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書件,應保存於證券經紀商之營業處所。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88 條規定,委託書、買賣報告書與對帳單應保存於證券經紀商營業處所,供投資人與主管機關就近調閱檢查。
Q · 我可以直接去券商營業據點調閱我的交易紀錄嗎?
可以,依證交法第88條書件就保存在營業處所
依證券交易法第 88 條,第 86 條第 1 項的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及第 87 條第 1 項的委託書,必須保存於證券經紀商的營業處所。委託人可攜帶身分證件到開戶營業據點書面申請調閱,主管機關亦得就近檢查。書件未保存於營業處所本身即構成違規事實,不需另有其他違法行為。
第 86 條的買賣報告書和對帳單、第 87 條的委託書,這些文件去了哪裡?第 88 條回答了這個問題:它們必須保存在券商的營業處所。不是在雲端某個你不知道的地方,不是在券商總公司的倉庫裡,而是在你開戶的那個營業據點。這代表什麼?代表你有一個明確的地方可以去調閱你的交易紀錄。當你需要證據的時候,你不需要寫信給總公司等三個禮拜,你可以直接走進營業廳要求查看。文件集中保存在營業處所,看起來是行政管理的瑣碎細節,但在你需要的時候,它決定了你能不能在關鍵時間內拿到關鍵證據。
證券交易法第 88 條為書件保存義務規範,要求證券經紀商將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等交易書件集中保存於營業處所,確保投資人查閱權與主管機關檢查權得以就近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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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你是委託人,有權查閱與自己帳戶相關的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和對帳單。帶著身分證件到開戶營業據點,書面申請調閱即可。第88條規定這些書件保存在營業處所。實務提示:用書面申請而非口頭詢問,書面申請會被列入券商調閱登記,日後有爭議時可證明你曾請求調閱而券商如何回應。
券商變更營業處所時,書件應隨之移轉到新地點;被合併或停業時,由承接機構或清算人保管。你可透過券商公會或金管會查詢文件保管去向。實務提示:若你的券商有搬家或合併跡象,提前去調一份完整交易紀錄副本保存,不要等事情真的發生才行動。
本身即構成違反第88條的違規事實。主管機關到營業處所檢查時,若要求查看某段期間的委託書、對帳單而調不出來,這就是違規,不需要另外找到其他違法行為。實務提示:券商端應建立書件調閱登記制度,電子化保存系統必須在營業處所內可即時調閱、列印。
規定第86條第1項的買賣報告書、對帳單與第87條第1項的委託書,必須保存於證券經紀商的營業處所。
第86條第1項的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第87條第1項的委託書,集中保存於營業處所。
保存在你實際開戶辦理證券業務的物理據點,而非總公司倉庫或不特定的雲端位置;電子化保存須在營業處所可即時調閱列印。
委託人對自身帳戶相關的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有請求調閱的權利,券商不得無故拒絕。
備齊身分證件→前往開戶營業處所→書面申請調閱→券商拒絕則記錄並向主管機關檢舉。
用書面申請而非口頭詢問,書面申請會列入券商調閱登記,留下可舉證的紀錄。
當場記錄時間、人員與理由,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違反第88條,並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提前到營業處所調一份完整交易紀錄副本保存,避免文件移轉過程中取得困難。
書面申請會列入券商調閱登記可留證;口頭詢問無紀錄,日後券商可主張你沒來要過。
| 比較面向 | option_a | option_b | key_difference |
|---|---|---|---|
| 申請方式 | 口頭詢問 | 書面申請 | 書面申請會列入調閱登記,日後爭議可證明曾請求;口頭詢問無紀錄。 |
| 調閱主體 | 投資人(委託人) | 主管機關 | 投資人查閱自身帳戶書件;主管機關行使檢查權;第88條同時保障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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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書件,應保存於證券經紀商之營業處所。
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書件,應保存於證券經紀商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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