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7 條(內外國保險業之設立要件)
- 1.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2.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3.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 4.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 5.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6.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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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7 條規定保險業須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四道程序,外國保險業亦準用。
Q · 在台灣設立保險公司要符合什麼條件?
依保險法第 137 條,設立保險業必須完成四道法定程序:取得金管會許可、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依保險法第 141 條規定金額)、領得營業執照,缺一不可。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及依農業金融法等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特別規定外均準用本條。具體條件如最低資本額、發起人資格、負責人資格等,由金管會以授權辦法另定。
白話解讀
開一家保險公司不是去商業處登記就能營業的事。這條列出了四道關卡,缺一不可: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四關全過才能開門做生意。這套規定對外國保險業也完全適用,想進台灣市場的外國保險公司要走一模一樣的流程。而且具體的設立條件、發起人和負責人資格、乃至於分支機構的設立遷移裁撤,全部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辦法。這代表金管會可以隨著市場變化調整門檻,不需要每次都修法。第六項更進一步把射程延伸到「依其他法律設立的保險業」(例如依農業金融法設立的農業保險機構),除非那部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也要遵守保險法。簡單說,在台灣做保險生意,不管你是誰、從哪裡來、依據什麼法律成立,最終都繞不過這條。
法律定性
保險業設立許可,指依保險法第 137 條規定,欲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體,須完成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四道法定程序,始得開始營業之強制性監管制度。本制度同時適用於本國保險業、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以及依其他法律設立而經營保險業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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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確認一家保險公司是合法的?▾
至金管會保險局網站查「保險業名錄」,未在名錄上即非合法業者。
Q2境外保險公司在台灣可以營業嗎?▾
可以,但須依保險法第 137 條第三項取得金管會許可並完成設立登記,否則屬非法經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本國保險業 | 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 |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 |
|---|---|---|---|
| 監管機關 | 金管會保險局 | 金管會保險局(依外國保險業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 | 各該法律主管機關 + 金管會準用監管 |
| 最低資本額 | 20 億新台幣(依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依母國資本適足性 + 在台最低營運資金 | 依各該法律規定 |
| 準用本法範圍 | 全部適用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全部準用 | 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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