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5-2 條(年金保險契約應記載之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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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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