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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14-2 條(獨立董事之設置及資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2. 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用,由公司負擔之。
  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三、違反依第二項所定獨立董事之資格。
  5. 獨立董事持股轉讓,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三項規定。
  6. 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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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eiyang
a year ago
會計公證地政
I 強制設置獨董:金融業、上市櫃,至少2人,不得少於1/5 II 兼職最多3家(最多擔任4家公司獨董) IV 僅得由自然人擔任 V 轉讓持股不會當然解任 VI 補選:最近一次股東會,除非全部解任(60日內)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Exc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 ⚠️⚠️2017上市櫃公司全面強制設置獨立董事 II 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獨董資格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3 * 泰山解任獨董陳敏薰 可參考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amp/20230510fin002/ III 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用,由公司負擔之。 IV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依「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三、違反依「第2項」所定獨立董事之資格。 V 獨立董事持股轉讓,不適用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及第3項規定。 轉讓持股不會當然解任 VI 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董資格
freejason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比較26-3第7項,董事缺額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