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5-3 條(年金保險之受益人)
- 1.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2.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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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5 條之 3 規定年金險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限本人,死亡後給付則準用人壽保險受益人指定規則。
Q · 年金險的受益人可以指定別人嗎?
依保險法第 135 條之 3 第一項,年金保險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受益人法定為被保險人本人,要保人不能改填配偶、子女或他人。第二項則開啟例外:若契約載明被保險人死亡後繼續給付(如保證期間或遺屬年金),該死亡後給付部分準用人壽保險第 110 至 113 條,可由要保人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白話解讀
年金保險的錢,在你活著的時候只能給你自己。這不是保險公司的規定,是法律的強制規定。135 條之 3 第一項講得毫無彈性: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你不能把年金的受益人填成你的配偶、子女、或任何其他人。為什麼法律要這麼硬?因為年金保險的設計初衷就是保障「你自己」的老年生活,如果允許把受益人改成別人,就可能出現你老了沒錢用但年金被別人領走的荒謬局面。但第二項開了一扇門:如果契約有約定被保險人死亡後繼續給付年金(所謂「保證期間」或「遺屬年金」),那個死亡後才啟動的部分,受益人可以是其他人,適用人壽保險第 110 至 113 條的受益人指定規則。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5 條之 3 為年金保險受益人專屬條款,建立「雙軌制」受益人結構:生存期間鎖定被保險人本人不得指定他人,死亡後給付則準用人壽保險受益人指定規則,精準區隔年金保險保障被保險人自身生存利益的立法目的與被保險人死亡後資產移轉的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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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年金保險受益人可以指定配偶嗎?▾
生存期間不可,死亡後給付部分可。第一項法定為被保險人本人,第二項準用人壽保險受益人規則。
Q2年金險死亡後沒指定受益人怎麼辦?▾
保證給付期間內尚未給付的餘額視為遺產,依繼承順序分配,可能被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Q3年金險受益人能改嗎?▾
生存期間受益人法定不可變更。死亡後給付的受益人可依保險法第 111 條變更。
Q4年金險領的錢算遺產嗎?▾
有指定受益人且符合實質課稅原則,依第 112 條準用不算遺產;無指定則進入遺產分配。
Q5保證期間 20 年的年金被保險人提早過世怎麼算?▾
剩餘保證期間的年金由指定受益人領取,未指定則進入遺產。
Q6年金險可以債務隔離嗎?▾
依保險法第 123 條準用,保險金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但實質課稅原則下個案會被審查。
Q7離婚配偶能分年金嗎?▾
生存期間受益人鎖定本人,配偶無法請求變更,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可能涵蓋保單價值準備金。
Q8年金險受益人未成年要怎麼辦?▾
可指定未成年人為死亡後給付受益人,但須法定代理人代為受領,建議搭配信託設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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