保護全額保護
立法年度民國 114 年民國 114 年民國 114 年
投資型保單適用投資帳戶價值爭議中通常不涉投資成分通常不涉投資成分

article_123_1

適用險種
人壽保險
金額上限
依衛福部最低生活費標準,超過部分仍可執行
立法年度
民國 114 年
投資型保單適用
投資帳戶價值爭議中

article_129_1

適用險種
健康保險
金額上限
全額保護
立法年度
民國 114 年
投資型保單適用
通常不涉投資成分

article_132_1

適用險種
傷害保險(意外險)
金額上限
全額保護
立法年度
民國 114 年
投資型保單適用
通常不涉投資成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保険法・民事執行法(生命保險解約返戻金の差押え制限に関する判例法理)
德國ZPO § 850b / § 851c(限定範圍之養老保險與部分壽險之扣押保護)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32-14(人身保險受益人權利保護)
美國Insurance proceeds exemption (state-specific, e.g., Texas Insurance Code §1108.05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40603 增訂)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一百零八年度台抗大字第八九七號裁定之個案係針對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可否執行,並未就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可否執行做認定。以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契約,或有少量解約金可填補債權,為避免執行機關實務上仍會對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予以扣押或強制執行,致保戶失卻維繫生命身體健康及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傷害保險保障,爰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要保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扣押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114060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一百零八年度台抗大字第八九七號裁定之個案係針對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可否執行,並未就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可否執行做認定。以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契約,或有少量解約金可填補債權,為避免執行機關實務上仍會對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予以扣押或強制執行,致保戶失卻維繫生命身體健康及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傷害保險保障,爰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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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32-1 條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3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3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