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經紀商接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之受託契約,應依證券交易所所訂受託契約準則訂定之。
- 前項受託契約準則之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證券交易法 第五節 有價證券買賣之受託
§ 158–160共 3 條
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對有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出之全權委託。
證券經紀商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以外之場所,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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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58–160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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