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6 條(未經核准而營業者之處罰)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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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66條規定,未經金管會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得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300萬至3000萬元罰鍰。
Q · 沒有金管會核准卻在賣「保障計畫」,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166條,未經金管會核准(依第137條設立要件)卻經營保險業務,會被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300萬至3000萬罰鍰。判斷是否為保險業務看「實質」不看名稱,網路會員制保障、互助計畫、平安基金等只要結構是「收費換取風險承擔」就可能落入。本條與第167條刑事罰共構,行政罰外可能再加刑責。
白話解讀
3000萬罰款這個數字不是隨便寫的。任何人想經營保險業務,必須先過金管會這關(第137條的設立核准要件)。沒過這關還在做,就會踩到本條,最少300萬最多3000萬,外加勒令停業。聽起來離一般人很遠?本條的捕網其實比你想的廣。網路上的「會員制保障計畫」、社群裡的「互助金」、某些金融科技平台的「風險保護服務」,只要核心結構是「收錢、承擔風險、約定賠付」就可能落入保險業務範疇。一旦被認定是保險業務又沒有核准,這條就伺候上門。對經營者來說這是紅線,對消費者來說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是篩選工具:去金管會官網查對方是不是合法保險業,比聽他怎麼自我介紹更靠譜。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66條為行政罰則條款,針對未依第137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金管會)設立核准而經營保險業務者,課以勒令停業之處分並併科新臺幣300萬至3000萬元罰鍰。其與第167條刑事罰共構,封堵以「會員制保障」「互助計畫」等名稱迴避監管之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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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166條罰多少?▾
新臺幣3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業。
Q2什麼算「未核准經營保險業務」?▾
未依保險法第137條向金管會申請設立核准,卻提供保險業務(看實質非名稱),即落入本條範圍。
Q3會員制保障計畫算保險業務嗎?▾
看實質運作。若有定期收費、約定特定事故才理賠、賠付遠超繳費三特徵,金管會與法院多認定為保險業務。
Q4怎麼向金管會檢舉非法保險業?▾
金管會官網「檢舉專區」線上檢舉,附合約、繳款、宣傳資料、業務員話術錄音為佐證。
Q5166條和167條差在哪?▾
166條是行政罰(罰鍰+停業,最高3000萬),167條是刑事罰(有期徒刑)。同一案件可能兩條並用。
Q6繳給非法保障計畫的錢拿得回來嗎?▾
民法179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實務上能否拿回取決於對方有無剩餘資產,越早行動越好。
Q7新創FinTech怎麼避免踩本條?▾
上線前付律師費寫法律意見書確認業務性質,或申請主管機關函釋。實質判斷才是關鍵。
Q8166條行政罰追訴時效多久?▾
依行政罰法第27條,原則3年,自違反行為終了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ct_166 | act_167 | notes |
|---|---|---|---|
| 處罰性質 | 行政罰(罰鍰+勒令停業) | 刑事罰(有期徒刑+刑罰金) | 可能同時觸發,並非互斥 |
| 罰款金額 | 新臺幣300萬至3000萬元 | 依法人/個人不同,併科金額不同 | 166條為主管機關裁量 |
| 適用對象 | 應依137條申請核准卻未申請者 | 根本不具保險業資格而經營保險業務者 | 166較針對程序違反、167更針對實質詐欺 |
| 執行機關 | 金管會(行政處分) | 檢察署、法院(刑事追訴) | 兩軌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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