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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66 條(未經核准而營業者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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