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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21 條(保險人之免責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2.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3.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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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受益人「故意」(避免道德風險)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II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2️⃣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III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人壽保險採平準保費制,有相當程度儲蓄性)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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