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6-1 條(促進金融科技創新,推動金融監理沙盒,於核准辦理期間及範圍,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1.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2.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3.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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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6 條之 1 開啟監理沙盒入口,非保險業者也可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保險業務創新實驗,核准期間內豁免保險法限制。
Q · 不是保險公司也能合法做保險產品嗎?
依保險法第 136 條之 1,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團體均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於金管會核准的期間(最長 18 個月、可延長 12 個月)及範圍內,可不適用保險法的牌照、資本、業務範圍等限制,但仍須符合消費者保護要求。
白話解讀
台灣的保險法原本畫了一條非常硬的線:沒有牌照不准碰保險。但這條線把所有想用新技術做保險的創業者都擋在外面。區塊鏈微型保險、AI 自動核保、P2P 風險分攤,這些東西在現行法規下全部違法。136條之1就是在這道牆上開了一扇實驗窗:你可以申請「監理沙盒」,在金管會核准的期限和範圍內,暫時不受保險法的限制,實際測試你的創新商業模式。而且這扇窗不只開給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甚至完全不是保險業的科技公司,都有資格申請。第三項更值得注意:主管機關必須根據實驗結果檢討法規。換句話說,如果你的實驗成功了,這不只是你一家公司的事,而是可能推動整個保險法的修正。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6 條之 1 為金融科技監理沙盒制度的保險業務入口條款,建立三項規範:第一項放寬申請主體不限於既有保險業者;第二項授權核准期間及範圍內可暫不適用保險法;第三項強制主管機關依實驗結果檢討法規妥適性,形成創新實驗回饋立法的動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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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136-1 是什麼?▾
保險業監理沙盒入口條款,允許非保險業者合法測試創新保險商業模式。
Q2監理沙盒申請要多久?▾
金管會審查約 60-90 天,核准後實驗期最長 18 個月可延長 12 個月。
Q3誰可以申請保險沙盒?▾
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團體,不限於既有保險業者或保險輔助人。
Q4沙盒實驗失敗怎麼辦?▾
需依金融科技條例第 17 條退場輔導,處理參與消費者契約並提出實驗報告。
Q5沙盒結束後可以直接開業嗎?▾
不行,需等法規修正或另申請保險業執照,或與既有保險業合作。
Q6監理沙盒和正式申請保險牌照差在哪?▾
沙盒免 20 億資本額但有期限與範圍限制;牌照無期限但要全套合規。
Q7申請沙盒要付費嗎?▾
申請審查不收費,但實驗期間消費者保護準備金、保險賠償等成本由申請人負擔。
Q8外國公司可以申請台灣保險沙盒嗎?▾
可以,但需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或與本地法人合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andbox | formal_license |
|---|---|---|
| 申請主體 | 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團體(含非保險業科技公司) | 限符合保險業設立要件之公司 |
| 資本門檻 | 由金管會視實驗規模個案認定 | 保險業設立最低資本額新台幣 20 億元 |
| 業務期限 | 最長 18 個月,可延長 12 個月 | 永久(除非執照撤銷) |
| 業務範圍 | 限核准函載明之創新實驗範圍 | 保險法第 138 條規定之保險業範圍 |
| 消費者保護 | 需準備金、賠償機制、強制告知參與者 | 安定基金 + 法定責任準備金 |
| 退場機制 | 實驗結束 60 日內結案,輔導期 6 個月 | 依保險法第 149 條接管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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