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89 條規定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公會入會審查是券商營業的法定前提。
Q · 券商拿到金管會許可證照就能開業了嗎?
不行,還要先加入同業公會
依證券交易法第 89 條,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金管會核發許可證照只是第一關,券商還必須通過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的入會審查、遵守自律規範並接受紀律處分,才能正式營業。退會或被除名的法律效果等同喪失營業資格。
拿到金管會核發的證券商許可證照,你以為可以開門做生意了?還差一步。這條規定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白話說就是:政府發你執照還不夠,你還得被同業公會收進去才算完。這個同業公會不是什麼聯誼社團,它是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全台灣只有這一個,入會後你必須遵守它訂的自律規範、繳會費、接受它的紀律處分。拒絕加入?那張許可證照就只是一張紙。這套制度的邏輯是讓產業自己管自己:政府管大方向,公會管日常規矩。對投資人來說,這代表券商不只受金管會監督,還多了一層同業互相盯哨的機制。
證券交易法第 89 條為證券商強制入會規定,要求證券商在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證照後,必須加入同業公會方得開業。此設計使產業自律組織(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的入會審查成為進入證券業的第二道門檻,並形成「主管機關監督公會、公會管理券商」的雙軌管理體系。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金管會管公會,公會管券商。金管會依第90條核定公會章程、依第91條可命令公會變更規則、依第92條可解任公會理監事;公會則依章程與自律規範管理所有會員券商,是層層授權的結構。
沒有例外。第89條用「不得開業」屬絕對禁止。金管會核發許可證照後,券商須完成公會入會手續才能正式營業;被除名或自行退會即等同喪失營業資格。
公會訂的自律規範直接影響券商對你的開戶流程、風險告知與糾紛處理方式;與券商有糾紛時,公會調處機制是比上法院更快的管道。
全台唯一的證券商自律組織,負責訂自律規範、業務檢查與紀律處分,所有券商依法強制加入。
規定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使公會入會審查成為券商營業的法定前提。
法律要求特定行業者必須加入同業公會方得營業的制度,未入會即不得開業。
位階上不是法律,但因強制入會機制,實際約束力接近法規命令。
取得金管會許可 → 備件向公會申請入會 → 接受入會審查(補件/查核)→ 核准後繳費承諾遵守自律規範即可開業。
整理對帳單、交易紀錄等事證,向證券商同業公會提出申訴,可同時向金管會證期局申訴。
立即通知法遵與法律顧問、配合調查、在處分前以書面提出完整陳述意見,不服可依章程申覆。
可向公會申請爭議調處,無法定期限但越早啟動證據越完整,是訴訟前較快的管道。
公會處分是自律性處分依章程作成、走申覆;金管會處分是行政處分、走訴願與行政訴訟。但除名與撤照都等同歇業。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證券商應依其經營證券業務之種類,分別地區,組織同業公會。 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
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
立法理由證券商成立同業公會之組織型態為「全國性單一公會」,爰刪除第一項,原第二項未修正,移列第一項。
證券商應依其經營證券業務之種類,分別地區,組織同業公會。 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
證券商成立同業公會之組織型態為「全國性單一公會」,爰刪除第一項,原第二項未修正,移列第一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