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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37-1 條(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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