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6 條(保險業之組織及相關規定)
- 1.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2.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 3.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4.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5.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 6.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7.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 8.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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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6 條限定保險業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禁止非保險業兼營保險業務,違者取締移送法辦,負責人連帶清償。
Q · 沒有保險執照的「互助保障方案」能參加嗎?
依保險法第 136 條第二項,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判斷標準是業務「性質及內涵」,不是名稱。任何收費承擔風險的方案(互助會、會員福利、保障計畫),只要沒有金管會核發的保險業執照,都觸犯本條。違反者由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取締並移送法辦,且第三項規定法人負責人對相關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這是受害人追償的關鍵武器。
白話解讀
為什麼你的鄰居不能自己開一家「保險公司」收你的保費?因為保險業是台灣法律管制最嚴格的行業之一,這條就是第一道鐵門。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才能當保險業,你不能用行號、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組織形式來賣保險。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這句話的射程範圍極廣,任何沒有保險牌照的組織,只要實質上在做「收保費、承擔風險、事故理賠」這套動作,不管它叫自己互助會、保障方案、還是會員福利,都觸犯這條。違反的後果不是罰款了事:司法警察機關取締、移送法辦、法人負責人要連帶扛債。同時,保險公司自己也被管得很緊,股票原則上要公開發行,沒公開發行的也得設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整條的邏輯是:保險牽涉太多人的錢和安全,所以從組織形式到公司治理,每一層都要能被監管穿透。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6 條為保險業組織形式及市場准入之核心規範,將保險業組織限定為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核准除外),並全面禁止非保險業兼營保險業務,配套刑事取締、法人負責人連帶清償責任、強制公開發行股票、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等多層次公司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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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 136 條規範什麼?▾
保險業組織形式、非保險業禁營、違法取締、公司治理。
Q2什麼方案違反第 136 條?▾
任何沒執照卻收費承擔風險的方案:互助會、會員保障、虛擬保險。
Q3參加非法互助方案出事怎麼辦?▾
向金管會檢舉 + 對法人負責人主張連帶清償責任。
Q4保險法第 136 條罰則多重?▾
刑事取締移送法辦 + 民事負責人連帶賠償,無上限。
Q5未公開發行保險公司有何要求?▾
設置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準用證交法 14-2 至 14-5。
Q6保險公司一定要公開發行嗎?▾
原則上要,但主管機關許可可例外,須設獨董替代監督。
Q7互助會跟保險差在哪?▾
看實質:定期收費+承諾理賠+承擔風險=保險業務。
Q8金融科技沙盒能做保險嗎?▾
依保險法 136-1 可申請核准期間內豁免,非永久例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license | liability | governance | protection |
|---|---|---|---|---|
| 合法保險公司 | 金管會核發 | 以資產為限 | 獨董+審計委員會 | 安定基金保障 |
| 非法互助方案 | 無 | 負責人連帶清償 | 無監理 | 無任何保障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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