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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66 條(未經核准而營業者之處罰)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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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66條規定,未經金管會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得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300萬至3000萬元罰鍰。

Q · 沒有金管會核准卻在賣「保障計畫」,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166條,未經金管會核准(依第137條設立要件)卻經營保險業務,會被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300萬至3000萬罰鍰。判斷是否為保險業務看「實質」不看名稱,網路會員制保障、互助計畫、平安基金等只要結構是「收費換取風險承擔」就可能落入。本條與第167條刑事罰共構,行政罰外可能再加刑責。

白話解讀

3000萬罰款這個數字不是隨便寫的。任何人想經營保險業務,必須先過金管會這關(第137條的設立核准要件)。沒過這關還在做,就會踩到本條,最少300萬最多3000萬,外加勒令停業。聽起來離一般人很遠?本條的捕網其實比你想的廣。網路上的「會員制保障計畫」、社群裡的「互助金」、某些金融科技平台的「風險保護服務」,只要核心結構是「收錢、承擔風險、約定賠付」就可能落入保險業務範疇。一旦被認定是保險業務又沒有核准,這條就伺候上門。對經營者來說這是紅線,對消費者來說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是篩選工具:去金管會官網查對方是不是合法保險業,比聽他怎麼自我介紹更靠譜。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66條為行政罰則條款,針對未依第137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金管會)設立核准而經營保險業務者,課以勒令停業之處分並併科新臺幣300萬至3000萬元罰鍰。其與第167條刑事罰共構,封堵以「會員制保障」「互助計畫」等名稱迴避監管之灰色地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166條罰多少?

新臺幣3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業。

Q2什麼算「未核准經營保險業務」?

未依保險法第137條向金管會申請設立核准,卻提供保險業務(看實質非名稱),即落入本條範圍。

Q3會員制保障計畫算保險業務嗎?

看實質運作。若有定期收費、約定特定事故才理賠、賠付遠超繳費三特徵,金管會與法院多認定為保險業務。

Q4怎麼向金管會檢舉非法保險業?

金管會官網「檢舉專區」線上檢舉,附合約、繳款、宣傳資料、業務員話術錄音為佐證。

Q5166條和167條差在哪?

166條是行政罰(罰鍰+停業,最高3000萬),167條是刑事罰(有期徒刑)。同一案件可能兩條並用。

Q6繳給非法保障計畫的錢拿得回來嗎?

民法179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實務上能否拿回取決於對方有無剩餘資產,越早行動越好。

Q7新創FinTech怎麼避免踩本條?

上線前付律師費寫法律意見書確認業務性質,或申請主管機關函釋。實質判斷才是關鍵。

Q8166條行政罰追訴時效多久?

依行政罰法第27條,原則3年,自違反行為終了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ct_166act_167notes
處罰性質行政罰(罰鍰+勒令停業)刑事罰(有期徒刑+刑罰金)可能同時觸發,並非互斥
罰款金額新臺幣300萬至3000萬元依法人/個人不同,併科金額不同166條為主管機關裁量
適用對象應依137條申請核准卻未申請者根本不具保險業資格而經營保險業務者166較針對程序違反、167更針對實質詐欺
執行機關金管會(行政處分)檢察署、法院(刑事追訴)兩軌並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3条(免許制)+ 第315条(無免許営業の罰則)
🇰🇷 韓國보험업법 제4조(허가)+ 제200조(무허가 영업 처벌)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6條(經營許可)+ 第157條(擅自經營保險業務之罰則)
🇩🇪 德國VAG § 8(Erlaubnis erforderlich)+ § 331a / § 332(Strafvorschriften für unerlaubtes Versicherungsgeschäft)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310-2(agrément ACPR requis)+ L328-5(sanctions pénales pour exercice illégal)
🇺🇸 美國State Insurance Codes(如 NY Ins. Law § 1102, Cal. Ins. Code § 700)unauthorized insurer prohibi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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