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7-1 條(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
- 1.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2.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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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37-1條規範保險業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與利益衝突禁止,違反資格條件者金管會應強制解任。
Q · 保險公司負責人資格不夠,金管會可以放水嗎?
依保險法第137-1條第二項,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金管會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這是法律上最強的強制語氣,金管會沒有「給一次機會」的裁量空間。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禁止者則設計不同:金管會得先限期令其調整,給予體面退出窗口,但若無正當理由屆期未改,仍應予解任。比例原則分層處理。
白話解讀
管理你保費的那個人,必須通過政府的資格審查。這不是客氣話。保險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所有負責人,他們的專業背景、有沒有前科、能不能兼其他公司的職務、會不會跟自己的公司有利益衝突,全部由金管會訂定標準來管。而且第二項給了金管會一把非常鋒利的刀:如果負責人不符合資格條件,金管會「應」(不是「得」)予以解任,沒有裁量空間。兼職或利益衝突的狀況稍微寬鬆一點,金管會會先限期要求調整,但如果你在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改,一樣被解任。這條的邏輯很直接:保險業管的是別人的錢,管錢的人自己必須先經得起檢驗。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37-1條為保險業治理核心規範,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與利益衝突禁止標準。第二項建立強制解任機制:資格不符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兼職或利益衝突者先限期調整,逾期未改亦應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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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業負責人資格條件由誰訂定?▾
由金管會訂定「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含學歷、經歷、無前科紀錄等。
Q2保險公司負責人不合格金管會一定要解任嗎?▾
是的,第137-1條第二項用「應予解任」,是法律最強強制語氣,金管會無裁量空間。
Q3保險業負責人兼職一定不行嗎?▾
不是完全禁止,但有利益衝突疑慮者,金管會得限期令其調整,未改者解任。
Q4什麼算負責人的利益衝突?▾
同時擔任有業務競爭或交易關係之企業負責人、決策可能損害保戶利益等結構性衝突。
Q5保險法 137-1 跟銀行法 35-2 差在哪?▾
立法架構幾乎相同,皆採強制解任,僅產業別不同。110 年修法主要參考銀行法此條。
Q6查保險公司負責人裁罰紀錄要去哪?▾
金管會保險局網站「裁罰案件查詢」可查歷年負責人相關裁處。
Q7負責人被解任保單會失效嗎?▾
不會。解任只影響該負責人個人職位,保單契約效力獨立存在。
Q8家族企業傳承給第二代要符合資格嗎?▾
要。保險業是少數「老闆兒子不能直接接班」的行業,第二代必須通過金管會資格審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ubject | 資格授權法源 | 違反資格效果 | 兼職衝突處理 | 適用機構 |
|---|---|---|---|---|
| 保險法 137-1(保險業負責人) | 金管會訂定準則 | 應予解任(強制) | 得限期調整,未改應解任 | 本國及外國保險業 |
| 銀行法 35-2(銀行負責人) | 金管會訂定準則 | 應予解任(強制) | 得限期調整,未改應解任 | 銀行業 |
| 證交法 14-2(上市公司獨董) | 金管會訂定辦法 | 當然解任 | 獨立性要求另定 | 上市櫃公司 |
| 公司法 30(一般董事消極資格) | 法律直接規定 | 當然解任 | 公司法 32 競業禁止 | 一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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