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5-2 條(年金保險契約應記載之事項)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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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5 條之 2 規定年金保險契約必載五項:被保險人、年金金額或計算方法、受益人、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減少年金之條件,記載瑕疵時依第 54 條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
Q · 年金保險契約一定要寫哪幾件事?少寫怎麼辦?
依保險法第 135 條之 2,年金保險契約除一般應記載事項(第 55 條)外,須再載明五項:被保險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年金金額或確定金額之方法、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關係、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依第 118 條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任一項記載瑕疵或不明確,依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這也是與保險公司爭議時的法定談判槓桿。
白話解讀
年金保險契約不是一張白紙讓保險公司愛寫什麼就寫什麼。135 條之 2 規定了五項「必須寫進契約」的事項,少寫任何一項,這份契約就有瑕疵。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這五項正好就是你日後跟保險公司吵架時最常吵的五個點:我到底每月能領多少(第二款)?誰能領(第三款)?從什麼時候開始領、領多久、怎麼領(第四款)?什麼情況下金額會被減少(第五款)?如果契約裡這五項有任何一項寫得模糊或沒寫,出事的時候對你有利,因為契約不明確的部分,依保險法第 54 條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5 條之 2 是年金保險契約的強制揭露條款,建立年金險契約除一般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外,另須補充記載被保險人資料、年金金額(或計算方法)、受益人、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減少年金之條件五項,作為消費者知情決定與爭議解釋的法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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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年金險契約好像沒寫清楚每月到底能領多少,怎麼辦?▾
先看第二款是寫固定金額還是計算方法。如果是計算方法(例如依宣告利率計算),確認契約裡有沒有寫計算公式。如果公式不清楚或找不到,你可以書面要求保險公司提供試算表。根據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契約條款有疑義應做有利被保險人的解釋。內行人提示:寫書面函而不是打電話,因為書面回覆可以作為日後爭議的證據。
Q2契約上寫了年金可能會被「減少」,這合法嗎?▾
合法,前提是契約有載明減少條件(第五款)且條件確實符合。常見的減少情形包括保戶中途減額繳清、部分提領等。但如果契約沒寫減少條件或條件不明確,保險公司片面減少給付金額就站不住腳。內行人提示:注意「減額繳清」和「減少年金」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你主動要求的,後者可能是保險公司依約定或第 118 條規定執行的,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Q3保險法 135-2 條是什麼?▾
年金保險契約強制揭露條款,規定契約必載五項:被保險人、年金金額、受益人、給付方式、減少條件,是消費者爭議談判的法定基礎。
Q4年金保險契約必載哪五項?▾
被保險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年金金額或計算方法、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關係、請求年金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減少年金條件。
Q5什麼叫「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允許年金金額非固定,但須有可被被保險人自行驗算之計算公式或參數(含利率、投資績效因子等)。不能自己驗算 = 定價權交給保險公司。
Q6保險法 135-2 vs 保險法 55 條差在哪?▾
55 條是所有保險契約共通必載 7 款,135-2 條是年金險專屬補充 5 款。年金險契約必須同時符合兩條。
Q7年金險契約必載項目缺漏怎麼辦?▾
對照五項標記缺漏 → 書面要求釋明 → 引用第 54 條主張有利解釋 → 向金管會保險局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二年時效)。
Q8怎麼確認契約裡的年金計算方法有沒有寫清楚?▾
拿契約對照三件事:有沒有寫公式?參數有沒有定義?能不能自己代入驗算?三項全 yes 才算合格,缺一就有第 54 條主張空間。
Q9保險公司用書面回覆解釋契約要花多少錢?▾
免費。保險公司有法定說明義務,存證信函郵資約 80-100 元。申訴階段金管會保險局完全免費。
Q10怎麼證明保險公司業務員當初沒講清楚?▾
當時的銷售文件、要保書、業務員聲明書、錄音(如有)、Line 對話紀錄。實務上保險局申訴時可調業務員的銷售報告書。
Q11商業年金險 vs 勞退年金哪個受 135-2 條保護?▾
只有商業年金險(人壽保險公司銷售)受保險法第 135-2 條規範;勞退新制由勞退條例規範,勞保老年給付由勞保條例規範。
Q12變額年金 vs 利變型年金 135-2 條都適用嗎?▾
都適用。但兩者「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載明要求更嚴格:變額年金須揭露投資標的與費用結構,利變型須揭露宣告利率機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保險法第 55 條(一般必載) | 保險法第 135-2 條(年金險專屬) | 保險法第 135-2 條(年金險專屬) |
|---|---|---|---|
| 適用範圍 | 所有保險契約共通必載 7 款(當事人姓名、保險標的、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間、訂約年月日) | 年金保險契約專屬,補充第 55 條再加 5 款 | — |
| 金額條款 | 保險金額一筆固定數 | 年金金額「或確定金額之方法」(允許變額/利率連動) | — |
| 給付方式 | 保險金一次給付為原則 | 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均須載明 | — |
| 減少條款 | 不需特別載明減少條件 | 依第 118 條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須載明 | — |
| 違反效果 | 契約可能無效或部分無效 | — | 條款疑義時依第 54 條第 2 項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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