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6 條(未經核准而營業者之處罰)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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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66條規定,未經金管會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得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300萬至3000萬元罰鍰。
Q · 沒有金管會核准卻在賣「保障計畫」,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166條,未經金管會核准(依第137條設立要件)卻經營保險業務,會被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300萬至3000萬罰鍰。判斷是否為保險業務看「實質」不看名稱,網路會員制保障、互助計畫、平安基金等只要結構是「收費換取風險承擔」就可能落入。本條與第167條刑事罰共構,行政罰外可能再加刑責。
白話解讀
3000萬罰款這個數字不是隨便寫的。任何人想經營保險業務,必須先過金管會這關(第137條的設立核准要件)。沒過這關還在做,就會踩到本條,最少300萬最多3000萬,外加勒令停業。聽起來離一般人很遠?本條的捕網其實比你想的廣。網路上的「會員制保障計畫」、社群裡的「互助金」、某些金融科技平台的「風險保護服務」,只要核心結構是「收錢、承擔風險、約定賠付」就可能落入保險業務範疇。一旦被認定是保險業務又沒有核准,這條就伺候上門。對經營者來說這是紅線,對消費者來說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是篩選工具:去金管會官網查對方是不是合法保險業,比聽他怎麼自我介紹更靠譜。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66條為行政罰則條款,針對未依第137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金管會)設立核准而經營保險業務者,課以勒令停業之處分並併科新臺幣300萬至3000萬元罰鍰。其與第167條刑事罰共構,封堵以「會員制保障」「互助計畫」等名稱迴避監管之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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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網路上的「會員制保障計畫」沒寫自己是保險,為什麼也算?▾
金管會和法院認定保險業務看實質運作,不看名稱。根據保險法第136條,只要有收受對價、承擔特定風險、約定發生事故時給付的結構,就可能被認定為保險業務。即使叫互助、保障、會員權益都一樣。本條第166條配合第137條一起運作:沒過核准就賣這類服務,3000萬罰款上門。內行人提示:要判斷一個服務是不是保險業務,問三個問題——是不是定期收費、是不是約定特定事故才賠、賠付金額是不是比繳費多很多。三個都是就有高度可能。
Q2我已經繳了錢給沒被核准的「保障計畫」,錢拿得回來嗎?▾
民事上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民法第179條),因為對方收費的法律基礎不存在。實務上能不能拿回看對方有沒有錢,所以越早行動越好。同時向金管會檢舉(讓對方停業,避免擴大受害)和向警方報案(觸發刑事偵查,給對方還款壓力)。內行人提示:受害者越多越好,因為集體訴訟壓力大、檢調重視度高。在受害人社群找其他人一起行動,比單打獨鬥有效十倍。
Q3我是新創想做保險型訂閱服務,要怎麼避免踩線?▾
上線前必做一件事:付律師費請熟悉保險法的律師寫法律意見書,確認你的服務不構成保險業務。如果有疑慮,可以申請主管機關函釋(向金管會保險局)。第137條保留了申請核准的路徑,如果業務真的是保險,乖乖申請反而是最安全的。內行人提示:很多金融科技創新最後死在這關,因為以為「不叫保險就沒事」。實質判斷才是關鍵,名稱沒用。
Q4保險法166條是什麼?▾
保險業務設立核准制的行政罰則條款,未經金管會核准卻經營保險業務者,處300萬至3000萬罰鍰並勒令停業。
Q5什麼算「未核准經營保險業務」?▾
未依保險法第137條向金管會申請設立核准卻提供保險業務。看實質非看名稱,會員制保障、互助計畫、平安基金都可能落入。
Q6保險法166條罰款多少?▾
新臺幣3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外加勒令停業。10倍裁量空間,視情節輕重而定。
Q7「保險業務」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依保險法第136條,保險業務指收受對價、承擔特定風險、約定特定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之業務。三要件全具備即落入。
Q8怎麼查對方是不是合法保險業?▾
至金管會保險局官網「保險業者資訊」查詢合法業者名單,或撥金管會檢舉專線。不在名單上的不管講多好聽都別簽。
Q9怎麼向金管會檢舉非法保險業?▾
金管會官網「檢舉專區」線上檢舉,附合約、繳款、宣傳資料、業務員話術錄音。同時警方報案啟動刑事偵查。
Q10繳給非法保障計畫的錢怎麼拿回來?▾
依民法第179條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同時檢舉金管會(讓對方停業)+警方報案(觸發刑事)+找受害人社群集體訴訟。
Q11新創FinTech怎麼確認服務不踩本條?▾
上線前付律師費寫法律意見書確認,或申請金管會保險局函釋。若真的是保險業務,乖乖依第137條申請核准反而最安全。
Q12保險法166條 vs 167條差在哪?▾
166條是行政罰(罰鍰+停業,最高3000萬),167條是刑事罰(有期徒刑+刑罰金)。同一案件可能兩條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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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ct_166 | act_167 | notes |
|---|---|---|---|
| 處罰性質 | 行政罰(罰鍰+勒令停業) | 刑事罰(有期徒刑+刑罰金) | 可能同時觸發,並非互斥 |
| 罰款金額 | 新臺幣300萬至3000萬元 | 依法人/個人不同,併科金額不同 | 166條為主管機關裁量 |
| 適用對象 | 應依137條申請核准卻未申請者 | 根本不具保險業資格而經營保險業務者 | 166較針對程序違反、167更針對實質詐欺 |
| 執行機關 | 金管會(行政處分) | 檢察署、法院(刑事追訴) | 兩軌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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