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5-2 條(年金保險契約應記載之事項)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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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5 條之 2 規定年金保險契約必載五項:被保險人、年金金額或計算方法、受益人、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減少年金之條件,記載瑕疵時依第 54 條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
Q · 年金保險契約一定要寫哪幾件事?少寫怎麼辦?
依保險法第 135 條之 2,年金保險契約除一般應記載事項(第 55 條)外,須再載明五項:被保險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年金金額或確定金額之方法、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關係、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依第 118 條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任一項記載瑕疵或不明確,依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這也是與保險公司爭議時的法定談判槓桿。
白話解讀
年金保險契約不是一張白紙讓保險公司愛寫什麼就寫什麼。135 條之 2 規定了五項「必須寫進契約」的事項,少寫任何一項,這份契約就有瑕疵。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這五項正好就是你日後跟保險公司吵架時最常吵的五個點:我到底每月能領多少(第二款)?誰能領(第三款)?從什麼時候開始領、領多久、怎麼領(第四款)?什麼情況下金額會被減少(第五款)?如果契約裡這五項有任何一項寫得模糊或沒寫,出事的時候對你有利,因為契約不明確的部分,依保險法第 54 條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5 條之 2 是年金保險契約的強制揭露條款,建立年金險契約除一般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外,另須補充記載被保險人資料、年金金額(或計算方法)、受益人、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減少年金之條件五項,作為消費者知情決定與爭議解釋的法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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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年金保險契約一定要寫哪些事?▾
依保險法第 135 條之 2 規定五項必載:被保險人、年金金額或計算方法、受益人、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減少年金之條件。
Q2年金險每月領多少契約沒寫清楚怎麼辦?▾
依第 135 條之 2 第 2 款保險公司有義務載明金額或計算方法,模糊不明時依第 54 條第 2 項對被保險人有利解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保險法第 55 條(一般必載) | 保險法第 135-2 條(年金險專屬) | 保險法第 135-2 條(年金險專屬) |
|---|---|---|---|
| 適用範圍 | 所有保險契約共通必載 7 款(當事人姓名、保險標的、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間、訂約年月日) | 年金保險契約專屬,補充第 55 條再加 5 款 | — |
| 金額條款 | 保險金額一筆固定數 | 年金金額「或確定金額之方法」(允許變額/利率連動) | — |
| 給付方式 | 保險金一次給付為原則 | 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均須載明 | — |
| 減少條款 | 不需特別載明減少條件 | 依第 118 條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須載明 | — |
| 違反效果 | 契約可能無效或部分無效 | — | 條款疑義時依第 54 條第 2 項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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