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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36-1 條(促進金融科技創新,推動金融監理沙盒,於核准辦理期間及範圍,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1. 1.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2. 2.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3. 3.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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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6 條之 1 開啟監理沙盒入口,非保險業者也可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保險業務創新實驗,核准期間內豁免保險法限制。

Q · 不是保險公司也能合法做保險產品嗎?

依保險法第 136 條之 1,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團體均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於金管會核准的期間(最長 18 個月、可延長 12 個月)及範圍內,可不適用保險法的牌照、資本、業務範圍等限制,但仍須符合消費者保護要求。

白話解讀

台灣的保險法原本畫了一條非常硬的線:沒有牌照不准碰保險。但這條線把所有想用新技術做保險的創業者都擋在外面。區塊鏈微型保險、AI 自動核保、P2P 風險分攤,這些東西在現行法規下全部違法。136條之1就是在這道牆上開了一扇實驗窗:你可以申請「監理沙盒」,在金管會核准的期限和範圍內,暫時不受保險法的限制,實際測試你的創新商業模式。而且這扇窗不只開給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甚至完全不是保險業的科技公司,都有資格申請。第三項更值得注意:主管機關必須根據實驗結果檢討法規。換句話說,如果你的實驗成功了,這不只是你一家公司的事,而是可能推動整個保險法的修正。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6 條之 1 為金融科技監理沙盒制度的保險業務入口條款,建立三項規範:第一項放寬申請主體不限於既有保險業者;第二項授權核准期間及範圍內可暫不適用保險法;第三項強制主管機關依實驗結果檢討法規妥適性,形成創新實驗回饋立法的動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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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科技公司不是保險公司,也能申請保險沙盒嗎?

可以。保險法第 136 條之 1 第一項明確寫「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這是刻意設計的開放條款。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團體,只要涉及保險業務創新實驗,都可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提出申請。實務上金管會審查會看團隊有沒有保險專業人才、風控機制、和消費者保護方案。

Q2沙盒實驗成功之後就可以正式營業了嗎?

不能直接從沙盒畢業就開業。實驗結束後有兩條路:一是法規修正讓你的商業模式合法化(第三項要求主管機關檢討法規),二是另外申請保險業執照或與現有保險業合作。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17 條規定,實驗結束後有 6 個月的輔導期讓你過渡到正式營運或退場。

Q3監理沙盒和正式申請保險牌照差在哪?

六大維度差異:申請主體沙盒不限業者、牌照限保險業;資本門檻沙盒個案彈性、牌照需 20 億;業務期限沙盒最長 30 個月、牌照永久;業務範圍沙盒限核准實驗、牌照完整;消費者保護沙盒採準備金 + 強制告知、牌照採安定基金 + 責任準備金;退場機制沙盒採輔導期、牌照採接管清算。

Q4保險法 136-1 是什麼?

台灣保險業監理沙盒入口條款,2018 年配合金融科技條例增訂,允許非保險業者合法測試創新保險商業模式。

Q5監理沙盒和傳統金融監管差在哪?

傳統監管要求業者完全合規才能營業;沙盒在受控環境內豁免特定法規限制,讓創新業務能先測試再決定是否修法。

Q6什麼是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2018 年制定的專法,規範金融沙盒的申請、審查、實驗、退場全流程,是 136-1 條的母法。

Q7保險科技 InsurTech 在台灣的法律定位是什麼?

現行保險法以傳統保險業為架構,InsurTech 多數商業模式需透過 136-1 沙盒測試或與既有保險業合作。

Q8保險沙盒申請程序怎麼跑?

撰寫創新實驗計畫書→向金管會提出申請→60 日審查→核准函載明範圍期限→實驗最長 18 個月→結束 60 日內提報告。

Q9申請沙盒的計畫書要寫什麼?

金融科技條例第 4 條規定 7 大要件:創新性、可行性、實驗範圍、消費者保護、風險控管、退場機制、實驗期間。

Q10沙盒實驗期間出問題誰負責?

申請人負主要責任,需準備保險賠償機制與準備金。金管會得於消費者權益受損時撤銷核准。

Q11怎麼證明商業模式具創新性?

比較現行保險業務未提供之服務、運用新技術(區塊鏈、AI、IoT)、解決傳統保險未觸及之客群或風險。

Q12保險沙盒 vs 正式保險業執照哪個有利?

沙盒適合概念驗證階段(免 20 億資本但有期限);牌照適合已驗證商業模式(永久但成本高)。多數新創走「沙盒驗證→與保險業合作」路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andboxformal_license
申請主體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團體(含非保險業科技公司)限符合保險業設立要件之公司
資本門檻由金管會視實驗規模個案認定保險業設立最低資本額新台幣 20 億元
業務期限最長 18 個月,可延長 12 個月永久(除非執照撤銷)
業務範圍限核准函載明之創新實驗範圍保險法第 138 條規定之保險業範圍
消費者保護需準備金、賠償機制、強制告知參與者安定基金 + 法定責任準備金
退場機制實驗結束 60 日內結案,輔導期 6 個月依保險法第 149 條接管清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TW保險法第 136 條之 1 +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2018)
🇯🇵 日本産業競争力強化法 第 6 条 規制のサンドボックス制度(2018)+ 金融商品取引法上的FinTech特例
🇰🇷 韓國금융혁신지원 특별법 第 4 條(金融創新支援特別法,2019.04.01 施行)
🇨🇳 中國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北京、上海、深圳等地,2019 起人民銀行試點,無統一立法)
🇫🇷 法國Loi PACTE(2019)+ ACPR/AMF FinTech Innovation Hub(非立法層級之行政指引)
🇺🇸 美國OCC Innovation Pilot Program + State-level(如 Arizona 2018 第一個州級 FinTech Sand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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