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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 四 章 證券商同業公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證券商同業公會

證券商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

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之主要內容,及其業務之指導與監督,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主管機關為保障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或保護投資人,必要時得命令證券商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證券商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證券商同業公會予以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